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金会筹款的伦理冲突及其化解
2015-10-15李庆成尤玉军莫蕾钰
李庆成+尤玉军+莫蕾钰
本文系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高校基金会筹资机制研究”(14JYB011)的成果之一。
摘要:随着大学经费渠道从单一走向多元,吸收和利用社会资源已为国际性趋势。基金会是大学筹款的重要组织,我国大学基金会规模和资产日益扩大但与之配套的治理机制较之于国外大学尚待完善,导致问题也逐渐显露。我国大学基金会筹款中产生的主要问题基本上属于伦理层面上的冲突。因此,从伦理视角探索我国大学基金会治理机制,既是大学筹款事业本身有序运行的需要,也是大学规避管理危机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大学基金会;筹款;伦理冲突;伦理治理 前言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日益扩大和教育成本的提高,加之大学发展模式逐渐从以政府依赖的治理模式向以学校自主治理的模式转型,大学对财政拨款之外资源的依赖逐渐增强。大学基金会是大学设立的以募集教育资金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通过社会筹款为大学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充。鉴于基金会对大学的积极意义,对大学基金会进行有效治理是维持其健康发展的关键。大学基金会就其组织性质而言是非营利独立法人机构,其资本结构的特殊性要求大学基金会务必维护公益组织的中心要素——信誉。信誉的维护则需要基金会的运行遵循一定道德规范和伦理条例,规避伦理冲突和执行伦理治理便成为大学基金会永葆信誉的有效举措。
一、伦理冲突——大学筹款的现实尴尬
1890年,耶鲁大学成立首个大学校友基金会,接着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等更多高等院校的基金会也相继成立。经历了百年发展,美国大学基金会已是遍地开花,通过募款、捐赠与市场化运作为美国大学筹集了数以亿计的基金,成为美国大学财政的重要来源和各国大学学习的典范。
相比之下,我国大学基金会起步虽然较晚但已呈现出增长速度快和捐赠潜力巨大的迹象。自1994年清华大学在大陆最早成立基金会,历时二十年时间全国大学基金会数目已经发展到400多家,净资产总量达158亿元。[1]然而随着基金会规模的激增,筹款中产生的问题也伴随而来。例如2005年华东地区某大学将捐赠人捐给哲学系的赠款转给法学院而引发大学内部院系争议,被指“学科歧视”。2011年华中地区某大学教育基金会要求考生缴纳万元教育基金否则便不予录取,获利总额达300万,对该校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此外,华北某大学基金会接受捐赠以捐赠公司的名号冠名校园设施引发的舆论争议和社会批判等案例,都折射出大学基金会筹款运行中产生的现实问题。问题的解决以厘清问题的特征为前提,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大学基金会在发挥筹款功能过程中伴随着伦理上的冲突;对其治理也应建立在一套道德体系之上以维护基金会筹款的可持续发展和大学的管理秩序。
大学筹资要求大学与捐赠人之间建立在诚实、信任、公正、透明等诸多道德基础之上、以公益和善行为出发点和主要目标。然而由于大学作为国家公共事业机构与作为捐赠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大学筹资的价值理解和利益追求在认识论层面上并非完全一致,这造成二者在实际互动中出现伦理冲突的可能。如企业打算与大学合作,企业为大学教授投入研究巨额经费支持企业产品研究但要求教授花费较多的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在企业看来重金聘任人才为企业服务无可厚非,但正直的大学教授考虑到教学伦理很难一口承担,因为如果将所有精力都用于企业方面的研究,又有多少精力面对课堂的学生?再比如,烟草公司为医学院提供一笔经费,但接受这笔捐赠又存在不妥,因为这既和医学院倡导健康的宗旨不符合,又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控烟宗旨相违背。
二、大学基金会治理的伦理诉求
