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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涨了,贪官怎么判

2015-10-15

南方周末 2015-10-15
关键词:宣判量刑数额

南方周末记者 任重远 南方周末实习生 郑佳

几十万和上千万的受贿案,有的同样判了十几年。虽然每个案件具体情节不同,数额也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中存在量刑不平衡问题。

业内人士介绍,在《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贪污贿赂犯罪中关于数额的规定后,司法机关可能制定新的数额标准,“要不实践中没法操作”。

南方周末记者 任重远

南方周末实习生 郑佳

发自北京

“十一”放假回来的一周,多起重大贪腐案件密集宣判。

2015年10月12日,原四川省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两案宣判,两人分别获刑13年和16年。

判决认定李春城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3979.7597万,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蒋洁敏则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三罪。其中受贿1403.9073万,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1476.6174万。

10月13日,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中石油原副总经理王永春案宣判,罪名都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罪并罚后,合并刑期都是20年。

其中郭永祥受贿4346.5075万,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3620.0936万元;王永春受贿4856.3011万,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4245.514万。

今年早些时候宣判的季建业、李达球、倪发科和廖少华等几名部级官员,同样涉案超千万,最后也是判了十几年。

相比之下,现行刑法贪污和受贿五千元即构成犯罪、十万元就要判处十年以上的规定,就显得有些尴尬。南方周末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一些涉案几十万的案件,同样判了十几年。

11月1日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落差。它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中关于数额的刚性量刑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项标准,将裁量权更多交给司法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不过,多位业内人士介绍,司法机关仍会制定新的数额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量刑不平衡的问题也将持续一段时间。

北京市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介绍,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正在制定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目前已经有了初稿,还在内部征求意见。关于贪污贿赂案件,还是会有数额标准。“要不实践中没法操作”。

他同时强调,每个案件都不一样,不能光看数额,“自首、立功、悔罪、退赃,这些情节都会影响量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储槐植也认为,制定新的数额标准是“两高”这次司法解释必须承担的一项责任。

“当年立法时没有想到数额会这么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制定1997年现行刑法的时候,立法机关完全没有想到,后来贪污贿赂案件的数额会增长到这么高。

“当时觉得十万元已经比较高了,没有考虑经济发展会这么快。而且涉案金额会这么多。”

据这位同时研究国外刑事政策的刑法学专家介绍,量刑不平衡也是没办法的事。“国外基本都取消死刑了。对比着看,他们几十万的案子,很多也是十几年;几千万的,有的也是十几年,只是数量比较少,对比就没有那么强烈。”

根据现行刑法,对于罪行较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其中有期徒刑单一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多可处25年。

这意味着,即便是《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当被告人的受贿金额达到了“特别巨大”,如果不存在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法官的裁量空间就只剩下十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可选的余地并不大。

考虑到近年来“减少、慎用死刑”的国际趋势,死刑判决越来越少。涉案数额上的巨大差异,也就更难在刑期上反映出来。

而那些数额较大的巨贪,很多都在归案后积极交待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情况,构成自首。有的还检举揭发了更严重的犯罪,构成立功。包括认罪、悔改态度良好,退赃或者积极帮助追缴涉案财物的,都可以从轻、减轻量刑。

如这轮宣判的李春城、蒋洁敏等四人,都有认罪和自首情节,并退回或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其中王永春还有立功表现。李春城更构成重大立功,因此受贿数额虽然近4000万,13年的刑期却是四人中最短的。

“每个案件都不一样,不能光看数额。必须分析具体的案情,有些情节是媒体报道中看不到的,这些酌定量刑情节,有时非常重要。”前述北京市检察官说。

可以用来印证的,是2015年8月31日二审宣判的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案。十八大后宣判的部级官员中,他是唯一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也是唯一提起上诉的。

最后法院认定陈柏槐的受贿金额是这些人中最少的,283万多,仍被量刑12年,加上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共判了17年。

巨贪们并非都能得到轻判。据南方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审理17个犯受贿罪的省部级以上官员(不包含军队和央企),有2人被判死缓,6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余9人的刑期在12年至20年之间。

针对一些巨贪,《刑法修正案(九)》还在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中增加了一种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在储槐植看来,这有利于在减少死刑的基础上实现罪刑相适应。

不过哪些巨贪会被判终身监禁,仍要根据案情。“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反腐还要讲究一些策略。”储槐植说。

数额有时反而不是最重要的

江苏省一位刑庭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针对巨贪的量刑是个比较特殊的问题。普通贪污贿赂案件的量刑,和数额上的差距没有那么大。“很多省都制定了具体的量刑指导标准。还有自己的案例库,判的时候会先看下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总的来说比较平衡。”

如2010出台的《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就规定,“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后面同时附了一句但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几百万的那种肯定得重新考虑,如果机械地用这一条,都是顶格的15年,肯定也不合适。那个标准也只是个参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案件的变化,后来有了很大变化。按照现在我们大概掌握的标准,南京地区百万左右的,也就是十一二年。当然还得看具体案情。”这位法官说。

另据一位最高法院刑庭法官介绍,同样是贪腐案件,在贪污罪和受贿罪中,数额对于量刑的影响也不一样。

因为贪污罪的后果主要是造成财产损失,而受贿还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有的数额很多,但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不大,主要损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有的可能数额很少,却造成严重后果,这时候,数额反而不是最重要的。

最典型的,是1999年的重庆綦江彩虹桥跨塌案。县委副书记林世元仅仅受贿十几万元,就将工程给了一个包工头,造成40人死亡,一审时判了死刑立即执行。后来考虑到存在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最终改成死缓。

贪污罪的量刑就主要是数额标准。“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十几万的一个都没杀过。”上述最高法院刑庭法官说。

而近年来判决的这些特大贪腐案件中,主要涉案财产都是受贿所得,巨额贪污案几乎没有。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何量刑时其它情节的影响显得更大。

“同样的数额,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社会危害性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现在‘两高司法解释还没出来,地方性差异的问题,也可能会有所体现。这样的话,就会更加科学。”前述北京市检察官说。

他同时强调,虽然11月1日以后,立法层面上取消了刚性的数额标准,关于贪污贿赂案件的量刑也不会发生骤然突变。“肯定会有一个缓慢过渡的阶段,实际上这些年来,已经发现了问题,开始慢慢过渡了,立法只是对实践中情况变化的一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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