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合作迎来明媚阳光
——在新的经济背景下解读BEPS行动计划成果
2015-10-17廖体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北京100038
廖体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国际税收合作迎来明媚阳光
——在新的经济背景下解读BEPS行动计划成果
廖体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北京100038)
编者按2014年6月26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中的7项产出成果和1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并于9月16日对外发布。本刊曾专门约请代表中国参与BEPS行动计划的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及其团队,就行动计划1、2、5、6、8、13的产出成果进行了权威解读(文章详见2014年10期《国际税收》)。2015年9月21日,OECD审议并通过了BEPS全部行动计划最终报告以及解释性声明。这些报告与声明整合了2014年的7项行动计划报告和2015年的8项行动计划报告,共同形成全部15项行动计划成果和1份解释性声明,于2015年10月5日对全球发布。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将这些报告中文版本及英文版链接一并在其官网正式对外公开。本刊特再次约请廖体忠司长及其团队为本刊独家撰稿,就BEPS行动计划特别是今年最新发布的行动计划3、4、7、8-10、11、12、14的产出成果及其对中国国际税收工作的影响进行解读和分析,从而为国内读者了解BEPS行动计划全貌和中国立场提供了权威的视角。
2015年9月2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在巴黎召开,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54个国家和地区的二百多名与会代表审议并一致通过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全部行动计划最终报告以及解释性声明。这些报告与声明整合了2014年的7项行动计划报告和2015年的8项行动计划报告,共同形成全部15项行动计划成果和1份解释性声明。这些报告和声明由OECD于2015年10月5日对全球发布,并提交当年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审议,最终交由当年11月在土耳其召开的G20首脑峰会背书。这些成果标志着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宣言》所确立的国际税收改革,在经过24个月的紧张工作后,取得显著成就。除《多边工具》需要在2016年底之前谈判完成之外,国际税改将从2016年1月起转入后BEPS行动议程。中国在这次改革过程中,以与OECD成员和G20其他成员平等的身份,全程深入参与了所有行动计划,为构建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做出了贡献。
BEPS成果报告概览
此次BEPS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其中,“最低标准”约束性最强,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共有4项:防止税收协定滥用、防止有害税收竞争、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和争端解决。“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时机尚不成熟,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的规则,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还有一些报告没有明确属于哪一类,如数据统计等。不管属于哪一类,这些报告并非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尽管如此,由于这些报告是由OECD成员和G20中的非OECD成员共同研究制定的,得到了OECD部长理事会批准以及G20各国领导人背书,所以,对OECD和G20成员有政治和道义约束;对于OECD成员甚至具有软法性质;对既非OECD也非G20成员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则有参考意义。不管怎样,BEPS成果报告具有宽广、强大而权威的国际税收话语能力与覆盖面,不可避免地将深度影响有关国家涉及国际交易的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调整,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的谈判,以及未来《多边工具》的谈判和起草。
报告1:数字经济(行动计划1)
数字经济主要指经济因为信息技术革命而数字化的经济现象。报告描述了数字经济的显著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商业模式变革。这些特征和变革加重了BEPS问题。其中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对常设机构定义、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才能有效应对。基于OECD《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南》,报告指出,在数字化时代的跨境B2C模式下,增值税应该在商品和劳务的消费地征收。报告还认为,数字经济对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体系带来系统性挑战,如:如何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确保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如何认识经济活动与征税国的关联,如何认识数据的作用,等等。这些挑战直接关系到所得税和增值税国际规则的设计。报告提出了解决数字经济跨境税收问题的重要方法,即通过“实质经济存在测试”(substantial economic presence test)检验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否与另一辖区产生关联(nexus)。根据该测试,如果一国企业通过数字手段与另一国消费者互动并从另一国消费者处获取成规模的收入,则满足实质经济存在测试标准,可以认定在另一国构成了应税存在。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推荐将该测试作为国际通用标准,但认为各国有权通过测试应对BEPS问题。
