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
2015-10-16孟亚生
孟亚生
独生子意外身亡,留下的遗腹子成了安抚一对老人丧子之痛的最大慰藉。然而,由于婆媳矛盾升级,儿媳拒绝公婆探望孙子,由此引发了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
2015年7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爷爷奶奶在孙子10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一个月只准探望一次小孙子,太少了!”接到法院判决书,老两口心里仍有不甘,期盼隔代探望权能成为一项法定权利。
独生子意外坠亡,儿媳坚强生下遗腹子
今年60多岁的无锡市退休干部徐明和老伴李琴曾有一个十分幸福的家庭,独生子徐真不仅人长得帅气,而且勤奋好学,留洋回来后,在无锡市区找到了一份称心的工作。2012年初,徐真经人介绍与美丽大方的倪虹相识恋爱。为了让儿子和未来的儿媳过上幸福的生活,徐明、李琴拿出多年的积蓄,帮他们购买了房子,并装修一新。
同年9月30日,国庆佳节前夕,徐真、倪虹在无锡一家高档酒店举行了隆重的婚礼,亲朋好友纷纷前来向徐明、李琴老两口道喜,交口称赞徐真、徐虹这对新人,郎才女貌,珠联璧合,乐得老两口合不拢嘴。
然而,幸福的生活有时候却又是那么的短暂。2013年3月4日下午,正在家中休息的徐明、李琴突然接到了一个惊悚的电话,新婚五个月的儿子在上班期间,突然离开单位,从高楼坠楼身亡。警方经过侦查,排除了他杀,也就是说,徐真是自杀身亡。
“儿子工作稳定,性格开朗,为什么要自杀呢?”李琴把儿子的死迁怒于儿媳倪虹,猜测是由于倪虹对徐真照顾不周,或者是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情刺激了徐真,导致徐真情绪失控坠楼而亡。于是,对倪虹大加指责和谩骂,婆媳矛盾一时水火不容。
然而,倪虹对丈夫意外身亡也悲痛万分。她委屈地对公婆说,当天上午8点37分,徐真还发短信给她,要她帮他查询汽车违章记录;10天前的2月22日,丈夫还情意绵绵地给她发来“娶到你,我是最幸福的”短信。她也很不明白,丈夫为什么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坠楼呢?
倪虹说,丈夫身亡后,她也有了去死的心,唯一支撑她活下去的信念是她腹中已经怀了一个多月的胎儿。
当得知儿媳怀有徐真的遗腹子,徐明、李琴从丧子之痛中得到了一丝慰藉。在儿媳怀孕六个月的时候,老两口通过中间人,给儿媳汇了一笔4万元的孕期营养费。为了打消儿媳孩子生下来后没人照看的顾虑,两天后,徐明、李琴又通过中间人带给儿媳一张抚养协议书,提出孩子断奶后交由公婆抚养,孩子将来入澳大利亚国籍,并愿意补偿儿媳一笔“辛苦费”。
然而,这份抚养协议书不但没有缓和原本紧张的婆媳关系,反而惹怒了倪虹,使得婆媳矛盾加剧。倪虹觉得,在公婆眼里,她只是一个没有任何人格与尊严的生育机器。
婆媳矛盾升级,儿媳拒绝公婆探望小孙子
2013年10月底,倪虹在医院剖宫产下一个健康的男婴,取名“聪聪”。
徐明、李琴闻讯后,立即带着营养品赶到医院看望。当初担心儿媳在儿子突然离世后会选择终止妊娠,现在见儿媳坚持将孩子生了下来,老两口喜极而泣,十分感谢倪虹对失独公婆的体谅。
2013年12月30日,是聪聪刚满两个月的日子。这天,徐明、李琴想看小孙子了,就带着两个亲友一起来到倪虹所住的娘家探望。为了怕人多惊动孩子,倪虹抱着儿子朝卧室走去,然而,李琴误以为倪虹不让她看孙子,就试图强行撬开卧室门。当倪虹打开卧室门后,正在气头上的李琴一把扯住倪虹的头发不放,双方为此动了手脚。当天晚上,聪聪惊哭不已,并高烧不退。倪虹认为,这都是由于婆婆白天大吵大闹,把孩子惊吓了造成的。于是,拒绝了公公婆婆的探望。后来,经过协商,她同意公公婆婆在电话预约好的前提下,每个月探望聪聪一次,每次不超过一个小时。
“儿子没了,小孙子聪聪是徐家唯一的香火,我们要经常看到他。”2014年的8月底,徐明、李琴不再满足于一个月探望孙子一次,老两口向倪虹提出,想随时能来看望孙子,并提出等孙子再长大点,直接把他抱回徐家照看。
然而,老两口的要求被倪虹拒绝了。李琴一气之下,将倪虹娘家的花盆砸碎,并与倪虹的母亲发生了肢体冲突。2014年9月26日,经过当地派出所、妇联以及社区政法科等部门联合调解,倪虹表示,只要公婆诚恳道歉,至于损坏的财物,只要象征性地赔偿一元,这事就算过去了,今后依然可以每月探望聪聪一次。然而,徐明、李琴认为,爷爷奶奶探望孙子乃理所当然,他们没有过错,拒绝道歉。调解宣告失败。
法院判决每月可探望孙子一次,爷爷奶奶觉得次数太少
2014年11月,徐明、李琴向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支持老两口每个月探望小孙子三次,并且要求儿媳倪虹在他们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2015年6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时,倪虹抗辩指出,《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探望权。倪虹认为,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他们母子俩及娘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请求法院驳回徐明、李琴的诉讼请求。
