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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

2015-10-14于茜

卷宗 2015年10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民商法公平

于茜

摘 要:法律上的价值取向指的是主体对于正当利益的协调,包括个人之见以及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而民商法的制定就主要牵涉到民和商两个不同的主体,所以关于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一般就取决于民商法自身的基本原则,同时每个不同行业间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各不相同。就过去使用的民商法来说,在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也跟着起了变化,其时代意义也是不一样的。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公平

1 引言

民商法中包括了民法与商法,其中民法里又包含了财产法与人身法,而商法包含了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却又不仅仅局限于这些。所以从民商法的定义及其构成上来看,民商法的实际本质就在于保证财产和人身这两面的利益。所以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息息相关的,并且能凸显出法律的公正性与威慑力。所以本文拟就民商法的价值取向进行探讨,并且对于其价值取向中的几个方面做出简单的总结。

2 民商法价值取向额相关含义以及民商法基本原则间的关系

价值取向是属于价值哲学所讨论的范围,指的是主体在对于自己相关的矛盾时,基于自身拥有的价值观所秉持的价值立场以及态度,也就是等同于对某件具体的事情的具体的看法。不过法律与哲学不一样的,法律的价值取向一般指的是的那个主体的利益与其他的个人或者是集体的利益相互矛盾时,所进行的协调作用。民商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一项相当重要的民法,民商法的家主取向也就枹罕了对于民法与商法上的价值的具体表现。

价值取向的存凸显出法律的必然性,即所谓的良法。这种状态是英语立法者和遵守者所各自代表的阶级利益在以保证他们的利益为前提下,能够与他们的最大利益保持一致,这也就是法律效应中说到的物质性与阶级性,这是能有效推动社会发展的。

民法与商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法体系,在它们各自的立法和司法程序之中都有许多原则,而这些原则在进行相关立法时时都需要进行考虑的有关因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详细的法律桂法,而这些不管是立法或者还是司法机构都一定要遵守的原则。上述的和谐原则正式民商法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从这些原则里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是强调公平的,而商法则强调自由贸易,二者各不相同。从这些原则上我们也知道了身为享受阶层的立法者自身带有的价值取向,即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实行的鼓励交易与公平交易,以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主要目标。

一般而言,判断某种法是否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其依据就在于法的调整对象是否拥有独立性,法的调整对象所具有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商事关系。共性只有依赖个人才能存在,所以根据现有的现实和理论,许多学者都接受了将民商法合一的民法立法模式。因为这种立法模式所表现的就是民商联系的主要特征,即所谓商法是不可能将自身与民法紧密联系所割裂开来的。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民法表现出的是对一般性规则的要求,而商法则是对具体规则的表现,在现实里二者应该是相互统一的。从经济法与商法的比较而言,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公平为基准进行调整,从而要求立法者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与利益分配公平二者进行平衡。对于经济利益和生产效率更加重视的,是为国民经济利益而服务的;而商法从本质上来讲为基于为个人利益所服务的,所以民法与商法的立法理念是不一致的。而民商法合一的这种立法模式明显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3 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

民法与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律,他们的划分标准也是不尽相同的,存在着些许差异。民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次啊神与权益之间的矛盾。而商法额作用则是专门针对自由的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关系,即所谓的商事关系。因为两者是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之中,所以二者在价值取向上也不尽相同。

仅就公平这一方面来说,包含了两层含义,首先是立法者与裁判者在对于民事立法与司法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地去保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化。其次就是民事主体在针对社会互动进行调制时,应以公平为前提,这样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使权益平衡。公平原则在与其他原则相比较来说,可以算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了,在实践里涉及到的社会人事活动中,公平原则是必不可少的。不过在公平原则上两者间的不同差异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所谓经济上的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在进行分配时所产生的问题,而民法则是以行为主体的主管感受为主,是与经济的公平原则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

商法强调的主要是办事的效率,但是当效率原则同其他原则间存在冲突时,就需要以效率优先,同时尽可能兼顾其他。而效率原则与其他原则体现在立法原则上的差异时,也就是它们在价值取向上的主要差异,也就是公平和效率孰先孰后的问题。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中, 二者的不同地位也就凸显出来,而法律对于主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创造更好的条件来实现相关活动,从而完成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活动。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直作为一个大荒经就是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以及政府的宏观调控从而使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的作用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分批额关系,同时规范主体的地位,进行交易行为调整。

4.1 对于平等与公平的保护

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就是人民,对于这些参与者应保护他们的利益和资源分批额公平,并且尽可能地发挥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取向作用,既强调公平, 也不忽视效率。只有以平等为基础,效率才能最好滴保证经济利益。同时我们还需要完善社会个体的经济机制,这样才能切实地保障个体的公平与和平。

4.2 强调兼顾与和谐

商法在追去效率的时候也在强调公平,而民法本身就是公平和其他多项原则的结合,这也就是一种小胡协调、相互促进的和谐系统。价值往往就是在兼顾了其他的价值以后才发挥出它的功效。而对于价值地位的评估则可以对他们进行排序,不过只有当兼职实现兼顾以后,并且是内部达到和谐,这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4.3 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法律体系也在稳步进行改革中,但是现有的立法滞后性难免会影响大社会经济的进步,仅仅依靠国家出台的经济政策是难以完成其需要的。而伴随着新型商业模式出现在生活中,如果仅仅是对商法进行补充与修改所花费的司法成本过高,且难以为继,只有使用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5 小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进步的,但是其中主要的价值取向表现出来的就是保障市场主体应得的权益,展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凸显了不同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也需要使二者的关系和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紧密联系,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乃彬.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J].现代法学教育(电子版),2011(08):47.

[2] 吴正淮.基于公平和效率的民商法法律价值取向探究[J].法学杂志,2011:142.

[3] 熊堃.经济法司法实施之应用研究——以“民商事”审判中经济法思维引入为视角[J].中国现代法制(电子版),2013(19):256.

[4] 李爱华,黄迎.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基层法制论坛,2011(2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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