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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

2015-10-17吴迪

博览群书·教育 2015年5期
关键词:问题和对策民事诉讼

吴迪

摘 要:督促程序与其他的法律诉讼案件相比,督促程序处理更加的简单、快捷、经济,但实际情况却未达到想象的效果。本文从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出发,概述了督促程序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并对完善民事诉诉讼中的督促程序加以介绍,意在引起大家对督促程序的重视。

关键词:民事诉讼;督促程序;问题和对策

督促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若是按照其立法的价值而言,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实际上与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大陆国家相比,我国的督促程序案件的处理并发挥出鲜明的效果,其中人们对于督促程序认知过少是主要的原因,因此提高对督促程序的认识和研究非常有必要。

一、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

督促程序与其他的法律诉讼案件相比,督促程序处理更加的简单、快捷、经济。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对债权人的申请,直接向债务人所发出的指令,若在法定期限内债务人并未提出相应的书面异议,则此时认为该指令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应。在我国督促程序实际应用的次数比较少,与德国、日本等其他大陆国家相比,我国的督促程序案件的处理并发挥出鲜明的效果,但德国与日本刚好与我国相反,这两个国家对于督促程序的利用率非常高。因此,了解我国督促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督促程序是完善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督促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 债权人鲜用督促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督促程序的受理具有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只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存在其他的纠纷,人民法院所下达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到债务人的手中,那么就符合债权人向有关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条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老百姓对法律认识不够,不了解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该项规定,因此很少有人向有关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并实施督促程序。

2.债务人不明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严格规定了“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即在债务人明确的前提下才能将该支付令送达到债务人,若债务人不再国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是无法将支付令送达到债务人,此时则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3.对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审查。在满足督促程序条件时,法院对债务人所提出的书面异议应进行审查。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法院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应终止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期限内,若债务人提出了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是不需审查异议的理由,可以直接裁定终止督促程序。

4.对收取费用的规定。在实际督促案件的处理中,有的法院则是按照普通诉讼案件标准收费,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影响到债权人选用督促的程序。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对于督促程序案件,每件收费100元,若按照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在债务人提出异议后,督促程序终结时,若债权人再次提起诉讼将要再次收费,无疑是增加了债权人的负担。

三、解决我国督促程序问题的对策

1.加强普法宣传。法律是保证经济市场秩序最有效的依据。在受理督促程序案件时,应该对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以及该督促程序适用条件、范围、法律后果等,应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说明,让其了解和明白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主体。

2.支付令如何送达。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于督促程序时,人民法院应将支付令送达到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拒绝接收支付令的情况,可以留置送达。若债务人不在境内或下落不明者,支付令则无法送达,也不符合督促程序的申请条件。

3. 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在满足了督促程序申请条件后,对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书面异议,法院无须进行审查,即债务人出具的书面异议只要表示不愿意履行支付令即可,无须说明原因。对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只提出无履行能力的,则不会影响到支付令的效力。

四、督促程序的完善

1.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衔接。在处理督促程序与普通的诉讼程序时,国内外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在债务人提出异议后,该支付令则自行失效,而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视为起诉,此时的督促程序将直接转化为普通的诉讼程序;一种是将督促程序与普通的诉讼程序分开,若債务人提出异议而终结后,并不是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而是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另行起诉。前者在一些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使用,而我国使用的是第二种方式,笔者建议将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衔接起来,借鉴国外的方法,有效地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而不去做复杂、耗时、耗费精力的事情。

2.督促程序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在我国《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每件向人民法院申请督促程序的诉讼费用是100元。若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存在异议而终结的,则诉讼费用由债权人承担;相反则由债务人承担该费用。该规定显然在某些方面抑制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而且若诉讼费用由债权人承担的情况则体现出对债权人的不公平。笔者认为,当督促程序案件受理中,若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则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若债务人提出异议,其诉讼费用应归算到普通诉讼费用中,再决定有哪方负责承担该费用。

3. 缩短督促程序的时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督促诉讼程序的处理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这显然时间过于较长。第一,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中,仅对债权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材料能够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原定于5日受理督促程序时间过长,应稍作修改;第二,对于支付令的送达时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15日,时间应适当缩短。

五、结 语

督促程序是一种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法程序,它比普通的民俗诉讼程序相对简单,但现实生活中,因大家对法律的认识有所缺乏,对民事诉讼法中含有该项规定不清楚,导致我国督促程序案件的受理少之又少。本文从我国督促程序的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完善督促程序几个方面作了基本阐述,帮助更多的人了解督促程序。

参考文献:

[1]刘君捷,陈文远,朱红等.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J].法制与社会,2013,7(10):28-45.

[2]徐才春,潘学龙.论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的衔接.[J].魅力中国,2010,5(5):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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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文献,张冬梅.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法律研究.[J].北方法学,2012,4(7):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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