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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宝岛英雄”打赢首例荣誉权官司

2015-10-08武军垒

检察风云 2015年17期
关键词:珍宝岛冯某苏军

武军垒

在1969年珍宝岛自卫还击战中,我军特务连侦察排排长于洪东作战勇敢,亲手炸毁一辆苏军坦克。后来,他被沈阳军区荣记一等功,受到毛泽东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而1993年出版的《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中,于洪东的英雄行为却被“移植”给战友冯某。2001年,于洪东向法院起起诉讼。第二年,他终于讨回了荣誉权。

此案虽然早已尘埃落定,但因于洪东身份的特殊性,加之又是全国首例,今天再次回望这桩官司,仍具有现实意义。

只身炸坦克

1999年秋天,于洪东的平静生活被一本书打乱了。

这天,于洪东接到了当年的战友从黑龙江打来的电话,战友告诉他,他的英雄事迹被写进了《珍宝岛未曾陷落》书中,但他的名字却被别人替代。

听到这个让于洪东错愕不已的消息后,他的思绪飘回到了这块用烈士鲜血浇灌过的土地上。30多年过去了,当时激烈的战斗场面又在脑海中浮现起来。

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的珍宝岛,在乌苏里江主航道中心线中国一侧,面积只有0.74平方公里。因为它两头尖,中间宽,像一个中国古代的元宝,故名“珍宝岛”。

当地中国居民祖祖辈辈都在珍宝岛生产和捕鱼。到了1967年,珍宝岛宁静安宁的气氛被打破了。1967年1月至1969年2月,苏方16次在我珍宝岛地区进行武装挑衅,伤我军民。

为了还击苏军,1969年3月1日晚12时左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军133师(后改为138师)397团特务连侦察排排长于洪东带领战士们摸黑登上珍宝岛,执行潜伏任务。3月2日,珍宝岛自卫反击战爆发,英勇的解放军战士打退了苏军的一次次进攻。

为了炸毁苏军的坦克,3月14日晚,于洪东带领战士们在我国内河埋设反坦克地雷。他们冒着零下30度的严寒,潜伏在雪地里,监视着苏军的动向。

3月15日上午,30多名苏军在几辆坦克的掩护下,向珍宝岛发起攻击。激战一个多小时后,苏军被打退。稍事休整后,苏军又发起了第二次进攻。这次,敌人改变了策略,除了部分苏军继续在正面进攻外,另外四辆坦克和两辆装甲车绕过珍宝岛南端,从于洪东所在阵地的后面包抄了过来。

于洪东命令战士周锡全:“用40火箭炮敲它两炮,把它们引过来。”随着“嗵”的一声,火箭弹准确地命中坦克的腰部,但并没有对它造成什么伤害。苏军坦克继续轰隆隆地压过来,向雷区驶去。那是前苏联T62坦克,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武器,装甲厚,流线型,要摧毁它非常困难。

于洪东回忆说,那时他紧张得心都要跳出来了,这些反坦克地雷到底有多大威力他也不知道。突然,江面上传来两声巨响,行驶在最前面的那辆30多吨重的坦克碾上了两颗反坦克雷,履带被炸断了,坦克立即歪在了江面上。顿时,我军的大小火炮、手榴弹对准这几辆坦克一顿猛揍。苏军坦克前后受阻,后面的坦克不得不仓惶逃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演义》对这一著名战役中的精彩片段有如下描述:“被打瘫的第一辆坦克见同伙弃它自逃,慌了手脚,坦克里一名上尉站了出来,仓惶跳车,企图沿江岸逃跑,于洪东举手一枪,将上尉的脑袋打开了花,头上的毡绒帽子飞出一丈开外。于洪东避开被打瘫的苏军坦克的射角,爬上坦克,拉开车盖,丢进去一颗手榴弹,盖上车盖,车舱里一声闷响,几人被炸得四分五裂。”

战斗结束后,我军将这辆当时世界最先进T62坦克牵引上岸。如今,这辆坦克陈列在中国军事博物馆。

为荣誉而战

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市的于洪东,1963年入伍,第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次战役,使他成为珍宝岛战斗英雄和共和国功臣。

1969年4月,于洪东被沈阳军区荣记一等功,受到毛泽东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两次亲切接见,他的光荣事迹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演义》、陆军46军军史、138师师史中。后来,他历任陆军某团参谋长,某师副师长,河南省鹤壁军分区司令员等职。1994年,他转业到到辽宁省大连市林业局,任副局长,2001年退休。

《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很快便寄到了于洪东的手中,于洪东看到,该书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3年出版。作者为作家王某,书上标注着“战况纪实、历史写真”字样。后来,于洪东得知,该书还荣获北京写作文化节一等奖

于洪东又注意到,书中第二章、第三章描写1969年3月2日至3月15日的战斗场景,有多处应为他的事迹却被写为冯某,该书对自己名字只字不提。

看到作者这样歪曲事实,于洪东在精神上很难接受。于洪东先把电话打到北京的出版社想问个究竟,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只管出书,别的什么也不管。”于洪东愤怒了,他决定状告出版社。

当年与他一起并肩作战的战友们得知实情后,也非常愤慨,纷纷打来电话支持他维权。

于是,于洪东找到了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的薛培龙律师和李忠律师。于洪东说,他打这场官司我不图一分钱,但一想起牺牲的战友,自己心里就堵得慌,而出版社那种不负责任的态度,那种不尊重历史事实的说法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对于一名在特定历史年代的特殊经历者来说,用鲜血换来的荣誉比生命还重要,特殊的经历,让于洪东比普通人对珍宝岛战役具有更强烈的情感,战友的音容笑貌时常在他脑海中浮现。当年珍宝岛十大“战斗英雄”之一的于庆阳,就在于洪东的侦察排。

