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空白合同签名也担责
2015-10-10
为好友的借款做担保人,在空白的借款担保合同上签上大名。结果朋友跑路,债主找上门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却主张自己的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只好一纸诉状,将两人告到法院。近日,鹿城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29岁的市民王先生,在去年1月29日,借给55岁的叶先生50万,叶先生的朋友金先生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叶先生收到借款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王先生。
同年5月31日,两人才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上说叶先生已经偿还借款10万元及部分利息,金先生作为保证人在这张借条上签了名。但之后,叶先生就再也没有还过钱,王先生找到担保人金先生,也被再三推脱,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叶先生、金先生起诉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作为借款人的叶先生偿还余款40万元及利息,要求金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先生说,当时签借款保证合同的时候,王先生拿过来的是一纸打印好的内容空白的格式合同,并没有写明借款金额、利率约定,利率“1.8%”是后来填写上去的,并出现涂改痕迹。自己虽然签了名,也是碍于跟叶先生的交情,但不清楚合同条款,这个合同应该无效,自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去年12月23日,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金先生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有数位好友在场,其为叶先生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即使金先生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名,后果也应当由其自行承受。一审宣判叶先生还要偿还王先生借款本金33万余元及利息,金先生要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叶先生追偿。
宣判后,作为保证人的金先生表示不服,向温州中院上诉。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金先生在庭审中认可了自己主要基于与叶先生还有其他几个朋友之间存在互保经济往来才为涉案的借款提供担保。
金先生关于叶先生提供的空白合同,以及没有就格式条款作出说明的上诉意见缺乏证据证明,也不影响金先生担保意思的真实表示,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6月3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金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