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购买保险二三事

2015-10-08

检察风云 2015年17期
关键词: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务保单

Q1:赵律师,您好!近期我打算带家人去香港自由行,有朋友向我大力推荐在香港购买人身保险,据说香港的保险很合算,但我也看到很多新闻报道说境外保单是地下保单,内地人在香港购买的保险不合法,内地法律不给予保护,未来真出了保险事故,要求理赔会很麻烦等等。想听听律师对此有什么建议?

咨询人:李先生

A:李先生,你好!首先来看,什么是地下保单?对于何谓“地下保单”,其实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它也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按照中国保监会在2004年4月6日《关于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地下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来看,中国保监会所打击的“地下保单”指的是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非法销售的保单。地下保单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境外保险公司派推销人员到内地销售保单,内地人员实施为境外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保单有可能是非法的呢?这是由我国的保险基础立法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该法第六十七条又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见,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具有专营性质,即只能先获得保监会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来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境外保险公司怎样才能在中国境内合法展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1)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2)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3)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按照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要在内地展业必须参照适用该条例。因此,一家境外的保险公司(含港澳台)如果没有按照前述的三种方式之一在中国内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就不能在中国内地销售任何保单。

2005年12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在此函中除了“地下保单”这样的用语,保监会同时使用了“非法销售的境外保单”这样的表述。根据该复函,“非法销售的境外保单”是指所有在境内推销境外保单的行为,包括:在境内开产品说明会或推介会,境外保险机构派人到境内推销保单,安排或组织境内居民到境外办理投保手续等。另外,对于境内个人或企业,为地下保单提供中介或其他服务的行为,中国保监会认定应当列入打击范围,但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为非地下保单提供中介或其他服务的行为,性质上应属商业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若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此类业务,则应定性为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进行处理。

中国保监会和香港保险业监督处共同打击的“地下保单”是指境外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非法销售的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对于中国内地居民通过旅游或出差等方式出境,在境外保险机构合法展业的区域认购保险的行为,并不在中国保监会打击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如果中国内地居民去香港自由行,在香港购买了当地合法销售的保险产品,该行为并不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更不会受到中国保监会的打击。

至于出现保险事故后的理赔,在境外购买的保险确实可能会比在内地麻烦一些。比如,内地居民在香港买重疾险,保险公司是否认可内地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材料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是需要事先询问清楚的。患重大疾病很可能会被要求去香港鉴定。若选择在内地就医,只有就医于香港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才能获赔。而如果因保单理赔产生纠纷,由于必须适用香港地区法律,还必须赴港参加庭审,可能导致理赔过程费时费力。这些因素在您决定是否购买境外保险产品时也应当一并考虑进去。

Q2:赵律师,您好!我是某家银行的贵宾客户,因为工作繁忙,经常出差,没时间理财,长期以来大部分存款都是活期存款。这家银行的客户经理经常给我打电话推销理财产品,但每次我都因为忙于工作没有购买。去年12月我去这家银行取款时正好遇到了这位客户经理,他邀请我到他办公室,热情地推荐了几款理财产品给我,其中有一款银行存款产品说是每年有10%的定期利息,分三年存入,三年后本金可以拿回来,但最低要买50万。我觉得这样低风险有保障的产品很好,所以就同意了。

当时在文件上签字的时候,我看到有几份文件是保险公司的,觉得有些奇怪,但是没有细看就签字了。前段时间股市很火,我就想把钱取出来炒股,但是银行告诉我说,当时我买的不是理财产品,而是一份长期分红保险,合同年限是10年,如果现在取出的话,本金会亏损20多万元。我大吃一惊,去找那个客户经理,但他已经离职了,银行让我去找保险公司解决。请问我该向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维权?

咨询人:陆先生

A:陆先生,你好!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是可以向银行的储户推销保险产品的。业内把这类业务称作“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俗称“银保业务”。根据保监会和银监会共同颁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保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保监会和银监会对于银保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操作要求,比如:

要求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联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一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联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联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对照以上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当初那位客户经理在做产品宣传时明显违背了保监会和银监会对于银保业务的要求。他不但没有如实披露您所购买的是分红保险产品,反而故意用“利息”、“本金”等用语将保险和存款混淆起来,让您误以为自己购买的仍然是银行存款类产品。此外,他也没有让您在投保单上完整抄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的声明,使得您失去了发现自己被误导的最后机会。

在前述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银监会和保监会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因此,涉事银行“踢皮球”的做法是违背行业规章的,其首先应当对自己前员工的误导销售行为向您承担责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猜你喜欢

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务保单
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本土化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要的是保单贴现而不是保单转换
2020年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业务统计表
2015年生猪保险累计保障达281.1亿元
保单贴现在我国寿险实务中的运作机制
保单贴现在我国寿险实务中的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