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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的理性分析

2015-10-14苗兴壮

学理论·下 2015年7期
关键词:命运理性分析

苗兴壮

摘 要:人的命运是各种客观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个体生命历程,这样分析可以消除命运的神秘色彩。无神论与有神论对命运的理解的差异在于对影响因素的理解不同。自然因果律与道德因果律都是决定人的命运的力量,但二者实现的机理是不同的,道德因果律的实现不是自发的,而需要满足某些必要的条件。改变某些内在和外在的因素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的命运。

关键词:命运;理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B-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1-0019-02

人的命运问题,似乎很难成为一个严肃的科学问题,人们通常会把它和算命联系在一起,使之具有了浓厚的神秘和迷信的色彩。但是,如果我们把命运视作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一种客观必然,那么对命运进行考察则完全可以是理性的。一个人在他的一生中所经历的这种境况,他在社会中的各种行为都不是偶然的,都处在各种因果关系之中,都是各种因素促成的。人的命运,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被各种内在和外在因素所决定了的一个人的生命历程。可见,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把握自己的命运的,只要改变了决定命运的某些“因”,就可以改变命运这个“果”。

对于命运形成的分析,可以分为无神论与有神论两个视角。

一、命运的无神论分析

从无神论视角可以对决定一个人的命运的各种客观因素进行一下大致的解析。首先,可以把各种影响命运的因素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大部分。

内在因素包括一个人的性别、体质、健康状况、智商、个性、观念、技能和能力等。这些因素中有些是先天或遗传的,如性别、与遗传相关的体质和疾病等;有些因素则是遗传和后天环境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健康状况、智商[1]、个性、观念等,其中一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受先天因素的制约,但也受到环境的影响。例如一个先天智商较高的人,如果在出生后一直不能得到接受教育的机会,那么到了成年时期他的智商可能会低于平均水平了。而技能则更多的是后天学习和训练的结果,当然先天的禀赋也会在其中发挥作用,如某些艺术天才就是如此。个人的主观努力程度显然对一个人的生命轨迹发挥重要的作用,其实这也是一个人的内在个性的体现。

外在因素包括相对微观和相对宏观的各个不同层面。从内向外包括家庭、邻里、亲属、幼儿园、学校、从业机构、社区、行政及地理区域、国家、国际社会等,如果再向外拓展最后就到了星际空间了。

在家庭中就有多种因素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命运,如家庭成员的情况、他们所受的教育、他们的健康状况、他们的个性、道德品质与观念,他们的职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状况、和睦程度、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在学校中影响到一个人的命运的因素包括老师的情况,他们如何对待学生,他们向学生传达的价值观,学校开设的课程和授课的技能,学校里同学对他的影响等。存在于从业机构中对一个人命运的影响因素包括他的职业类型,密切接触的同事及工作的合住伙伴,服务的客户、自己的职位、工作的报酬等。存在于生活社区的影响因素包括居住环境、卫生情况、同龄玩伴的影响、社区治安状况等。行政及地理区域对一个人命运的影响因素包括那里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地方制度、风俗习惯等。一个国家对个人命运的影响则表现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包括社会制度、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大众媒体(也包括现代的互联网)等。国际社会对个人的命运的影响也是非常显著的,例如当今很多中国学生可以得到去美国留学的机会,这样学习经历必然会对他的命运发挥重要的作用,这种情况在几十年前的冷战时期是不可能的。至于星际环境对个人命运的影响也是确实存在的,这种想法看似近乎杞人忧天,但如果放在更长的时间跨度上看,地球的命运决定了人类的命运,也决定着每个人的命运。

以上是在空间层次上从近到远对各种因素进行的分析,实际上有些因素是交叉的,是存在于一个立体的四维空间网络之中的(包括时间)。如在影响一个人的命运的各种人中,既可以是近在咫尺的家庭成员,也可以是远在天边的一个普通朋友、一个思想家或政治家;既可以是一个当代的活生生的人,也可以是远在千年之前的一个思想家。

二、有神论视角的分析

对于相信有神论的人,命运同样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构,只不过在影响一个人的命运的外部因素中,还要增加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灵界”的因素,因为有神论认为神灵也会影响人的命运,只是对于无神论者来说,这一因素是不存在的。

灵界因素对人的命运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灵界生命对人的今世的各种行为的回应,另一方面来自灵界对人过往各世所为的回应。基督教对第一个方面讲得比较清楚,神对善恶是有赏罚的,如耶稣在讲道时就说:“要叫你施舍的事行在暗中,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报答你”。又说:“无论何人,因为门徒的名,只把一杯凉水给这小子里的一个喝,我实在告诉你们,这人不能不得赏赐”[2]。由于正统的基督教并不承认人的灵魂可以转世轮回多次,所以也没有提供有关前世所为对今生的影响的任何观点,对人一出生就不平等的现象也没有给出充分的解释。佛教由于深信因果,同时明确主张人是不断转世轮回的,所以无论一个人在过往诸世的作为还是今世的作为都会累计起来作为“因”影响到一个人的命运[3]。这样,佛教对人与生俱来的不平等是可以解释的,在这一点上佛教比基督教更接近理性。