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准则和道理,是维系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道德规范。伦理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关系,因为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则就会有伦理关系;只要某个人行为对他人产生影响就存在是否道德的问题。大学基金会筹款活动是在人类社会中产生的人类活动,必然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伦理关系。从伦理的角度审视大学筹款行为就是在具体情境下,大学在精神使命、文化特征和功能定位要求下,筹款主体应该对业务过程中的是非对错做出判断以及明确判断的理由。这主要涉及捐赠主体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亦即对于筹款决策、执行和管理等活动的合情性问题,它既包括大学筹款人员个体在筹款实践中的道德观念、道德活动与道德规范,也包括筹款主体作为群体及组织机构在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价值规范。大学筹款包含两个主要行为主体,即大学与捐赠人。从二者的属性考虑,大学作为国家公共事业的有机组成,较之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捐赠人应负有更多“主动正直”的义务,这为大学基金会治理提出了伦理诉求。
首先,大学基金会治理的伦理诉求基于大学这一组织的使命与文化。尽管世界各国大学对其使命的表达语句各有不同但都不外乎围绕促进教育发展、促进人的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这些核心价值,这些价值应该是独立的不得被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所侵蚀。考虑到大学基金会筹款的特殊性——大学筹款是利用社会慷慨人士的爱心捐款筹集财富的行为,具有公益事业的属性,因而,维护公益事业的正直与大学声誉是大学的天然职责。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Derik Bok)认为:“当捐赠来自一个据传说是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赚钱的捐赠人时,或者这个捐赠人的行为举止与公共价值观产生强烈冲突时,责难就出现了。”[2]“可能会为社会传达一个信息,即大学是虚伪和不值得尊敬的。”[3]
其次,大学基金会治理的伦理诉求出于规避管理危机的需要。对大学来说一场轰轰烈烈的筹款运动是否成功达成预定目标,并不能只看账户上筹集到多少资金;衡量大学筹款成败得失的标准应该看能否很好地满足大学之发展需要和是否能够把握大学的精神和使命要求。倘若大学通过筹款获得了良好的经费收益而代价是引发大学管理上的混乱,可谓是得不偿失。大学筹款涉及如政府、师生、捐赠人、家长等诸多利益相关者,大学筹款伦理应成为院校领导人协调利益纠纷与价值冲突的基本依据,从而规避大学管理危机。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因收受卡扎菲(Gaddafi)集团提供的赠款并为卡扎菲三子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导致大学深陷社会舆论漩涡并迫使校长引咎辞职。
再次,大学作为理性的场所和社会良心的最后堡垒,是继承和传播社会正义的前沿阵地,发挥着独特的教育和影响作用。正如卡内基基金会的一项调查所体现的那样:“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中,大学一直以来都传授道德和公民美德,并依此指导自己的实践,努力推进真理和尽心尽力地为公众服务。其成员常常成为国家良知的代表,大学的美德是大社会行动的楷模。”[4]随着大学领导将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筹款,作为大学精神领袖和道德楷模这类角色逐渐模糊。更有甚者大学校长们则刻意避免发表意见,以免得罪潜在的捐款者,甚至有些校长曲意迎合捐款者的伦理道德偏向。一旦大学筹款产生伦理冲突势必对大学的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社会良心最后的堡垒也就不攻自破了。
三、大学筹款伦理冲突的诱因
大学筹款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包括赞助人、大学师生、校友、家长甚至企业、政府等。这些错综复杂的利益诉求往往成为大学筹款伦理冲突产生的诱因。对国内外大学筹款的失败案例进行梳理与分类,可以将诱发伦理冲突的情境总结为四个方面。
(一)筹款中的价值对立