报告2:混合错配(行动计划2)
混合错配是指纳税人通过不同国家税法对同一金融工具、资产交易以及实体认定的不同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双重不征税的目的。例如,对同一项金融工具一国认为是债权,另一国认为是股权,认为是债权的一方允许税务扣除,认为是股权的另一方收到所得时则因为被认定为境外分红而免予征税,这样就达到双重免税的效果。报告提出了国内立法建议和税收协定应对措施,以应对同一支出多重扣除、一国扣除而另一国不计收入、同一税收多国抵免等现象,将大大提高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跨国协调能力。
报告3:受控外国公司制度(行动计划3)
受控外国公司制度是防止纳税人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国受控外国公司从而逃避或递延税收的制度。根据该制度,符合规定的所得即使没有汇回国内也要视同汇回征税。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事关各国经济政策,也关系企业竞争力。因此,报告没有要求各国统一进行受控外国公司立法,而仅就立法要素、所得认定、外国税收抵免、境外股息免税等提出“最佳实践”方法,以供各国参考。这是该制度诞生五十多年以来第一次进行的国际协调。
报告四:利息扣除(行动计划4)
向第三方或关联方支付利息是国际税收筹划中非常普遍的利润转移方式,这种情况还因为各国对债权和股权的税收处理方式不同而更加复杂,企业可以通过集团内部融资大幅提高集团公司债务水平,制造出远大于实际第三方利息支付水平的集团内部利息扣除,从而产生严重的BEPS问题。报告提出了“固定扣除率”作为共同应对之策,允许实体扣除不超过基准净利息/EBITDA(未计利息、税额、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比率的净利息费用,基准“固定扣除率”可以在10%~30%之间。报告还给出了可选择的集团扣除率规则,允许实体扣除不超过其所在集团的净利息/ EBITDA比率,前提是该比率高于基准固定扣除率。报告还给出了用以支持一般利息扣除限额规则并解决特殊风险的针对性规则,这些规则适用除银行与保险业以及公共事业以外的所有行业。超额利息不得扣除,但可以往前或往后结转。
报告5:有害税收竞争(行动计划5)
报告旨在消除或限制各国的不当税收竞争,要求各国给予税收优惠时必须判断是否有相配套的实质经济活动,否则不应给予税收优惠。对于单项税收优惠,报告识别出6类可能导致BEPS的裁定,并要求与相关当事国对此进行情报交换,包括:1.关于优惠制度的裁定;2.跨境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或其他单边转让定价的裁定;3.调减利润的裁定;4.有关常设机构的裁定;5.对导管公司的裁定;6.有害税收竞争论坛将来认定的因缺乏相关信息交换会导致BEPS问题的其他裁定。报告还就知识产权(IP)达成关联法(nexus approach)共识。在关联法下,纳税人应仅在其自身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并获取相关的IP收入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关联法用“支出”作为衡量实质性活动的指标,要求IP税收优惠制度的受益人必须真实从事了相关活动,且发生了真实的符合比例要求的财务费用支出。
报告6:防止滥用协定(行动计划6)
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是产生BEPS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各国同意在税收协定中加入反滥用条款,包括应对择协避税的最低标准,具体为:1.各国所签协定必须在标题和前言中清楚表明,缔约国不为双重不征税或降低税收提供条件。2.采用以下三个选项之一:(1)在协定中增加具体的反避税措施,即利益限制条款(LOB),以及一般反避税规定,即主要目的测试(PPT);(2)仅列入PPT;(3)增列LOB规则,辅之以能够应对协定尚无法解决的融资导管安排的机制。另外,报告还讨论了大量其他具体反滥用规则的适用情形,并同意将各项反滥用规则纳入《多边工具》予以落实。
报告7:人为规避常设机构(行动计划7)
针对人为规避常设机构问题,报告提出了修订协定范本等具体的解决对策:
1.修改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5款。该款现有规定要求代理人以外国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现实中,企业很容易通过修改合同规避常设机构的构成。另外,合同谈判发生在一国,合同签署却可以发生在另一国,或某人虽然经常行使订立合同的权利,且与其代表的境外企业紧密关联,但仍可适用第5条第6款规定的“独立地位代理人”的规定。更有甚者,企业还可以通过“佣金代理人”安排代替传统上以子公司作为分销商的安排,从而将利润从销售行为发生国轻松转移出去。有鉴于此,报告约定:若某人在某国开展的活动是为了经常性订立由境外企业履行的合同,则应认定该境外企业在该国构成应税机构场所,除非该人所开展的活动是其独立经营的一部分。
2.修改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4款。该款是常设机的豁免规定。随着数字化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变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也在发生显著变化。在某些情形下,以往被认为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现在可能属于企业核心业务活动。为了确保在一国开展的核心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在该国征税,报告建议对该款进行修改以确保豁免规定仅适用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3.应对合同及活动拆分。报告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架构轻易获取税收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企业不能将整体商业运营拆分成不同的业务,使得每项业务都满足准备性或辅助性要求,从而符合常设机构豁免规定。另外,范本第5条第3款关于建筑工地的规定也由于紧密关联企业之间拆分合同而被滥用,对此,范本将纳入“主要目的测试”以解决合同拆分带来的BEPS问题。