在珍宝岛战役中,于庆阳利用有利地形消灭了敌人两个火力点,毙伤苏军五人,上前缴获机枪时,不幸头部中弹牺牲。所在部队党委根据他生前愿望,追认他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沈阳部队为他追记一等功。1969年7月30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授予于庆阳“战斗英雄”称号。为了缅怀于庆阳的英雄业绩,他的家乡松树底村改名为“庆阳村”。

于庆阳牺牲后,于洪东对于妈妈说:“庆阳牺牲了,今后我就是您的儿子!”以后,每年春节,于洪东都要去看望老人家。

老人的话打动了两位律师,他们决定免费为于洪东打这场官司。

原被告法庭激辩

从业多年的两位律师,从来没听说过这种侵犯国家功臣荣誉权的案子。他们三个人分头查找有关法律依据,并与各方人士探讨打赢这场官司的可能性。

他们对在何地法院立案也费了不少心思。出版社的书在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发行,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考虑到全国目前还没有同类判例,加上北京已经成为不少新型案件的审理地,于是,他们决定在北京立案。

2001年11月15日,于洪东一纸诉状将今日中国出版社的主管机构——今日中国杂志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接到诉状后,鉴于荣誉权方面操作性强的法规几乎没有,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先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几经合议,以极其慎重的态度审理此案。

2002年1月14日,法院第一次开庭。于洪东向法院提交了《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以及他所在部队的军史、师史,大连出版社出版的《退转军人风采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演义》和原部队政治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书证,证明被告书中所述英雄行为原告当时行为,而被告所写的冯某当时并不在该战场上。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称:本书书号不是他们的书号,应为盗版,出版社不是责任主体,不负责任;其次,被告的书是对珍宝岛英雄事迹的歌颂,不存在诋毁原告的行为,也没有剥夺原告的荣誉权;三是被告的书为文艺作品,文艺作品允许虚构,故本书写法不存在侵权问题;四是本书描写的是一个大的战役,没必要把每个人都写进去;五是原告指出的书中数处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这些行为确为于洪东一人所为而非他人所为。

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在战斗中的英勇行为是共和国和原告历史的一部分。原告的经历是一种崇高的荣誉。荣誉权是因特定主体良好的行为、品格、贡献等而得到的社会正面的评价。原告所得的荣誉称号、立功、提干都在其特殊经历和日常良好表现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基于在珍宝岛战役及以后工作中做出的卓越贡献。这些物质和精神的奖励都是对其荣誉具体化的一种形式,因此,原告对其特殊经历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另外,《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描写了1969年3月2日至15日战斗中的一些细节,其中一些事迹都是原告所为,这些事迹都是特定的时间、地点、场景。为此,荣誉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即于洪东本人。原告和冯某均为珍宝岛战役中特定的真人,艺术加工不能张冠李戴。本书封面上醒目地标注着“战地纪实、历史写真”字样,说明其不是小说等允许虚构的文艺类作品。因此,不能随意更改历史、歪曲历史。

原告认为,《珍宝岛未曾陷落》出版发行后,在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发行,时间和空间跨度都很大,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军队系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些不明真像的人对于洪东的光荣事迹产生了怀疑,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英雄讨回荣誉权

法院为慎重起见,延期审理。后来,审判人员得知《珍宝岛未曾陷落》中的真实人物冯某在北京某医院住院,就找到了冯某,已经从某军分区首长岗位上退下来的冯某给法院以明确的答复,使这段历史得以澄清,进一步证明了原告所述事实无误。

在2002年3月5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时,经法庭调查,书号确为被告所有,从而确定了被告的责任主体身份。

原告方认为,出版社在出版书籍时,应当对书籍进行严格审查。这既是其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审查义务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审查内容有无反动、淫秽、灰色等内容瑕疵;另一方面,审查书籍有无权利瑕疵。出版社应当以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审查书中所写事件与事实是否相符。但是被告并未履行这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载明该书为今日中国出版社出版,而且书号业经法院查明确为其书号。被告作为出版商,应当与该书作者一起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在出版商拒不提供作者的情况下,出版商对该书造成的侵权行为及其恶劣影响应责无旁贷承担侵权责任。

2002年5月29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在出版社侵权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法院主持调解。最后,双方当庭达成协议:今日中国杂志社在调解书送达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于洪东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法院确定;在调解书送达30日内,赔偿于洪东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2万元。

同年5月31日,今日中国杂志社向于洪东写了致歉信。信中说:“我社下属单位今日中国出版社与1993年出版的《珍宝岛未曾陷落》一书中,将于洪东参加的战斗写成冯某,对此予以澄清,并对于洪东同志表示歉意。”

案件调解后,薛培龙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荣誉权是特定主体的良好的行为、品质、贡献等而得到社会的积极的正面的评价。离开个人的行为,个人的荣誉便是无源之水。原告的经历本身是一种崇高的荣誉,而这种荣誉已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上升为了一种法定的荣誉权。

他认为,由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主要对侵犯名誉权做了相应的规定,但荣誉权侵权特别是像这样的一等功臣的荣誉被侵犯,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几乎没有,属于立法上的盲区,因此,此案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此案是基于侵权事实成立的条件下,才调解成功的。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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