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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结果

2015-10-14褚玉龙褚奇松

卷宗 2015年10期
关键词:矛盾领导法治

褚玉龙 褚奇松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可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是新时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一项新要求,也是我党执政理念的一次升华。

1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党转变执政思维的必然要求,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结果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的构建,不仅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也承载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梦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领导干部作为“关键的少数”,是法律制度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他们是否具有法治思维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

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奋斗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制度,是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式的改革。当前面临的改革,是一场攻坚战,既要涉深水,又要啃硬骨头;既要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要突破利益固化的樊篱,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同样需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发展的助推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命运、发展的成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设计了法治的最优路径。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是一个内涵深刻的重要论断。法治建设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只有把改革真正提高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证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挠,同时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才会降到最低。对于在改革过程中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通过法律授权,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从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更加充分完善的合法性依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新形势下的改革, 既要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更要重视“顶层设计”。改革确需敢闯敢干,大胆突破,但敢闯敢干不等于无法无天、无所顾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法治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推动力,是一个地方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把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对立起来,认为依法办事会束缚手脚、阻碍发展;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禁区,先行先试就是要突破法律底线,“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都是非常错误的。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推进,通过法律来引导改革,绝不能以破坏法制,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代价。事实上,只有遵循法治的路径,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才能解决改革进程中的内在矛盾,确保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

30多年改革开放雄辩的事实证明:经济体制的运作要依赖一定的规则,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律制度。一方面,法律制度使得经济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要求经济活动有法必依。这两个方面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和前提性条件,而这一基础性因素和前提性条件的构建必须倚重法律思维,可以说,法治思维是以法助推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们所面临各种难题的根本途径。如何树立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的发展观,推动和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不是拼资源、竭泽而渔的盲目发展。更不是单纯的 GDP 增长,不能以局部利益、局部发展规避法律甚至违法办事。如果为了追逐“政绩”急功近利,蛮干式发展,甚至不惜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只能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事实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个人财产和利益的维护,对生态环境的敏感,以及享受发展成果的强烈愿望等,都在挑战着粗放式的发展理念。只有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才能凝聚共识、排除干扰,才能使发展稳定全面推进。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共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均可以正常立、改、废的常态法治的条件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应为常态。领导干部必须善于用法治的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的思维规划发展路径,用法治的手段破解发展难题。绝不允许以“发展”为借口,发生所谓的“良性违法”。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化解矛盾必须运用法治思维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把矛盾控制在源头、纠纷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一线。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好封堵与疏导的关系,构建顺畅的社会沟通机制,把群众的利益诉求、矛盾纠纷纳入到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有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甚至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使矛盾进一步激化,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有些领导干部遇到群体性事件,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片面无原则地迁就,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满足不合理要求,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最终阻碍了法治化进程。

2012年中央在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一方面,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不管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还是资源开发、劳动关系调处,领导干部都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

我国仍然面临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确保和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从维护稳定的大局来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能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运用法治方式维护稳定,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

十八大报告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新时期维稳工作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和维稳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改变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中的保障作用,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努力从以堵为主的静态稳定,转为以疏为主的动态稳定。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减少官民对抗,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的主导作用。要坚决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维稳观,坚决摒弃“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维稳观。对于进入法定渠道的社会稳定问题,要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理,以依法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让群众体会公平正义、信服法律权威。同样,如果有人在合法合理诉求解决以后依然无理取闹甚至聚众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就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从而树立法治的权威。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怪圈。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能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时期,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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