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探讨
2015-10-08哈丽哈提·吾那尔
哈丽哈提·吾那尔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至273条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标志着在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中长期探索试行的该项制度正式获得刑事基本法的确认,成为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该制度存在案件适用范围较窄、附加条件不明确等。在基层检察实践的基础上,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情况、效果、问题进行总结和剖析,提出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少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对策建议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涉嫌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于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考虑,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并视其履行义务的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与我国现行立法不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无统一的称谓,且因其适用主体一般不限于未成年人,故往往并未以未成年人限定其范围。如德国一般称之为“起诉保留”或“附条件不起诉”,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美国称之为“延缓起诉”,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缓起诉”,我国现行立法使用的概念是附条件不起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制度,能够灵活地处理好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惩罚犯罪与矫正罪犯、诉讼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跟国际接轨;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能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使其更易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原有心理水平较低,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诱惑下,加上自身进行了一些违反道德和法纪的活动,获得了体验,逐步形成消极心理因素——不良的需要、兴趣和世界观,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消极因素并不能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存在积极因素,只不过积极因素处于相对的劣势,被消极因素掩盖而已。检察机关只要善于从未成年人消极的行为表现中,发现和培养这样或那样处于劣势的积极因素或隐藏着的“闪光点”,并利用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这样,未成年人就可能逐步得到改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看到了未成年犯身上具有的积极因素,通过专家和检察官的帮助教育,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规划,不仅免于犯罪前科,而且更易回归社会。
2.能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重建和谐社会关系
2000年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提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强调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负责、讲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真正促进经济及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附加条件帮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害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得以弥补,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
1.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范围规定较窄
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实施附条件不起诉。修正案仅仅规定对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没有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适用范围也比较笼统,没有区别对待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笔者以为,可以将过失犯罪纳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此外,检察机关如何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期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作出计算,准确判断可能判处的刑罚,修正案未作详细规定,这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保证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公正、公平。
2.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性质的规定不明确
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现有不起诉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但附条件不起诉属于独立的不起诉类型还是相对不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刑诉法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即在作附条件不起诉之前这类案件并不能作相对不起诉,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定期限考察达到相关要求后,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人作不起诉决定应属于哪种类型,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三、建议与对策
1.尽快用法律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具体程序明确化
最高检应尽快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或者单独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消除立法上的模糊给执法带来的困惑。应当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进行细化,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程序等问题作出严格规定,将该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统一标准、尺度和程序,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更好更规范地开展此项工作。
2.建立完备的帮教、矫正体系,将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体系
最高检应当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修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范畴,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基层组织(包含学校、单位、社区、村组)“四位一体”的考察体系,由行政司法部门来负责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检察机关对帮教考察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确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帮教、矫正的职责归属和具体程序,关注其人格的正确引导,重视其再社会化的过程,消除其重归社会的障碍,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突破,是对现有社会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这一制度的实施给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及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价值初探[J].改革与开放,2012(14):13.
[2]夏青.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程序方面的一点思考[J].魅力中国,2014(8):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