筹款中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作为公民教育和学术研究之地的大学精神和捐赠附加的条件意义是否一致,这是大学筹款活动中首要辨析的伦理问题,也是对大学领导基本筹款伦理的考验。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精神不断与时俱进,但自大学诞生就赋予的基本价值观成为不变的追求,如科学精神、人文精神、自由自治等。大学筹款的伦理底线不能违背学术自由等基本价值规范,大学领导为此担当的责任就是“除了募集资金之外在大学中还有别的重要作用的话,那他们就要为阐明和维护大学的基本知识价值观尽职责”[5]。对于那些有可能危及大学精神、使命的捐赠,即使条件再优厚,大学领导也不得不果断做出符合伦理的决策。耶鲁大学前校长理查德·莱文(Richard Levin)在面对一笔高达2000万美元的捐赠时毅然做出了退还的决定,原因在于捐赠人对此捐赠附加了让校长难以接受的条件——决定任课教授人选。耶鲁副校长泰瑞·霍尔库姆(Terry Holcombe)对这一举动的解释是:“耶鲁有某些基本的原则,其中包括必须自己负责选择教师,而不能交由其他方面负责。”[6]
(二)筹款中善款的性质
善款的性质包括善款来自何人、捐赠人背景如何、通过何种手段获利等信息,以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财富显然不适合充当大学筹款的来源,只能玷污大学的社会声誉。大学领导在筹款活动中应小心判断善款是否隐藏着潜在的危险,捐赠人又是什么品性的人,确保潜在风险最小化。2011年3月,英国知名媒体《卫报》(the Guardian)教育版的一篇评论开篇抛出“对于大学来说可否避免最终以尴尬收场的筹款?就像卡扎菲向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捐赠一样”。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2009年因接收卡扎菲第三子30万英镑捐赠而引发大学激进学生社团的示威,校长霍华德·戴维斯(Howard Davis)也因此被迫辞职,他承认“我对委员会的建议是接受这笔钱合理,结果却是大错特错”[7]。这个案例为全球大学筹款机构和大学校长提供了鲜活的伦理案例。英国大学组织(Universities UK)总裁妮古拉·丹德里治(Nicola Dandridge)表示大学领导在决定接受捐赠前一定要对其中暗含的政治和伦理进行调查。
(三)筹款中的感恩方式
陆登庭认为:“筹款不容易,多数人捐赠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济贫。”由此可见,筹款不可能是绝对单纯的,即便是慈善家也不可避免的在捐赠中带有某种的需求,这种诉求可能是名声上的、经济上的或其他形式的。市场化时代捐赠人为大学发展做出了贡献自然也希望获得一定利益。大学对捐赠人合理回报,既在情理之中又可以鼓励更多慷慨之士积极参与。但感恩的方式却不能根据市场买卖的公平法则有求必应,因为大学本身不是商业机构而是治学育人场所。大学领导应努力在捐赠人与大学利益之间寻找双方都可接受的平衡点,但应明确拒绝那些有损大学正直的利益诉求。对大学筹资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进行感恩和利益惠及并不代表大学应当接受捐赠人的一切要求,只有其诉求与大学精神、使命、文化、目标、师生利益并不产生冲突的情况下方可接受,而对于那些可能会与大学利益产生冲突的要求则应三思而后行。正如博克所言:“一所大学必须拒绝那些要求违反正常录取标准,或要求给予捐赠者任命一个教授的权力,或要求把一个职位给予某个鼓吹特别的价值或信仰的人。”[8]
(四)捐赠的监管方式
筹款所得,无论是金钱还是物资都寄托着社会或个人对大学事业的奉献,对募款的妥善管理既是对捐赠人的基本尊重也是凝聚信任的前提,这便对捐赠财物管理的规范和透明提出了要求。对捐赠的监管可分为管理和支配两个方面,从管理上来讲无论是大宗捐赠还是小额捐赠、无论是实物捐赠还是金钱捐赠,大学有责任对其进行无差别地保存和维护而不应厚此薄彼或区别对待。大学应充分使捐赠人了解大学的具体使命以及如何支配捐赠人的资源,还应让捐赠人了解大学是否具备有效利用捐赠资源实现既定目标的能力。提供备案清晰、准确的财务报表以供查询并接受捐赠人与社会的监督。从使用上来讲,捐赠的使用既要符合大学作为教育场所的价值又要符合捐赠人的捐赠意愿。2013年捐赠人沃尔什(Walsh)向维斯菲尔德州立大学(Westfield State University)提出了归还10万美元赠款的要求。事件的根源在于该校校长违背筹款政策将校友捐赠的用于学生奖学金的经费长期用于个人豪华差旅消费,引发捐赠人的极大反感。经过慎重考虑,捐赠人决定终止与该大学的合作。这一案例形象地说明大学对待捐赠的方式也是引发筹款伦理冲突的诱因之一。
四、大学基金会伦理治理构想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大学筹款事业规模的扩展,完善治理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大学如何恰当地行使“捐赠-冠名”权、如何对待污点捐赠、如何恒久地获取社会信任等此类的问题亟待妥善解决。目前,我国各大学教育基金会基本上以《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作为组织治理的主要制度依据,更多地对基金会的地位、组织、责任等问题在法律和制度上进行了明确,但并没有对基金会运作的伦理规范提出具体的要求。笼统地以一般基金会治理模式套用在大学教育基金会上也难以兼顾其具有的教育和筹款双重属性。在一个更广泛的信息基础上,谋求多种利益的协调发展,应该成为建构大学基金会伦理治理的价值核心。[9]
