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应加强“借新还旧”管理
2015-10-17
所谓“借新还旧”,是指债务人原有贷款在到期后不能正常清偿的情况下,农信社又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长期以来,由于“三农”贷款的高风险性以及农信社内部管控不够严密,导致“借新还旧”行为在农信社内大量存在。从表面上看,“借新还旧”降低了信贷风险,但实质上“借新还旧”弱化了贷后管理以及借款人的诚信意识,不利于农信社的健康发展。为此,农信社应积极加强“借新还旧”管理。
一、“借新还旧”危害深远。
(一)积累信贷风险。“借新还旧”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加了信贷风险:一是延长了贷款期限。办理一次“借新还旧”,相当于给原来的贷款增加了一倍的贷款期限,而随着贷款的期限增长,借款人的健康、经营状况等影响还款的重要因素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二是错过了最佳催收时期。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说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出现一定的问题,此时仍为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待借款人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农信社有可能“颗粒难收”;三是掩盖了贷款的真实质量。办理“借新还旧”后本来已到期的不良贷款转变成了正常贷款,虽然从表上掩盖了贷款的真实身份,但实际并没有降低其风险隐患,同时给领导层的管理和决策到来了误导。
(二)不利于社会诚信环境的建设。农信社如若经常为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容易给借款人带来一种只要按期支付少量的利息,农信社的贷款可以长期占用,不须归还的错觉。久而久之,即便借款人有还款能力,也不愿意归还农信社的贷款。最后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借信用社贷款无须归还本金的共性认识,不利于社会诚信环境的建设。
(三)淡化信贷员的责任意识。“借新还旧”极大地降低了信贷员收回到期贷款的难度,有了这个捷径,信贷员再也不用劳心费力地去加强贷后管理,极大地增强了信贷员的惰性。这种惰性一旦形成,在信贷员队伍中将会产生“收与不收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错觉,不仅贷后管理将进一步流于形式,信贷员将的责任意识也将进一步削弱。
(四)易发操作风险。办理“借新还旧”时,由于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容易忽略补充相关手续,而致使保证和抵押失效。如:未要求原保证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使得原本的保证贷款转变成了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到期后,仅仅更换了抵押合同,而并未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无效。
二、“借新还旧”不能搞“一刀切”。
虽然“借新还旧”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但依然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之,这主要是因为农信社服务主体的特殊性。农信社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贷款都投向了“三农”,而由于农业经营的高风险性,使得涉农贷款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从而增加涉农贷款归还的不稳定性因素。因洪涝、瘟疫等自然灾害导致农民生产经营出现异常而不能正常归还贷款的现象大量存在,一旦禁止“借新还旧”这种到期贷款处理模式,不仅会使信贷员畏于发放涉农贷款,打击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同时在发生较大面积的农业生产经营异常时,将使得农信社不良贷款集中爆发。为此,农信社不应简单地禁止“借新还旧”,而应当加强管理,让“借新还旧”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应完善“借新还旧”机制。
(一)严格准入门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正常、借款人还款能力没有弱化等符合“借新还旧”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让信贷员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同时,“借新还旧”准入标准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不能续办,对那些已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形,应明确规定不予“借新还旧”。
(二)严格操作程序。一是现金归还贷款。借款人原贷款到期后,原则上要使用现金先归还老贷款,经信用社审查认为符合“借新还旧”条件,再在3—5天内为原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手续。二是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信用社为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应当严格按照现有流程重新签订信贷合同,重新办理保证、抵质押手续。三是由联社统一审批。对办理“借新还旧”的借款人,应当由联社统一审查、严格把关,严防二次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三)明确责任划分。对于原贷款包收信贷员与办理“借新还旧”的信贷员不是同一人的,应科学划分相关责任。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是由于贷款到期后不能正常收回,原则上应由原包收信贷员承担主要责任,但也不应当将所有责任全部划分给原包收信贷员,对经联社审批符合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贷款,经办信贷员应当承担20%-3096的管理责任,以防止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
(四)加强管理,严控风险。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其风险要高于首次办理的贷款,信贷员应强化管理,加强监测。一是建立“借新还旧”台账,为经营领导层提供决策支持。二是开展定期检查,定期查看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状况的应第一时间进行催收保全。三是严格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利息,一旦借款人出现不能按时归还利息的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
(文/李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