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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5-10-15贾利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2期
关键词:创业板上市信息

□文/贾利平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

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贾利平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

[提要]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构建中,创业板市场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大,我国创业板市场也出现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在上市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创业板;上市;信息披露;问题;对策

收录日期:2015年4月21日

我国创业板2009年10月创立,截止2015年3月共有421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创业板市场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以及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大,我国创业板市场也逐渐显现出诸多问题,值得研究思考。

一、创业板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创业板市场上市中存在的问题。通过A股主板与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对比,可以看到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较主板已得到了很大的宽松,有更多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退出后能够满足上市的条件或者距离上市又进了一步。

创业板市场起源于美国的纳斯达克,当今世界最成功的创业板市场无疑也是纳斯达克市场,其成功不仅在于市场规模大、交易活跃,更重要的是纳斯达克诞生了一大批当今世界最优秀的创新型科技巨头,例如苹果、谷歌、英特尔、微软,这些企业引领了当今最前沿的科技创新和未来科学的发展趋势。我国创业板借鉴了美国纳斯达克的成功经验,设立的初衷是“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等”,但是上市门槛的设立标准与创业板设立的初衷却相差较大。(表1)

通过比较看到,纳斯达克拥有丰富的上市标准供企业选择,强调市场对企业的认可及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而我国创业板上市是核准制,标准中突出了对净利润的限制,要求上市申请人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而且持续增长,也就是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盈利能力,这一要求比海外大多创业板市场更严格。同时对企业规模以及公司成长性也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如此严格的市场入市门槛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上市资源不足,很多拥有自主产权和高新技术的企业因为不能满足相应条件而不能上市融资,从而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持。

(二)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指标不完整。目前,创业板公司的年度报表主要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如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但是关于公司的背景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公司的前瞻性信息等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尤其缺少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甚至有一部分创业板市场参与主体违法操纵股票市场的运行,采用不恰当或违规的会计处理方法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等等,这无疑会导致投资者信心丧失,被迫退出市场,市场流动性枯竭。

2、对信息披露违规惩罚不够严厉。目前我国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手段处罚,《证券法》也并未涉及相关的民事责任处罚。监管部门针对违法信息披露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与措施还没有建立和实施,间接诱导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受害投资者无法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2013年我国创业板市场爆出上市公司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规案件,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万福生科案件暴露出的信息披露、财务造假、监管滞后等问题值得深思。中国证监会对万福生科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为万福生科公司被罚30万元,公司涉案20人被罚345万元,公司董事长龚永福和原财务总监覃学军二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但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是达不到威慑作用和惩罚作用的。

表1 

二、完善创业板市场的建议

(一)采取注册制,以合理设置上市门槛。低门槛、高风险是创业板市场的基本特征,创业板市场建立的宗旨是发掘有发展潜力的创业型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机会,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培养出领袖型企业。因此,创业板市场企业的上市门槛相对于主板市场是比较低的,与此同时,低门槛又必然伴随着高风险。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要求公司申请在小额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和一个原则。第一个条件是先决条件,即公司类型必须是经营生化、医药、生技、科技、加盟、制造及零售连锁服务,经济活跃期达到一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长性、高发展潜力者;第二个条件是消极条件,即公司有形资产净值必须超过400万美金,或最近一年税前净利润超过75万美金,或最近三年其中两年税前收入在75万美金以上,或公司资本市值在5,000万美金以上;第三个条件是积极条件,即公司通过SEC及NASDR审查之后,必须有300人以上的公众持股;一个原则是指诚信原则,即申请的公司必须讲究诚信,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由此可见,美国纳斯达克小额资本市场体现了创业的本质,更便于成长期的公司挂牌上市。

虽然我国创业板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但是却设定了较高的挂牌上市门槛。管理团队和研发团队是企业成长的核心,上市条件过高使得企业达不到规定的财务指标标准,那些有发展前景的创业企业被排除在创业板之外。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创业板市场的入市条件必须是合理的,既不能因为门槛太高而导致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无法上市融资,又不能因为门槛太低而使得上市公司将创业板作为“圈钱”的平台。所以中国创业板要想健康发展,必须设立适当的上市条件,采用入市注册制,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从而吸引更多的创业型企业加入其中。

(二)健全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

1、建立成长性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今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应以目前的信息披露标准为基础,建立成长性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及行业和产品的竞争力、公司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素质。同时,创业板公司的评价标准不仅包括财务指标,还应包含社会责任指标和信誉指标。另外,根据指标体系确定的披露标准和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编制成长性信息披露报告,能够使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该报告独立于年度财务报表,不仅列示能够量化的成长性信息指标,同时还应披露连续年度的同期比较信息,反映公司成长的持续性,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判断。

2、建立多层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制,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内容,但各部门在违规行为处罚和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未能协同一致。证券交易所处于监管一线,但其权力不足,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达到震慑效果。因此,首先必须严惩违规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创业板保荐规则和工作指引,并明确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惩罚体系;最后对利用内幕交易信息进行违规交易的人员处以严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晓辉.创业板泡沫已现,注册制或使估值回落.网易财经,2015.4.9.

[2]毛建宇.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国证券报,2013.8.2.

[3]张富田.构建竞争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体系的意义.经济研究参考,2013.30.

F83

A

本文为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创业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CJJ04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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