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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探讨

2015-10-08唐钰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诉讼制度

唐钰程

摘 要: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对于整体的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不仅有助于维护辩护权的行使,提升整体诉讼活动的效率,同时还有助于更好的查明案件的真相。而当代中国的诉讼保全制度当中,在刑事证据保全方面有着明显的问题,主体、诉讼阶段以及有关的程序规定有着明显的不当之处,并未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若想要解决这一问题,显然需要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证据保全;制度;诉讼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尽管有申请取证方面的规定,但是对于证据保全领域,依旧出于法律空白当中,也为给予当事人进行证据保全活动的权利。这使得查明案件真相的难度提升,属于对合法辩护权益的侵害。在此情况下,中国显然有必要构建恰当的刑事保全制度。使得案件当事人,能够借助证据保全程序,以获取到对应的资料,保护其合法的辩护、取证权利。

一、构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具体而言,构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当前的申请取证无法满足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

尽管在法律当中对于申请取证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其无法替代证据保全。通过分析国外的有关立法可以发现,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同时规定了申请取证和证据保全制度。相对于申请取证以获取到对应证据,证据保全主要是通过冻结的方式来避免证据灭失。例如案件的关键证人身患绝症濒临死亡,那么司法机关就有必要通过书面、口头、录音等方式来保存证人证言,使得诉讼活动能够有充足的证据基础。

2.在现行的民事、行政法律系统当中都存在证据保全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核心诉讼法当中,民事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当中都有证据保全的规定,而唯有刑事诉讼法不存在该规定。尽管这三个类别的诉讼法所解决的纠纷存在明显差异,但是对于证据的运用有着一定的共通之处,在实际的诉讼活动当中,都可能遭遇需要证据保全的情形。同时刑事诉讼作为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涉及到公民的基础权利,因此其证据制度需要更为严谨。而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也使得其证据需要额外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关于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

尽管我国法律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刑事证据保全制度,但当前的法律当中依旧有部分关于证据保全的内容,例如现行的申请取证制度。根据申请取证制度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证据。同时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允许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妨害。尽管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证据保全,但是因为其缺乏系统性的规定,依旧有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具体而言,其缺陷包括下列几项。

1.证据保全的主体规定不恰当

在国外的有关法律当中,证据保全的主体为法官。而在中国现行的申请取证制度当中,将保全的主体规定为法院有自己检察院,这使得其中出现权利混乱的窘境。例如检察院需要同时行使控诉以及裁判权利,难以进行中立的司法活动。而证据保全的申请者也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仅允许辩护律师来申请取证,而原告、被告以及控诉等主体都无法进行证据保全,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证据保全的程序规定较为简陋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当中,仅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检察院提出搜集证据的申请,但是对于具体的执行缺乏详细规定。这使得实际的司法实践活动存在着混乱的问题,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等行为的空间。

3.证据保全的诉讼阶段限制不恰当

当前的申请取证制度下,必须到起诉之后方可进行。而在此前的调查阶段,辩护律师以及当事人,均无法主动进行取证或保存证据。但在刑事案件当中,侦查阶段属于获取证据的关键环节,错失这一关键环节,当事人将难以获取到足够的证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便在诉讼阶段再进行证据收集与保全也难以收获理想的效果。

二、关于我国实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基本构想

1.明确有关的权责主体划分

通过分析国外的有关立法可以发现,证据保全的行使主体主要为法官,可以由控诉方或辩护方行使,但更加突出辩护一方。而在中国现行的申请取证制度当中,对于主体的规定较为单薄,仅仅允许辩护律师行使该权利。但这一制度使得缺乏辩护律师的一方,难以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在此情况下,若是想要构建合理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明确该制度的具体主体是必不可少的。

2.确定刑事证据保全的具体适用

现行的申请取证制度当中,并未将侦查阶段纳入到证据保全的范畴当中。事实上,侦查阶段作为调查取证的关键环节,也需要纳入到证据保全的保护范围当中。证据保全所追求的就是高效和可靠,而为了实现这一效果,就需要迅速高效的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将侦查阶段纳入到证据保全的范畴当中,可以更好的避免犯罪者隐匿、消灭证据。

3.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据保全程序

对于一个完善的刑事证据保全程序而言,需要涉及到众多方面,在这里进行简单的论述。首先需要明确具体的管辖与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同时规定一定的例外情形。对于申请而言,需要明确具体的申请形式与形式,本论文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为原则,并辅以例外规定来规制;而申请的内容,应当包含调查的事项、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具体的理由等。

同时还需要规定时间、效力与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刑事证据保全需要明确具体的批准时间,因为证据保全主要用于证据将要消灭的紧急时刻,因此应当限制证据保全的审核时间;而证据的效力作为证据的关键要素,也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定。关于刑事证据保全所花费的费用,也就是申请费以及调查花费这几个方面,本论文认为调查费用应当先有国家垫付,待诉讼判决后进行追缴。

参考文献:

[1]韩旭.构建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思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9).

[2]张元鹏.域外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分析[J].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8,(02)

[3]刘秀.刑法的调整对象新论[J].绥化学院学报,2006,(05).

[4]邱岳.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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