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玉春四宗罪
2015-10-08整理法人肖岳
◎ 整理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陶玉春案共涉四项罪名,涉案金额逾3亿元,据当时媒体所述,其案情复杂,仅案卷材料就达400余本,一个箩筐都难以盛下
4月13日,原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在珠海中院开庭审理。
陶玉春被认为是中纪委突破中石油系列腐败案的关键所在。庭审中,除了为亲友牟利一项之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均遭到了陶玉春本人的否认。
胜利油田走出来的石油大佬
陶玉春出生于1962年3月14日,毕业于山东胜利石油学校85届采油工程专业。毕业之后,其进入胜利油田进行工作,并一步步从基层做到了供应处副处长。后于上世纪90年代末,被调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香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2008年9月1日,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组建‘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而后在9月24日,中石油任命陶玉春为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这也使其重权在握。
陶玉春能够独揽大权,或与2013年落马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华林有关,据相关媒体报道,陶玉春与李华林曾有职务交集,接触颇多。
并且在很多人看来,他是李华林的得力干将和搭档。相关资料显示,在李华林担任深圳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陶玉春成为总经理。
李华林后于2007年11月被提拔为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兼中国石油天然气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随后,陶玉春的职务也获得了进一步提升。
2007年12月16日,陶玉春以深圳石油董事长、总经理身份公开亮相。
2008年9月24日,中石油任命陶玉春为昆仑利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庭辩四宗罪
在4月13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陶玉春涉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四项罪名。
根据指控,陶玉春贪污罪一项,包括其于2004年为了达到继续掌控国有资产持股的青岛石油实业公司并逃避监管为目的,指使下属注册两家公司并将深圳技开公司和中油器材等公司股权向此两家新注册公司进行转让,最终使得青岛实业公司三大股东成为空壳,而其则继续实际控制管理着青岛实业公司。
2007年,青岛实业公司在陶玉春的授意下,将所持有临沂中孚公司60%股份中的30%无偿转让给临沂中孚公司三名高管,而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该三名高管并未支付实际股权转让本金900万,也并未与青岛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2007年12月,陶玉春在中油器材公司清算阶段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做假账方式套取深圳泰宁花园一套价值84.478万元的房产,并将其转让至公司一名员工名下。
2008年,陶玉春在青岛实业公司关闭注销过程中,将本来应该交与深圳石油公司的价值1661.52万元的青岛市崂山区澳门花园8套房产给予孔某、常某进行私分。
另外,陶玉春还伙同其胞弟陶某非法侵吞国企经营利润合计975.876547万元。
关于陶玉春受贿罪的指控,公诉机关表示,其于2001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深圳技开公司与王某实际控制的临沂罗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爱森公司采购“干粉”并发往胜利油田,在此过程中罗通化工公司获的差价1924.258万元,王某通过罗通公司将1600万元打入陶玉春胞弟陶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
除以上指控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陶玉春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滥用职权等,最终公诉机关指控陶玉春涉嫌侵吞公共财产和受贿合计逾5221.87万元,涉嫌造成国家利益损失逾2.61亿元。
庭审现场,陶玉春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对于其中三项指控当庭否认。
陶玉春称,私分8套房产是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自己并未分得房产,其仅是一种激励机制的企业行为,对于侵吞国有公司利润这一指控,他表示自身并未参与,而其行为仅仅是帮助陶某考察质量。对于无偿转让股份,他则表示个人并未从中获利,而深圳泰宁花园的房产,则属于公司的账外财产,只是“替公司代持”。最后,对于受贿的指控,他更是直接否认。
据悉,该案判决结果将择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