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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门宦经济述论

2015-10-14高炜

卷宗 2015年10期
关键词:西北地区少数民族

高炜

摘 要:清代以后,西北的伊斯兰教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逐渐形成了各种教派和门宦制度。各个门宦以道堂、拱北为中心,普遍占有大量土地,通过地租、收取宗教奉献等方式对教下群众进行剥削,形成一种特殊的教主与地主合一、教权与政权合一的封建制度。

关键词:西北地区;少数民族;门宦

门宦制度是“解放前中国伊斯兰教一种封建家族式的神秘主义派别和宗教制度。”这种宗教制度是清初阿拉伯及中亚伊斯兰教的苏菲派各支系教团传入中国后,结合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在中国的伊斯兰教中形成的。中国伊斯兰教中的门宦制度及门宦经济在清初产生,不是偶然的。就思想上的原因看,门宦是阿拉伯与中亚伊斯兰教的苏菲派传入中国后同儒家思想相结合的产物。中国的伊斯兰教自唐代传来后,经过了约一千年的发展演变,至明末清初,无论在宗教哲学或是宗教习惯方面,都已经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这个时期回民的丧葬、婚姻仪节等,也已渗入儒家礼制,经堂教育也采取的是中国形式。苏菲主张崇拜圣徒,拜谒教主坟墓,在教主坟墓旁祈祷、举行宗教仪式和献礼,认为这与到麦加朝觐具有同等意义。这一教派很快便于儒家的封建等级思想结合起来,在中国形成了教主世代相传、具有严格等级秩序的教权统治制度。“教主及其宗族如同封建帝王和贵族一样,具有当然的至尊神权和特权。”就经济的原因看,门宦是西北伊斯兰教教徒以农业为主的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伊斯兰教在唐朝刚传入中国时,教徒都是因贸易而来侨居中国的阿拉伯及波斯的穆斯林。后来这些人定居繁衍,中国才有了土著的穆斯林。但至元代以前,中国的穆斯林仍然主要聚居在泉州、杭州、广州等沿海城市及长安、汴梁等大城市里,以经商或从事手工业为业。至明末清初,随着这些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回族及穆斯林内部不断发生阶级分化,少数富有者上升为地主,多数人成为佃农或只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门宦教主由于不论对富的或穷的教徒都要收取宗教奉献,所以从农业生产发展中得到的好处更多,集中土地的能量也更大,很快变成了各地最大的地主。门宦制度出现以后,门宦间和门宦内部各个支系之间,都曾为争夺教徒展开过激烈的斗争,有时甚至发展为械斗,实质上,都不过是作为地主的教主在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剥削对象。为了使这种剥削关系稳定下来,门宦教主还采取各种宗教手段促使教徒依附自己。

门宦教主普遍占有大量土地,以道堂、拱北为中心,形成一个个封建庄园,这是门宦经济的基础。其中以哲合林耶门宦占有的土地最多,庄园的封建性质也最典型。到马化龙承袭第五辈教主时,已是富甲一方、武断乡曲的豪门地主。他不仅在金积堡附近的秦渠、汉渠的水利灌区拥有大量膏腴土地,而且在包头、归化、天津、北京等城市开设店铺,靠经商积累财富。后因教权的归属发生争执,整个门宦分裂为北山门宦和南山门宦两大支,这两大支系以北山门宦的势力最大,至1920年左右,北山门宦“拥有道堂7处,拱北9处,另外还有山庄21处,共占有土地两万至三万亩。”此后继续发展,“据1954年调查,仅其下所属沙沟门宦即占有水旱山川地共16万余亩;牧场一处约10万亩,牛1200余头,骡、马、驴、驼等600余头,羊12000多只;森林12处约1万亩。此外,教主马震武私人及其亲戚还占有土地2000余亩,牛马数百,羊千余只。”门宦教主对于土地的经营,大约采用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最普遍的出租形式,主要租给教众耕种。“马振武在宁夏西吉县有1万亩地,其中即有7000多亩出租,每年收租粮24万多斤”第二种形式是以教徒或雇工自耕。门宦教主这样经营的土地大多在道堂或拱北的周围。如解放前沙沟门宦的西吉滩道堂、洪乐府道堂,都有100多名教徒为其耕种土地,或从事各种家务劳动。第三种形式是教徒无偿为道堂或拱北耕种土地,或由教徒本人出工、出耕畜、出农具前来耕种,或由教徒集资雇工前来耕种。

