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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状及保护措施

2015-10-08李静

科技视界 2015年27期
关键词:对外贸易保护措施知识产权

李静

【摘 要】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被认为是贸易成功的前提条件。只有国际之间存在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进行健康有序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处于国际贸易研究的前沿,成为国际贸易发展中的焦点问题。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处于薄弱环节,因而,本文着眼于现状,着重研究如何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确保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0 引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特定权利。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创造和使用智力成果,这个概念已经不再是法律所赋予的特定权利,而逐步演变成为一种民事权利,体现在权利人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上。在竞争激烈的当代社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核心竞争力。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又依赖于企业自身的智力成果—核心技术。一个企业,如果占有了某种核心技术,能使用、研究,那么这个企业就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和制高点。而这个核心技术的占有、使用、研究、收益就是企业的知识产权。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凭借技术优势设置贸易壁垒的势头在世界各地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壁垒,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实行不公平贸易。我国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只有重视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对外贸易中变被动为主动。

1 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状分析

世界高技术产业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的比较优势、国际分工格局和国际贸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成为国际贸易最富生命力的带动力量和各国必争的制高点。如据贸发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球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的进口额接近2万亿美元,2011年为1.8万亿美元。这使得手机、智能手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和集成电路等信息通信技术产品的贸易额占到了全球商品贸易总额的11%,超过了农产品占9.2%、汽车占7.2%的份额。2014年,据路透社报道,汇丰银行最新发布的全球贸易报告显示,随着亚洲新型经济体逐渐从海外产品廉价制造地向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地转型,未来15年,高科技产品出口增速将超过其他产品。汇丰银行在报告中称,2030年,高科技产品占商品交易额的比例将超过25%,2013年这一比例为22%。汇丰预测未来世界贸易增长放缓从2014年到2030年,全球商品贸易额将以平均每年8%的速率增长,而高科技产品的增长率将为每年9%。高新技术带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因此高新技术的核心的知识产权在全球国际贸易中所占地位日益凸显。我国想从一个贸易大国成长为贸易强国,知识产权已成为既无法回避也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知识产权贸易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为主导的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如今,高技术产品已成为带动外贸发展的重要力量。2014年汇丰银行报告中显示,2013年中国内地位列高科技产品出口量首位,占总量的36.5%,预测2030年,这一数字将超过50%。

随着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新的药品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电影、音乐、书籍、计算机软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等。据国家版权局、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的调研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版权相关产业海关统计商品出口额为2662.96亿美元,占全国海关统计商品出口总额的16.88%,比2009年增加559.79亿美元。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在近10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贸易出口额年均增长率远远高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这些足以表明,知识产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1.2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国内很少有公司能主动关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薄弱。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忽视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只注重有形资产,在认识上存在盲点和误区。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层和管理层仍然按照20世纪80年代的概念,认为知识产权就是专利,对商标策略、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以及商业秘密的维权措施知之甚少,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智力成果,导致企业许多无形资产不应有的损失。比如在商标方面,我国的一些著名品牌如“青岛啤酒”、“竹叶青”、“杜康”酒等分别在美国、韩国、日本被抢注,“五星”、“全聚德”、“狗不理”、“天坛”、“阿诗玛”等也未能幸免于难,被洋人抢先报了户口,有些已注册商标由于没有及时进行续展注册而失去商标专用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驰名商标被抢注造成的损失就高达上亿元。

除了认识不足之外,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还表现在企业不能进行全球性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不愿投入资金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未对知识产权有系统性长远规划,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1.3 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摩擦热点

中国在入世之前,就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提出,中国加入WTO以后的最主要挑战可能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吴秀贞,2006)。事实的确如此,入世后中国企业才感受到知识产权上的纠纷会带来切肤之痛。比如我国曾经辉煌世界的DVD行业就是因丧失了知识产权而落到如今惨淡的局面。1997年我国DVD播放机发展刚起步时,年产量仅为5万台,而到2001年,便急剧上升到1994.5万台(含在中国制造的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产量)。从1997年到2000年五年间平均增幅高达400%之多。据有关统计,1999年,我国的DVD世界市场占有率已进入前8位,2000年进入前三位。我国的DVD产量势头猛,价格低,产品性价比有着明显优势,但我们的要害是,我们的产品没有一个是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于是当国外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向我们施压时,我国产品的竞争优势就受到削弱,竞争力普遍下降。外国专利拥有者已经筑起了一道密不可透的技术堡垒。他们分成6C、3C、1C和几个专利收费组织:6C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公司组成;3C由飞利浦、索尼、先锋三公司组成;1C为汤姆逊公司。除了要我国DVD企业支付专利费外,还提出了追索的要求。由于专利费的收取,使得我国DVD企业无利可图,破产关闭的企业超过了一大半。