报告同意将以上对于常设机构定义的修改纳入《多边工具》予以落实。
报告8:转让定价(行动计划8-10)
由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规则偏重于依据合同来分配功能、资产和风险,导致了现有的独立交易原则容易被不当使用。因此,BEPS第8至10项行动计划要求在无形资产、风险和高风险交易三大领域进一步完善独立交易原则,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企业价值创造相一致,并合并成果发布1项报告。
无形资产方面,报告明确指出,法律所有权并不能确保企业享有无形资产收益,经济所有权更加重要。无形资产收益分配应该更多重视通过集团关联企业间的实际交易安排,来识别执行重要功能,控制重大经济风险以及对资产价值做出实际贡献的关联企业,由该企业享有与其价值贡献相符的适当回报。
风险方面,报告指出,通过合同分配或约定的风险要根据企业实际承担风险的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即使合同约定当事方承担风险,但如果其实际并不能对风险实施控制或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那么相应的风险应调整为实际控制风险并具备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的企业承担。另外,企业集团中资本富余的成员企业仅提供资金但几乎不开展经营活动,且不控制与所提供资金相关的财务风险的,不应获得与财务风险相关的利润,仅应获得无风险收益。
关于大宗商品转让定价问题,报告认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相对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交易市场报价可作为确定独立交易价格的参考。关于集团内低附加值劳务,报告建议采用简化程序予以处理。关于企业集团协同效应,报告指出,协同效应带来的收益应分配给做出实质贡献的成员企业,不应被剥离开来,也不应分配给低税地企业。关于地域优势(如选址节约),报告没有将其定义为无形资产,而是要求首先确定其是否带来收益,如果是,则根据独立企业在相似环境下的分配方式来分配有关收益。
关于国际社会一度期待的公式分配法,报告认为,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当交易涉及的两国税收体系大致相同的或相似的情况下,独立交易原则仍然能有效分配跨国企业所得。相反,采用其他替代性的转让定价原则,如公式分配法,需要在很多关键问题上达成国际共识,共识很难在短期或中期达成。加之公式分配法并不能有效防止滥用,也不能确保利润与价值的真正匹配。因此,报告认为,在现行的独立交易原则体系下解决BEPS问题是有效的。
以上成果将纳入拟于2017年发布的新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
报告9:数据统计(行动计划11)
报告指出,2014年全球因BEPS导致的税收流失约1 000亿至2 400亿美元之间,相当于全球企业所得税总额的4%~10%。另外,位于低税率国家的关联公司的利润率水平高于其集团的全球平均利润率水平。大型跨国企业成员公司所承担的实际税率,相比从事类似业务但仅在国内运营的企业,要低4%~8.5%。外国直接投资(FDI)日益集中。就FDI净额相对GDP的比率超过200%的国家而言,这一指数从2005年超过其他所有国家平均指数的38倍飙升至2012年的99倍之多。应税利润与创造价值的活动发生地相分离的现象在无形资产领域尤其明显,且这一现象呈快速增长态势。关联方和第三方借款更多集中于位于法定税率较高国家的跨国企业关联公司。位于高税率国家的全球大型跨国企业的关联公司的利息支出相对收入的比率,几乎比普通跨国公司高出3倍。BEPS对企业间的竞争、债务水平和地域安排、无形资产的地域安排、国家间的财政溢出效应(Spillovers)等, 都产生扭曲或不利影响。此外,报告认为,基于转让定价国别报告的数据统计分析,有可能极大地改进和提高对BEPS问题的经济分析能力。
报告10:强制披露(行动计划12)
报告给希望通过立法要求税收筹划强制披露的国家提供了很好的指引,包括四个方面:披露人、披露内容、披露时间以及不遵从的惩罚措施。但报告并不要求各国统一实行强制披露,同时提醒各国注意在信息披露与纳税人负担之间寻求平衡。一般来说,一个筹划方案只有既满足普遍避税特征又具有显著行业避税特点时,才被要求披露。
报告11:转让定价资料(行动计划13)
报告要求纳税人向税务管理机关提供高水平的转让定价资料,包括三部分:主文档、地方文档和国别报告。主文挡和地方文挡由跨国企业直接提供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国别报告由集团母公司向所在居民国主管当局提供,然后,该主管当局通过情报交换向子公司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交换。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情报交换协议,母公司所在国没有立法要求纳税人进行国别报告,或有关国家之间信息交换失败时,子公司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要求纳税人直接向其提供信息。主文档一般包含企业集团全球组织架构、功能风险分布、全球运营状况、集团内部转让定价政策等宏观信息。地方文档主要包含关联方交易、交易额及其转让定价分析等。国别报告需要每年交换,内容包括:集团内各运营单位在各国的经营情况,集团内部的利润分配情况以及纳税情况,各国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指标以及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等。交换的信息必须予以保密。国别报告不能直接用于转让定价调整,只能用于风险识别、监控和调查。国别报告要求在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签署多边协议,且国内立法和行政以及技术手段到位后才执行。预计2015年底会有大约20个国家签署国别报告主管当局多边协议。OECD希望从2016年1月开始跨国公司向居民国提交国别资料。