第一,确立大学基金会治理的共生目标。“共生”(kyose)是20世纪90年代《考克斯圆桌企业原则》(Caux Round Table Principles)中提出的企业伦理思想。佳能公司前总裁贺来隆三郎(RyuzaburoKaku)将其定义为“为了共同的善而一起生活和工作”[10],也就是说当赞助人把自己的资金赠给大学时,相互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信用关系。对这种信用关系的认同和实现除了要有显性的回报之外还要有安全、省心、愉悦等隐性的精神回报。其次,大学对赞助人资金的谨慎支配不仅是对其意愿负责也是避免为捐赠人带来精神损失的需要。再次,要兼顾多方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利益,虽然大学为捐赠人做出某种利益回报,但这种利益回报不能以触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如发生在华北某大学的案例,大学以命名教学楼的方式回报公司却忽略了教师、学生、校友等利益相关者群体,从而产生了伦理冲突。
第二,完善大学基金会治理的伦理激励机制。传统上组织利用晋升和薪水作为激励成员绩效的主要方式,这反而诱发成员利益更大膨胀以至于超越伦理界线。首先,大学是社会的公共事业组织,也是社会良心的最后堡垒。这决定了对财富利益的追求并非唯一目标,维护正义、公平和构建和谐是更高的价值追求。因此,需要在基金会治理实践中强调忠诚服务赞助人、在募款决策时注重社会责任、在资源开拓中注入伦理要素、体现利益分享和共同承担伦理风险的价值理念。其次要培育基金会的伦理文化。史蒂芬·鲍茨(Steven D Potts)认为:“组织治理的最重要的就是要把伦理整合到组织文化中,只从表面勾画伦理规范不会影响组织的改变也不能激励公共诚信。”[11]也就是倡导将诚信、责任、透明等伦理规范融入大学基金会的核心价值观,贯穿筹款决策、控制的全程。
第三,强化大学基金会治理的伦理监督机制。大学基金会监管需要法律提供基本的监管架构,但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还要有伦理道德提供基本的行为期待。监管应该把大学基金会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社会责任、从业人员特别是关键决策人员的品性及其风险管理能力等纳入监管范围。加强伦理风险评估、预警和防范,使大学基金会人员在一系列以伦理为内容的监管下增强道德认知和判断潜在伦理风险的能力;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应对伦理危机的公关能力。美国圣约翰大学前副校长Cecilia Chang曾是一名出色的筹款人,在任期间为大学筹得2000多万美元,然而其个人品德行为却疏于监督,以为有功于筹款便挪用和贪污部分筹款,最终落狱。这一案例为强化大学基金会伦理监督机制提供了前车之鉴。
五、大学基金会伦理治理的实践路径
大学基金会作为高等教育事业配套工程及其资产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走伦理治理之路。基于共生、激励和监管的构想, 从规制、决策、专业化和监督四个方面入手构建大学基金会伦理治理的实践路径。
(一)健全管理规制,确立筹款伦理规范
健全的规制是规范行为的基础,大学筹款事业的成功与确立完善的筹款规制密不可分。在美国大学,筹款办公室执行的筹款伦理指导条例成为指导筹款的规制。这些伦理条例明确筹款活动中哪些类型的善款不宜接受以及伦理冲突出现后的解决方案等内容。以南加州大学为例,在该校筹款办公室制定的《赠款接收规则与程序》(Gifts Acceptance Policy and Procedure)中明确了对捐赠人应尽的责任、接受善款的程序、如何认可捐赠人、哪些类型的善款不可接受、有伦理争议的捐款如何决策等内容。这些规则条款较为详细且符合大学自身具体情况,成为规范大学筹款行为的自律系统。因此,完善大学的筹款规制建设而不是仅依靠筹款人员个人的主观判断和人际信任,因为随着情境的复杂化个人的主观判断难免出现偏颇。
(二)设立仲裁机构,实行民主决策