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数不胜数。我国想从贸易大国转型为贸易强国,消除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贸易壁垒,就必须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着手解决这个摩擦热点。

2 美日对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借鉴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起步晚,基础差,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2.1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

美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得相对来说是最成功的。它的成功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美国不停地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当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仍在为技术能否进行专利申请而激烈辩论时,美国早已进入了如何授予技术专利权的阶段。二是,美国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立法鼓励转化创新。垄断问题会随着过度专利保护而出现,所以美国国会将有期限的专有权利赋予该作品和发明者,以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三是,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为美国的知识产权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铺平了道路。比如,美国德州仪器公司与日本低廉半导体公司之争,最终迫使日本公司为基尔比集成电路基本专利支付3%的专利提成费。在20年的专利期内,德州公司总共可以获得大约150亿美元许可收入。进入90年代,德州公司又成功与三星、日立进行了价值10亿美元的许可交易。仅2000年,德州公司就获得了5亿美元许可收入。德州公司的巨额许可收入既支持了其进一步的研究开发活动,又大大限制了日本、韩国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竞争力。德州公司不仅巩固自己的领先优势,同时也成为专利许可收入多于产品收入的企业。

2.2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

长期以来的技术追赶和技术学习使日本企业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日本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就政府而言,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日本政府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创造性开发研究,积累和有效利用其成果,使日本专利申请件数不断增加。就企业而言,对知识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特别是一些驰名的大公司,在企业内部均设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后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用、实施转让等。

3 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从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出发,笔者就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如下参考建议。

3.1 从政府角度,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

发达国家之所以知识产权体制健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政府有利的举措和大力的支持。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我国应高屋建瓴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而不是等企业遭遇了各种损失后才来从细致末梢上修修改改。

首先,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我国不断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是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可以说,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是比较完整的。但是,我国存在执法不严,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在美国知识产权的部门法规中,专利法、商标法与商业秘密法均明确规定了侵权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在补偿性赔偿金基础上增加了额外的赔偿,前两者为“三倍赔偿”责任,后者为“两倍赔偿”责任。而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般采取补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惩罚性的赔偿。因此,政府应当旗帜鲜明,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侵权列入严重犯罪的种类,对侵权制造商、销售商进行高额罚款,甚至采用刑事处罚的手段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其次,建立预警机制。我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尽快在国家层面上构建竞争信息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预警机制。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及预警机制的建立,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预警机制,建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预警的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可供地方机构及企业调查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信息,包括专利申请、撤回、专利授权、终止和无效情况;中国出口产品可能遭遇技术贸易壁垒的风险等信息。

3.2 从企业角度,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力

企业作为对外贸易中的主体,应当提高自己对侵权的防范意识,扩大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从而从容应对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之战。

首先,企业一定要树立企业全员对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国内企业的负责人往往对知识产权制度不了解,重经营权而轻商标权、专利权等;甚至害怕申请专利公开后,被竞争对手偷师学艺。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人员在开发一项技术时,能够先进行有关专利检索的可谓少之又少,有的甚至发明出新技术后都不懂得去申请专利就投入了市场,这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招惹了后续的司法纠纷。因此,我国企业十分有必要从上至下地建立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降低侵权风险。

其次,企业应当培养自主创新的能力。企业要在国际竞争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以获得自己自主的知识产权,必须进行技术创新。一方面,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攻关,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并取得创新技术或产品的合法的垄断利润。另一方面,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发明者、拥有者、实施者进行参与收益分配的奖励激励政策,以鼓励科技人员不断地创新技术。

4 结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与企业的生死紧密相连,与国家的贸易经济水乳交融。我国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更好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求得发展和生存,赢得更多的市场分额和发展机会。

【参考文献】

[1]吴秀贞,全毅.我国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对策[J].世界经济研究,2006(2):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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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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