国别报告制度将大大提高税务管理机关对企业集团全球运营情况的跟踪与管理,该制度具有很高的遵从约束性,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并将于2020年对执行情况予以回顾并进一步完善。
报告12:争端解决(行动计划14)
报告包括三方面重要内容:1.争端解决已经纳入税收征管论坛监督机制,还将纳入G20监督机制,以确保跨国税收争议得到及时有效解决。2.各国的相互协商案件处理速度与效率必须大幅提高,平均个案完结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3.税收协定范本将增加仲裁条款,鼓励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增加该规定,以拓宽和增强解决跨国税务争端的法律基础。
报告13:《多边工具》(行动计划15)
为快速实施BEPS成果,各国业已形成共识,即制订一个多边法律工具,对各国面对的共性问题,以及全球3000多个税收协定一次性应对和修改。《多边工具》主要的内容将包括:反混合错配的规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定、常设机构条款的修订以及相互协商程序的完善与补充等。截至2015年9月21日,正式申请参与《多边工具》起草和谈判的国家已经达到87个。为领导和组织《多边工具》的谈判与起草,17个国家的17位专家组成委员会,我本人担任委员会第一副主席。正式谈判将于2015年11月开始,计划于2016年12月之前完成并开放给全球签署。
观察与评价
综观BEPS成果报告,我个人提出如下观点:
其一,所有报告始终贯彻了一条总的指导原则,即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这一总原则是G20领导人共同背书的,反映了代表世界经济80%份额的集体意志和愿望。
其二,在以上总原则的引领下,国际税收从竞争走向合作。投资国和投资对象国在G20倡导的国际合作旗帜下携手应对全球化挑战,遏制利润向低税地转移,为国际经济合作重建健康的税收分配方案。所有报告是对涉及国际交易的所得税国际规则的总协调,所得税立法局限于一国之内的历史伴随着BEPS报告的统一对外公布已经终结。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世界上至少50%以上的价值创造涉及国际交易,所得税的国家边界伴随着汹涌的全球化浪潮打开缺口。如果说国际合作在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宣言》签署时仅仅曙光初见,那么24个月后的今天,国际合作的阳光已普照大地,1923年建立并博弈近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旧体系正在重塑。
其三,尽管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但捍卫主权依然重要。在中国的强力主张下,《解释性声明》第23款规定:“在不违背国际法承诺的前提下,各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实施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实施这些变革”。当然,BEPS行动计划的性质决定其需要各国协同行动,中国不能也不应置身事外。我们要积极做国际规则的参与者与制订者,而不仅是接受者和借鉴者。尤其是在国内立法实施BEPS成果方面,我们要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履行国际承诺,并在如何实施相关措施方面尽量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
其四,BEPS行动计划不是“阴谋”。国内有观点认为,BEPS行动计划是发达国家主导的游戏,暗藏了剥夺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阴谋。根据我们24个月的深度参与和观察,我们可以负责任地说,BEPS行动计划不是阴谋,中国更没有吃亏。虽然规则的制订过程或多或少涉及利益分配,但该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国际社会共识,解决G20共同面对的BEPS问题。另外,整个行动计划过程遵循的机制是基本公平的,所有参与国享有同样的表决权,没有任何国家可以控制或主导规则制订过程。最为重要的是,全体参与国遵循共同的指导原则。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着创新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正在为全球价值创造做出越来越重要的贡献。可以说,维护G20国际税改的总原则就是维护最大的公平。
积极适应BEPS行动计划,努力实现中国国际税收现代化
(一)积极参与后BEPS工作议程
BEPS成果报告的发布,标志着G20国际税改取得重大进展。但成果转化尚需时日。从2016年开始,G20和OECD国家将继续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包括:破解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定价、非共同投资工具的税收协定适用、保险和银行业集团的利息和金融支付税务扣除等技术难题,出台交易利润分割法指引,对常设机构利润归属规则进行调整,谈判与起草《多边工具》,等等。这些工作都是G20国际税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望进一步形成和补充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特别是《多边工具》的谈判与起草,是所得税领域多边国际协调的重大法律行动,需要在2016年内全部完成并开放给全世界签署。中国必须抓住机遇,紧跟形势发展,与国际社会携手完成相关后续工作。
(二)在经济转型中改革国际税收