大学筹款伦理规范的建立是筹款伦理构建的第一步。由于规则、条例存在一定的滞后期和漏洞,但社会发展新的事物不断出现,新的筹款问题情景也层出不穷,这可能是以前从未经历过的并且在已经制定的筹款伦理指导规则中未曾提及的。比如,在对待企业资助大学但需要某种新形式的合作,而这种合作并没出现在大学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所以,一旦出现新的情况,为避免管理失灵,应该有一个包含广泛利益相关者的组织对筹款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以集体决策的方式代替主要领导人的单一决策。这一机构应坚持民主的理念,把可能会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包含进来,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将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争议控制在最初始阶段,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三)开展人员培训,促进筹款专业化
从事筹款的相关人员的技能与素质直接影响到筹款单位的形象与效益,一支专业的人员队伍为大学筹款的成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经验丰富的筹款人员对如何规避伦理风险和利益冲突游刃有余。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茉莉家族慈善学院”(Lilly Family School of Philanthropy)在前沿研究的基础上专门为筹款人员提供相关领域的课程培训,内容多样化包含筹款原则与筹款技术,信任与筹款,利用社会媒体筹款,筹款人际沟通等等,为大学和其非盈利性机构筹款人员提供一整套培训,以遵循《国际募款伦理守则》(International Statement of Ethical Principles)倡导,提高其业务素质修养和操作技能,从而确保筹款管理人员和筹款决策者能够熟悉筹款中的哪些行为合乎伦理或违背伦理原则,规避因不符合规矩而带来的隐患。
(四)完善监督与问责机制
完善的问责和监督机制是保证大学增强使命意识与服务观念的一项有力措施,也是大学筹款获取社会公信与认可的必要手段。赋予捐赠人充分的权利了解筹款单位的使命、筹款用途、财务状况及其他与筹款相关的必要信息。这是美国大学明文确定的一项权利,也是美国《捐赠人权利法案》(Donor Bill of Rights)对募款组织提出的法律要求。例如捐赠人有权获悉募款组织董事会人员的身份并要求承担起善款管理的责任;承诺捐赠所得用于募款初衷等。具体到实践层面上,大学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捐赠人沟通平台等机制,通过监督与问责,促使大学筹款行为更加规范、善款用途更加透明、伦理道德意识更加强烈,公众对大学的认可进一步增强,更乐意参与大学的筹款活动,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我国高校基金会净资产总量达158亿元[EB/OL].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3-12/26/c_118725648.htm.2015-01-05
[2][3][5][8][美]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小洲,陈军,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99-315.
[4] Elson Floyd. Walking the Walk—the Reality of Ethics in the University Presidency. Speech Presented April 3, 2000 for the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Ethics in Society.
[6] The Bass Grant: Why Yale gave $20 million back [EB/OL].http://www.yaleherald.com/archive/xix/3.24.95/news/bass.html. 2015-01-05
[7] Should universities take donations from tyrants? [EB/OL].http://www.theguardian.com/education/2011/mar/08/universities-donations-tyrant-lse-gaddafi.2015-01-05
[9] 丁瑞莲.金融机构的伦理冲突及其伦理治理 [J].道德与文明,2010 (5) :100-103.
[10] Kaku.R. The Path of Kyose,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J]. 1997, 75(4):55-63
[11]Stephen D.Potts and Ingrid Lohr Matuszewski. Ethic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Vol, 11, No.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