此案是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一方是要看望孙子的两位失独老人,另一方是想给孩子营造一个安静稳定成长环境的母亲,双方的出发点都无可厚非。审理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遭遇了失去至亲至爱的打击,都值得同情。在噩耗面前,他们本应该相互抚慰共同扶持,但却因为各自不同的处事理念差异,最终导致矛盾爆发。法官积极从中调解,然而,由于徐明、李琴坚持认为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天经地义,并认为之前探望过程中发生的推搡、砸碎花盆行为,都是由于倪虹不让探望或者不配合探望孙子造成的,于是再次拒绝道歉。法官虽然做了双方大量的工作,但调解还是失败了。
2015年7月8日下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原告徐明、李琴夫妇系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他们对子孙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感,而该精神寄托感的具体表现就是能否与子孙相处,因此他们要求探望孙子的诉求符天理、合人伦。
最后,法院综合具体情况,支持了徐明、李琴夫妇的隔代探视诉求,判决两位老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聪聪10周岁时止,可每月探望聪聪一次,倪虹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探望地点除徐明、李琴夫妇与倪虹商定的地点外,以倪虹经常居住地或由倪虹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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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法博士点评
据国家卫计委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而据一些人口学家推算,我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1000万。失独家庭承载着比一般家庭更沉重的情感寄托,法律对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的保护不应缺席。
据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没有包括隔代直系亲属。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法院在审理隔代探望权纠纷时,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支持祖辈对孙辈的隔代探望权。但《婚姻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规则,更多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婚姻法》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隔代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在其要求的探望权中不具有主体资格、法律层面并不能强制给以其探望权等为由,驳回其“隔代探望权”诉求。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审判之后,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也是工作难点。因为执行标的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和代为履行均不适用,同时,执行的协助义务难以界定,导致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严国亚律师建议,应将现行的《婚姻法》修改为《婚姻家庭法》。首先,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有了长期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经验,最高院有许多司法解释经研究、提炼,许多是可以规定在法律中。其次,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不单调整婚姻关系,还涉及家庭关系,关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第三,立足于婚姻家庭,放眼世界发展的大局,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如探望权,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探望权主体的范围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除子女的父或母外,(外)祖父母在不违背子女利益的情形下均逐步享有探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