不过,佛教对“因果”作用的形成机理却没有像基督教讲得那么直观和明白。基督教认为这种影响就是来自神对人的行为的赏罚和审判,而佛教似乎认为这种因果作用是自发实现的,只要在“缘”的作用下就会发生,如同种子在合适的温度和湿度下就会发芽一样,并不是来自某种自身之外的智慧力量的赏罚。

三、命运与两种因果律的作用

对于命运的分析,无论是无神论还是有神论都离不开因果律,只是对“因”所包含的内容的理解有所不同而已。因果律可以分为“自然因果律”和“道德因果律”两种。

自然因果律的实现是自发的,只要有相应的因,就会有相应的果,不需要人为的干预作为额外的条件。道德因果律则与自然因果律不同,它与生命体的主观价值判断密切相关。从二者存在和实现的方式上分析,自然因果律又可以称之为“客观因果律”,而道德因果律则可称为“主观因果律”(或称为“价值因果律”)。佛教对人的行为的因果解释实际上是把自然因果律和道德因果律等同了起来,事实上二者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显然不是一回事。

这里还需要明确一下“自然”的含义。“自然”这一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的自然概念和狭义的自然概念。广义的自然是指宇宙中一切的存在,包括各种精神现象也属于自然的一部分,因为精神也是自然的产物,是物质的派生物,是具有复杂结构的物质表现出来的机能,它虽然不是独立的存在,但也是广义自然的一部分。狭义的自然则是把精神现象从其赖以产生的物质现象中分离出来,把无精神的部分称为自然,而把精神现象作为与其并列的概念加以考虑。显然,当我们讨论自然因果律与道德因果律的时候,所使用的自然的概念是狭义的自然概念,而非广义的自然概念。

我们承认,道德因果律与自然因果律有相似性,如在力学中物体甲对物体乙的作用力有多大,则物体乙对物体甲的反作用力也有多大。类似地在道德因果律中,甲人给乙人造成多大的损失,则甲人就应该给乙人多少赔偿,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被很多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这种相似性是如何形成的呢?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道德因果律是自然因果律在人的内心的投射。

自然因果律和道德因果律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可类比性,但二者之间也同样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自然因果律中,只要有严格相同的“因”,则必然有相同的“果”;有类似的“因”,则必然有类似的“果”。即使不能断言这是绝对的,但凭我们的经验,至少大致是如此的。而在道德因果律中,则相同的“因”,可能会有不同的“果”。例如故意杀人罪作为因,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其“果”是死刑,而在另一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其“果”可能只是终身监禁[4]。

另外,人们无法从狭义的自然因果律中必然地推导出道德因果律,康德从纯粹理性中演绎出来的道德律其中已经包含了人的理性和主观期望,已经不是狭义的自然律了。还有一个现象也可以说明不能从自然因果律中必然地推导出道德因果律,这就是说,不同的民族、地区、国家或社会在道德规范上会有很多的差异(这并不否认共同之处也是大量存在的),如有的社会一夫多妻是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而在另一些社会人们推崇的是一夫一妻制。如果能够从自然因果律中必然地推导出道德因果律,那么一切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律就都应该是完全相同的了,因为自然因果律是到处都一样的,是不分国家和社会的。而且如果那样,各个国家的法律也应该是完全相同的了,因为法律的实质就是各种道德律的汇集,是道德律的强制形式。那么道德因果律中很多的共性又如何解释呢?这是因为人们对于“善”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

四、命运与因果律的实现

人的命运是自然因果律与道德因果律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过这两种因果律的实现机理是不同的,尤其是道德因果律的实现要比自然因果律的实现需要更多的条件。

通过对现实中的道德因果律的实现过程的考察可以发现,道德因果的实现需要四个条件:首先,需要有一个规则或尺度(法律及道德标准等);其次,要有一个判断者(法官、上帝等审判者),由这个判断者来确定某个人是否违背了道德准则以及违背的严重程度;再次,要获得有关信息作为判断其是否违规的依据;最后,还要有一个有能力的执行者,使审判的结果得以有效执行。例如要让道德因果律在一个盗窃犯身上得以实现,那么首先要有规定盗窃违法的法规,第二要有一个人判断这个盗窃嫌疑犯是否违法了,第三要有这个人盗窃的有关证据,第四要在宣判后有执行审判结果的警察或监狱,当然,在此之前还要有警察把嫌疑犯抓到。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人类社会中的道德因果律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人作为审判者和执行者以及相关的信息,而对于有神论的因果轮回则需要灵界的审判者和执行者。当然,在灵界信息是永远都不会缺乏的。基督教中神同时承担了道德律的制定者、审判者及执行者的角色。而在佛教中,这些角色似乎都是空置的,道德因果律似乎如同自然因果律那样自发地实现了的。相比之下,在这方面基督教的思想更接近理性。

参考文献:

[1]Neisser U,et al.Intelligence:Knowns and Unknowns.Ameri-

can Psychologist[J].1996,52(2):77-101.

[2]圣经·新约——“马太福音”[Z].10:42.

[3]姚卫群.佛教的“轮回”观念[J].宗教学研究,2002(3):59-67.

[4]苗延波.20世纪各国死刑废除运动的回顾及评述[J].法学论坛,2005(6):13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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