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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治实施中的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2015-10-14韩旭

卷宗 2015年10期
关键词:机制建设社会治理法治

韩旭

摘 要:实行依法治国是已经被写入宪法的治国方略,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国家治理新高度。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各类社会矛盾层出不穷,领域逐渐扩大,如何妥善解决好随着经济发展而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纠纷,加快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已成为建设法治国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针对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现实问题,分析县域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成因、渊源和对社会稳定发展的影响,结合实际,针对常见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尝试提出加强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应对策略,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法治;社会治理;多元调解;机制建设

随着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伴随经济发展而产生出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近一段时间全国范围出现因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说明,传统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办法和措施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如何破解矛盾纠纷社会难题,按照“权由法定”、“权依法行”、“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治国理政的法治化[1],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必须严肃面对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两大不平衡及其分析

一是新型矛盾层出不穷与基层调解力量相对薄弱之间的不平衡。以往基层地区的许多矛盾纠纷和群众诉求多为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小问题、小矛盾等民事纠纷,没有必要全都进入法律程序,通常经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及社会面医患矛盾、劳资纠纷、征地拆迁、交通事故、金融等各类矛盾频发,不但涉及面广、错综复杂,且呈现出较强的行业性、专业性以及跨行业、跨地域特点,很多超出了乡村两级行政管辖范围,同时,由于基层调解队伍不稳定、行业专业知识匮乏等原因,单凭乡村两级调解力量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需要。

二是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升级与矛盾调处化解机制相对滞后之间的不平衡。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自成体系,当遇到需共同调解的问题时,往往采取临时动议协调、临时召集力量开展工作的方式,不仅效率低下、增加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消耗,并且多头申诉、多口径答复容易给群众造成困扰,甚至激化。如不及早主动排查发现,等到矛盾纠纷酝酿凸显出来,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就为时晚矣。要走出“结服、上访,上访、再结服”的怪圈,必须坚决把矛盾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化解处理机制、民主决策管理机制、民主监督约束机制等工作体系。

2 对策建议

无论是“法治优于人治”“普遍守法”“良法之治”的西方法治思想[2],还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坚持的原则出发,为了达到经济社会稳定的国家治理目标,都应当创新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3]。

(一)推广建立县级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平台。应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建立县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政策,并成立县域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平台。学习借鉴化解社会矛盾的“枫桥经验”,加强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问题调研论证,整合县域各方调解力量和资源,建立联合调处工作平台,探索设置“群众热线、巡回法庭、法律援助工作室、专业调解委员会”等化解工作分支机构,确保进入县级联调工作平台的各类矛盾纠纷办理、回复都能较快完成,形成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工作格局。

(1)对来访群众提供“一站式”受理服务。设置便于群众来访的综合引导、领导接访、信访接待等服务窗口,使群众诉求表达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对受理的矛盾纠纷,按种类、性质分别进行登记,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预约工作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督办、限时答复,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绝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大批群体性事件隐患及时消除。

(2)对调解工作实现“无缝隙”对接。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工作衔接,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重大纠纷听证对话、社会舆情研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正确把握矛盾纠纷调处方向;做好人民来访工作,强化信访接待与调处互动,确保信访与调解无缝对接规范运行;与相关行政部门间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形成矛盾纠纷调处的联动合力;与镇(街)、村(居)构建起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预警,确保各类矛盾纠纷信息掌握及时,准备充分,化解灵活,处置恰当。

(3)对调解工作实施“全过程”社会监督。聘请人民调解工作监督员,从矛盾纠纷受理到结案回访,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质量全程进行监督,由当事人进行评议,并载入人民调解卷宗,倒逼调解员强化纠纷调解的质量意识。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由当事人申请,通过设立巡回法庭,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的权威性。健全来访登记、工作流程、人民调解员明示公开、集中归档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引导分流、法律援助、律师咨询等工作台帐。

(二)构建联合调处工作机制

(1)强化联动协作。发挥信访、法制、仲裁、人社、卫生、房管、城建及公检法等职能作用,整合律师、公证及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资源,健全部门联动、协调协作机制,特别是针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和医患纠纷等矛盾调处问题,组织召开协调会,采用“专家会诊”、“能人会访”和引入第三方调解等方法手段,调动各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确保当事人得到专业化权威解答。制定矛盾纠纷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快速、高效的信息反馈系统和预防预警平台,及时准确收集社情民意,查找不稳定隐患;实施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从源头控制和化解可能发生的倾向性、苗头性不稳定因素。

(2)强化信息共享。按照“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以县级联合调处工作平台为枢纽,纵向联动乡镇(街道)、村(社区),横向矛盾纠纷调处联动部门单位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汇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通报各自掌握的信息资源。

(3)建立协议履行保障机制。对于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建立公证或法律服务见证和司法确认制度,建立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单位、人民法院的相互衔接机制,促进调解协议书的有效履行。

3 结语

涉经济类社会矛盾纠纷逐年增多,从短期看有经济活动钻法律政策空子的原因,从长期看则与监管不力、行政越权、权力滥用等大量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有关[4],其主因在于现代社会国家公共职能日益扩大和市场经济活动追逐利润形成的必然结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治理法治化[5]。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充分预估问题严重性,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看问题、想办法、谋思路,依法履职尽责,强化法治保障,运用法律手段多元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试论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法治蕴意.楚天法学,2015(2):3-7

[2]石茂生.论法治概念的实质要素——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法学杂志,2008(1):97-100

[3]付子堂.论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法学论坛,2011(2):40-44

[4]刘作翔.法理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张红.法治武汉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楚天法学,2015(2):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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