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
2015-10-14张振岭
张振岭
摘 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民商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到民商法的运行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诚信信用原则缺失,对市场经济运行造成一定的危害。本文笔者首先论述了民商法中城市信用原则的相关概述、城市信用原则发展的现状以及如何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城市信用原则。
关键词:民商法;城市信用;原则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民商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也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其充分表现出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以及本质要求。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有平等、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在这些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同时也受到了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自从我国民商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其中以来,诸多的专家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丰富内涵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对其内涵的争议也越演越烈,虽然各方观点不一,但是却有着不同的理论价值,将城市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从各个角度反映出来。
1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城市信用原则是一种自发形成的道德准则,一般是对经济参与为主的行为而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需要在民事以及商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做到不隐瞒、不欺诈以及不为追求自身利益而选择牺牲他人利益。通过树立城市信用原则可以建立起行业的道德标准。随着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从最开始道德领域的标准而逐渐提升到了法律领域中,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的内涵一般包括有以下几点内容:首先,从道德准则的角度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开始就是道德标准的显现,因此现在人们提到的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准则,对其在到的法律领域中的内容外延并没有充分体现。其次,诚实信用最为直白的意思是在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应该依照与之有关的的行业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保证在经济活动中做到不欺骗、诚实交易。第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的民商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其体系中,逐渐变为了一种法律规范,因此就要求参与到民事以及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待每一项行为。
2 当前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现状
在前文的论述中提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中一个十分重要原则,与此同时其守信不欺这种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内容已经变为了强制性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出现了一些不良风气以及行为,对正常的交往活动造成影响,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效果变差。
首先在经济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当前在市场经济制度改革的推进下,我国市场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环境也逐渐变得复杂,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求利益,使用虚假广告宣传、金融欺诈、企业经济诈骗等等不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与此同时一些假冒伪劣的商品逐渐开始充斥在市场中,比如说苏丹红、注水肉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也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其次在司法领域中,城市信用原则中也面临着在司法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守信用以及不诚实的现象,比如说,在关系到法律的一些案件中,个别律师为了自身利益,罔顾事情真相,甚至出现了编造事情、伪造证据等等问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的证据前后不相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最后在市场竞争以及资产转移过程中,城市信用原则面对的最大问题是现在诸多的大型企业都通过成立旗舰店或者是分公司的形式对资产进行转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分公司使用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交易,但是获取的经济效益则被转移到总公司的旗下。但是,一旦分公司出现了财务问题,没有办法偿还贷款时,这些大型企业往往拒绝承担相应的债务,如此不仅仅对分公司、旗舰店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进一步影响到了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在面对市场化竞争之时,一部分企业为提升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不是通过企业技术改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而是使用低下的方式诋毁竞争对手,力图扩大市场份额。
3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建设措施
(一)进一步的完善法律
民商法不仅仅可以确保市场经秩序的发展,同时也可以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着一定的维护作用。然而从民商法开始颁布之初,对其修改的力度不是很大,往往同时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出现了这些法律中的规章制度已经没有办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应该及时根据社会的变化提出对民商法的更新,逐渐对其完善,不断促进发展。对于种种权利以及义务做好明确的规定,确保民商法的规范化以及科学化。给人们从事民商活动提供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促进各项商事活动的进行。
(二)加强市场主体中信用工作的建设
为了保证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最为重要的是做好信用工作的建设,而建设信用工作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同时也对市场提出了较大的要求。这个任务要求市场的各个主体多方面积极配合以及支持,要求法律发挥出其约束作用,在法律的影响和约束下,每一个市场主体才可以在环境中有条不紊的进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起到的约束作用也只是信用建设工作过程中的一个方面,而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市场主体自身自觉性提高,积极参与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去。不管是哪一种信用体系,在建立过程中需要同社会保持密切的联系,更没有办法离开以市场主体为核心而建立信用体系,对于民商法来说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是如此。因此,其在对市场主体之前的信用建设在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对法律产生的约束力给予充分的重视,同时还要促使市场主体可以自发地遵守诚信原则,并且有意识的加入到构建优质信用体系这个过程中。
(三)不断加大对于违法诚实守信原则的惩罚力度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竞争的逐渐加大,出现了一些不守信用以及不诚实等等问题,不仅仅影响到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然而当前我国现行的制度对失信行为的惩治程度比较轻,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因此要想确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得到贯彻、落实。就要求加大惩处力度,发挥威慑作用,从根本上降低失信行为出现频率。
(四)不断完善政府监管约束制度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一员,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到构建市场主体信用建这个过程中,但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十分困难,并且是长期的任务,要求以政府为主导,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通力合作,保证市场主体可以有序的展开活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离不开政府的监督管理,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增加信用度的透明性、立法的公正性等等措施来提高人们和企业对信用的重视程度,不断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4 结束语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也成为了指导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准则。其不仅仅是人们参与到各种活动中的从基础,同时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不断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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