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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分析

2015-10-08李道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不足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水平的提升,社会形势的变化,我国部分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今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 很多法律都在积极的寻求改革,以更好的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婚姻法就是其中之一。在本文中,将就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进行一定的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不足

1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原有的婚姻法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今社会形势的需求,原有婚姻法存在的问题一直被人们所诟病。而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实施,则对以往我国婚姻法中所具有的内容在进一步强调的基础上对所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弥补。而新婚姻法在取得较好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我们能够对其所存在的进步、不足进行充分了解、把握的基础上更好的对其进行应用。

2 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

2.1 技术层面

在我国传统婚姻法中,有很多规定都具有着较为抽象以及原则的特点,很难对社会法律以及法治所具有的价值进行满足。而在新婚姻法中,在立法层面则具有向民法倾向的特点,并在以往较为“粗放”的基础上具有着向“细密”的特征进行转变,同以往相比更具科学性。而在语言方面,不仅通俗易懂、条理清楚,也更具规范性,并对基本原则、家庭内容以及基本制度都具有较好的完善。在该法律中,制裁、假定以及处理为关键的几点要素,且对其进行了更为完整、系统的完善。在新婚姻法中,有以下几个责任体系:婚姻制度层面:对于违反婚姻的无效情况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并为离婚损害制定了科学的赔偿制度;财产权方面,则对侵犯财产权的相关民事制度进行了规定。此外,其也对法律责任机制进行了建立。在对人们可能发生消极行为进行禁止、约束的同时对积极的行为进行了更为有效的激励以及引导,以此使法律制度得到了更为健全的保障。

2.2 财产与权利方面

在对婚姻家庭事务中,新婚姻法进行了明确的结束,以此使婚姻家庭案件在具体审理中具有着更强的可操作性,且在个人财产上也能够更好的获得保护,以此使个人的独立意识以及权利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尤其是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房产归属问题,更是准确的将其定位为两者婚前的房产归属,这部分内容的制定都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在现今社会中,婚前买房是非常普遍的一个现象,对于很多父母来说,其在对子女购买房屋时都会花费其毕生的积蓄,但年轻人在实际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部分动机不纯的婚姻以及生活过程中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都会因为房产的归属问题而对双方的感情产生影响,且会对家庭财产造成较大的伤害。而通过新婚姻法对婚前房产问题的明确,则能够对双方财产都进行较好的保护。此外,对于善意购买属于夫妻双方的房产,在新婚姻法中也会对这种双方的财产进行较好的保护,在财产保护方面具有着较为积极的意义。

2.3 立法模式层面

在我国以往立法中,并没有对亲属的财产等进行特别的重视,并因此在现今具体实施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在新婚姻法中,则对该项内容进行明确的指明,即不能因为夫妻的婚姻关系对财产归属权进行改变,即不能够通过婚姻的形式对对方财产等进行占用。同时,在新婚姻法中也没有过度对身份进行重视,二是更加对独立人格的利益以及权利进行保护,在新婚姻法中,财产制度为两人婚后共同所有,对于婚后的财产,明确为由夫妻二人共同对其进行处理、收益以及管理。而在传统婚姻法中,在财产制上的规定则存在着较为简单的现象,并没有对范围、效力以及时间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在新婚姻法中,则以法定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具有着较为鲜明的时代特色。

3 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

3.1 生育制度方面

在新婚姻法中,并没有对生育制度进行设定,即对夫妻间生育权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为我国的基本国策,通过对已婚公民生育权进行保障,可以说是实现我国计划生育计划的重要方式,需要在婚姻法中对生育行为进行明确的制定。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殖技术也在此过程中获得了非常积极的进步。在此种情况下,很多具有要求夫妻都开始尝试了试管婴儿、人工授精以及胚胎移植等方式,而这部分情况也没有在新婚姻法作出规定。而这就可能引起一定的不问题: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没有得到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就以通奸的方式进行生育或者人工授精,受害方很难对其进行起诉。而当社团组织、行政机关因不当行为对夫妻生育权利产生损害时,也缺乏相关赔偿事项的规定。

3.2 财产制度方面

对于我国法定财产制度来说,在以往规定中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在新婚姻法中,则通过逐个列举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进行了规定。对于这种方式来说,能够使法律可操作性得到积极的提升,但很难对问题进行根本的解决,需要对夫妻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在进行一般性质规定的同时予以统一的标准,以此避免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各方在主观意识上存在的差异而导致混乱情况的出现。当夫妻在感情发生问题、面临资源分离时,往往会认为自身所认定的财产归属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而在新婚姻法中,却并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从其他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当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时,则会将财产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而当两者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时,双方的财产都属于分离状态,如果将其也根据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则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除此之外,在财产处理上也存在着不一定不足:即夫妻一方当对共同财产进行擅自处分时,应当具有一定的责任,但在新婚姻法中也没有对该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在现今应用的婚姻法中,依然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着平等的处理权,即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两者公共财产时,每一方都具有决定的权力,但当一方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却没有进行明确的提及,

3.3 女性权益方面

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双方在结婚前,房产一般是由男方购得,而女方更多的是在孩子以及家庭方面的付出。而在法律中,却没有对女性平等的尊严,却需要承担双方的平等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女性往往负担更多的工作,但这种情况在司法解释中却没有得到认可,并以此使女性权益在保障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同时,在现今社会中,房屋还是一个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新婚姻法更多的是对具有财产的一方进行保护,却没有对女性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即新婚姻法在市场规律的角度对婚姻问题进行了处理,存在着过于对有财产这相对强势的一方进行保护,而在弱势一方的权益却存在着缺乏的情况。

4 结束语

婚姻法是对我国婚姻权利进行保障的重要法规,对于社会的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婚姻法的实施,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上文中,我们对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与分析,能够使我们更好对新婚姻法特点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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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道钢(1970.11.24~),男,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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