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对核电工程环境管理要求浅析
2015-10-08徐晓强金玮玮
徐晓强 金玮玮
【摘 要】本文针对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中新增及修改的法律条文,分析相关规范的管理要求,结合核电工程建设期环境管理实际,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为核电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核电;环保;法律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六章四十七条增加到七章七十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站在被监管者的角度,针对环境保护法新增的要求,结合核电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供各位核电工作者参考。
1 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1.1 环保法新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2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在后续环境监测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核电公司应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中心保持良好沟通,确保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能够满足其监管要求。对于上报的数据,应确保真实准确。同时,可进一步研究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可能性,为核电公司的环境管理与研究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2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1 环保法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2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濒临自然保护区的核电项目,为满足设计、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及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需要,应当提前与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海洋部门沟通,落实针对保护区的相关管理要求,避免成为工程推进、装料的瓶颈问题。
3 严禁暗管排污
3.1 环保法新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2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电公司应当对厂区排洪沟等非污染物排放设施进行排查,确保其上游没有污染物排入其中。
4 缴纳排污费
4.1 环保法新规定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4.2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该法条修订了原先只针对“超标”的污染物排放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即达标排放也需缴纳排污费。建议核电公司结合排水口、施工期供暖锅炉房、污水处理站等有可能产生污染物排放的设施,与环保部门沟通缴纳排污费的必要性,若有必要应及时缴纳。
5 新增总量控制制度
5.1 环保法新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2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电公司应结合工程进展情况,提前预计污染物排放的时间,与国、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沟通、下达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保在排放前及时获取批复,避免污染物排放总量制约工程及生产工作的开展。
6 排污许可证制度
6.1 环保法新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6.2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电企业应与环保部门沟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
7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7.1 环保法新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2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电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 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8.1 环保法新规定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8.2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电企业应与环保部门核实本项目是否为重点排污单位,若是,应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
9 环评报告公示
9.1 环保法新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9.2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设计阶段、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公示,对于公示过程中群众来电、来函提出的问题,应给予重视、严肃对待,并酌情向公共关系管理部门、技术归口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后给予答复。
10 污染企业罚款按日计罚无上限
10.1 环保法新规定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0.2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在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通知时,核电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响应,第一时间与环保部门沟通,积极落实污染物排放的整改要求,避免或减少处罚。
中国环保法规体系包括30多部相关法律和90多部行政法规。本法修订以后,环保各领域的单行法及法规和这部法律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单行法及法规。因各级环保部门落实新环保法相关要求时在时间和具体规定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本文所提及的建议与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存在不一致的可能,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新环保法颁布后,各省市会逐步在自己区域内颁布细则和相关规定,需持续关注,以最终形成一套符合法律要求的管理制度,确保核电工程建设合法合规。
[责任编辑: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