收取宗教奉献,是门宦教主得以大量集中土地、由宗教领袖转化为豪强地主的前提条件,也是门宦经济建立的前提条件。但门宦教主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以后,教徒的宗教奉献并不因而减少,随着教众人数的增多,教主贪欲的扩张,教规制度的日益严密,还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因而,宗教奉献构成了门宦经济收入的经常内容。

各个门宦教主还大力经营商业。他们在上海、北京、天津、兰州、西安、包头等地都设置行庄,购置汽车、驼队、船队往来各地,从事皮毛和布匹等商品的贩运活动,因而商业收入也是门宦经济的重要内容。门宦的商业坐商主要面向当地,同时又作为行商活动的据点;行商则主要面向四川、青海、西康等省的藏族地区,远及全国主要商业城市。经营的内容主要是:从内地把藏民需要的布匹、百货、粮食等生活必需品及民族特需用品贩运到藏族地区,换区那里生产的麝香、虫草等名贵药材及皮毛,再贩运到内地出售;此外还大规模进行武装走私活动,贩运枪支到藏族、羌族地区换购鸦片,再运出卖给私商。为了稳赚大钱,门宦除了大力结交官府外,还给贩运烟、枪的商队中的每个人都发一杆枪,必要时就以武力强行通过。

门宦同时兼营农、牧、林业以及服务业。门宦经营的农业、牧业、林业及服务业,主要是为保证本道堂教徒食用和修建房屋的需要而进行的,所以带有自给性质。农业在门宦经济中所占地位,仅次于商业。因为门宦的教徒毕竟多数是农业人口,口粮得靠农业供给。

从上述可见,门宦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宗教与经济合一的中国伊斯兰教教权组织。它的经济具有集体性,又具有封建性质。集体性主要表现在教徒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以及共同消费等方面。封建性主要表现在教主以集权专制的办法管理经济、大家族垄断管理经济的上层职位以及贩卖鸦片、与反动政府勾结等方面。它的经济结构中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个部分是以集体自给为主的自然经济,一个部分是以商业贸易为主的商品经济。解放前夕门宦的宗教集体经济之所以濒临土崩瓦解,正是它的封建性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表明,这种不是经济本身发展要求、仅凭某种观念的需要、以宗教为纽带而建立的集体公有经济,即便能存在于一时,也不可能长期发展壮大,更不可能使全体成员共同富裕。因为它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分散劳动、手工操作的基础上,这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行为方式只有私有制的个体经济能与之相适应。因此,门宦经济只能被看做是西北少数民族经济在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偶然现象。

但门宦所经营的商业,不仅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中,就是在整个西北地区,也是出类拔萃的。武装走私贩运鸦片的活动,虽然曾给各地经济带来不利影响,但其他的商业活动对西北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却是应该肯定的。

参考文献

[1]马通. 《中国伊斯兰教教派及门宦制度史略》[M]. 银川市:宁夏人民出版社, 2000. 272-273

[2]民族知识手册编写组. 《民族知识手册》[M]. 北京:民族出版社, 1988. 635-639

[3]勉维霖. 《宁夏伊斯兰教派概要》[M]. 银川市:宁夏人民出版社, 1981. 100

[4]高占福. 《西北穆斯林社会问题研究》[M]. 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 1991.

[5]樊圃. 《西北的少数民族》[M]. 上海:新知识出版社, 1956.

注释

[1]道堂:本来是门宦教主修功办道的场所,后来成了教主的府邸或庄园;

[2]拱北:指门宦历代教主及其主要家属成员的坟墓,是被教徒视为圣地的一种宗教建筑。

[3]《民族知识手册》第635页,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

[4]《中国伊斯兰教教派及门宦制度史略》,马通,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273页。

[5]《宁夏伊斯兰教派概要》,勉维霖,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00页。

[6]《中国伊斯兰教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马通,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

[7]《宁夏伊斯兰教派概要》,勉维霖,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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