1.从资本输入到资本输出。近年来,我国正在从资本输入大国快速发展成为资本大进大出的庞大经济体。2014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约1 196亿美元,同期对外直接投资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达到1 029亿美元,加上我国企业在境外利润再投资和通过第三地融资再投资,达到1 400亿美元,我国实际上已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对于国际税收来说,这种变化意味着资本将成为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并由此参与国际财富分配的重要要素,国际税收需要尽快适应资本输出快速增长带来的挑战。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增量显著且发展迅猛,但从存量上看,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仍将表现为所得来源国。因此,短期内,在开辟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半壁江山的同时,仍需要重点关注外国投资来源于我国的所得税收管理,防止外国资本侵蚀我国税基,阻止中国利润向境外(特别是避税地)转移。
2.从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创新驱动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战略。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并进一步提出:“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角色将发生变化,中国将逐渐从劳动要素大国向技术大国、创新大国转型。对于国际税收而言,这意味着,中国已开始通过技术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国际财富分配。同时,在传统转让定价中,中国提出的地域成本节约的关键要素——劳动力优势,将会逐步降低;中国过去在转让定价中的一些劣势因素,如企业无形资产、研发能力等有可能逐渐转化为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循序渐进地调整既有的转让定价管理思维与方式。
3.从世界工厂到世界市场。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全球经济进入重新调整期,中国因为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低端制造业已经失去部分竞争优势。但中国世界工厂的职能并没有完全丧失,而是在快速转型升级。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是,随着国内购买力的增强,中国有效需求快速上升,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呈现在世界面前。中国业已成为世界市场,消费着全球的产品和服务,并为实现全球价值做出重要贡献。这对于国际税收来讲意义重大,中国是一个创造着全球价值又实现着全球价值的国家。在BEPS指导原则下,中国要力争获得与价值创造与实现相匹配的利润回报。以无形资产为例,与市场有关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提升,如果与中国有效需求和市场份额相关,则中国应该得到相应回报。
4.从制造现代化到全价值链现代化。中国经济转型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使得中国的现代化开始全面调整和重新布局。中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定位不再仅是生产工厂,而需要实现全链条现代化,从而使得价值链布局更加合理。近年来,中国在吸引外资的同时,要求外资企业将更多有价值的企业功能放在中国,并就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资于中国的外资企业的职能也在发生变化:内销比重加大、研发职能增设、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数量不断增加、结算中心迁移至中国、技术进出口并进,等等。所有这些对于国际税收而言,意味着会有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改变“两头在外”赚取加工费的“合约”生产模式,外资在中国不仅贡献GDP和就业,还将创造更多的价值和利润。如果企业的利润状况与其在集团利润创造中的作用不匹配,与中国市场对集团利润的贡献份额不协调,就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三)努力实现国际税收现代化
2013年9月G20首脑发布的《圣彼得堡宣言》,拉开了国际税改的序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敏锐观察到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国际税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际税收工作要一年上一个台阶,三年有一个大的变化。”至今24个月过去,国际税收在中国税收现代化的征程中稳步前进。特别是2014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上指出:“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更是对我国国际税收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与鼓励。落实习主席的指示,我们需要在2016年底之前,随着G20国际税改接近尾声,在国际税收体系改革与重建中做出中国应有的贡献,同时,全面推进各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格局相适应,符合我国根本利益,与国际发展趋势基本一致的中国国际税收新体系。
本文收笔时值2015年10月5日,窗外红叶熠熠生辉,摇曳在美丽的收获季节。阳光弥漫开来,照亮这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此刻,OECD巴黎总部正在面向全球发布BEPS成果报告,这其中有我和同事们两年700多个日日夜夜的辛勤付出。回望历史,自1923年将近一百年以来,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第一次包含中国沉甸甸的贡献。是的,秋天是收获的季节。可是,在庆贺之际我们需要再一次出发,去迎接更多更艰巨的挑战。我们有责任、有信心,期待明天阳光更加灿烂!
责任编辑: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