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总量设置和调整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2015-10-08潘晓滨史学瀛
潘晓滨++史学瀛
摘 要:如何进行有效的配额总量设置是中国实施国家级排放交易机制所要面对的首要课题,其实施效果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配额初始分配和交易,在遇到经济周期影响等结构性问题时,则需要借助总量调整机制加以补充修正。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通过近10年的实践,在总量设定的路径选择、总量的分解模式以及总量结构调整机制设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我国未来全国统一排放交易体系中总量设定规则的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排放交易机制;总量设置;总量调整;延迟拍卖;市场稳定储备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5-0018-07
导 言
自欧盟开始实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以来,该制度在全球的发展已经历经10年时间。这些年中,不仅中国七个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成功启动,亚洲的韩国、北美的美国加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欧洲的瑞士以及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各自的排放交易机制相继投入运转。截至2015年4月,已经投入运行的区域、国家和地区范围内的16个排放交易机制,全部采用了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1]在区域层面,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启动最早,实施时间最长,获得了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
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一个基本制度设计是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事先设定,一个确定的总量代表了一定时期内排放交易机制覆盖范围所能达到的特定环境目标,并通过配额价格信号传导激励覆盖产业完成低碳转型,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因此,总量设定实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碳市场的运行和排放交易机制减排激励作用的正常发挥。作为排放交易机制实践最早的实体,欧盟在总量设定实践中先后暴露出总量设定分散决策而导致的过量分配,以及经济外部性冲击而带来的总量结构性问题。时下,欧盟仍然在探索总量调整的有效路径,以期真正解决总量设定实践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对欧盟总量设定及其相应对策的研究,将对中国即将开展的国家级排放交易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总量设置
欧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领跑者,其所建立的排放交易机制(后简称EU-ETS)是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涵盖国家最多、纳入产业部门最广泛的区域性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截至2015年,EU-ETS规划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为一个交易期,交易期的时间跨度不断加大,即第一交易期(2005至2007年3年期)、第二交易期(2008至2012 年5年期,与京都第一承诺期平行)、第三交易期(2013至2020年8年期)和第四交易期(2021至2030年10年期)。每个交易期配额总量的确定,取决于欧盟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或自主减排承诺。在确定配额总量的路径选择上,EU-ETS先后实践了自底向上和自顶向下两种层级模式。具体而言,最初两个交易期内采用了分散决策,即先由成员国申报排放总量,再由欧盟委员会审查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简称NAP)。但自第三交易期之后,总量设定过渡为集中决策模式,即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基线年排放量和线性减排率,计算出EU-ETS统一的排放总量,再根据具体原则分解至各成员国,并由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各自的实施措施(National Implementation Measurement,简称NIM)。
(一)早期的排放总量设置
欧盟第一交易期和第二交易期的总量设置主要围绕京都减排义务而展开。欧盟在京都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内减排目标为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减排8%,该目标源自《京都议定书》集体履约机制的规定。①欧盟采取了国家集体履约模式, 8%的国际减排义务在欧盟15国内部进行了重新分配。欧盟总体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在成员国间的分解,对于欧盟排放交易早期阶段采用自底向上的总量设置模式具有重要影响。在第一交易期和第二交易期中,欧盟排放总量设置根据成员国提交的国家分配计划进行加总而获得,成员国制订的国家分配计划必须符合“第2003/87/EC号指令”附录3所列出的标准,附录3第1条是最重要的标准,即要求成员国提交的国家分配计划必须与各自京都强制减排义务一致。[2]
第一交易期是EU-ETS的试验阶段,期内欧盟并不急于实现交易机制的减排作用,而是将重点放在制度的成功导入和配套基础设施的建立,在获得一手经验后再将交易机制投入成功运行。因此,试验期内的总量设置属于自愿行为,并没有受到京都义务的影响,各成员国提交的排放总量主要参考了照常情景下的排放水平,总量设定比以往年份有所增长,而欧盟委员会在审核国家分配计划时进行了减量,总减量幅度为成员国提交总量的4.3%。[3]第一期的实践暴露出很多问题,并在期末出现了大量配额盈余。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成员国普遍制定了温和的减排目标,以便为本国涵盖企业赢得宽松的排放约束环境;另一方面,排放源统计数据的缺乏和计算方法的问题,也给成员国的总量设置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导致所预测的照常情境排放量普遍偏高。虽然期末也出现了德国对其总量设定的事后调整等情况,[4]但配额的期末剩余量依然很大。欧盟最终在第二期之前注销了全部过剩配额,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配额价格的急剧贬值,严重危害了EU-ETS的运行稳定。
第二交易期平行于欧盟京都义务的履行阶段,EU-ETS涵盖部门的总量设置以2005年水平为基础减少6.5%。[5]在国家分配计划第二阶段(NAP-II)的实施过程中,历史排放数据不足问题得到了很好解决,成员国也有了更加充足的时间来准备各自的国家分配计划。成员国在进行总量设定时也必须与各自的京都减排义务挂钩,即在第二期内国家分配计划批准的配额总量越多,未来占用的京都配额越多,在非涵盖部门出现京都配额短缺的可能性越大。第二交易期初始阶段,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对EU-ETS正常运转产生了明显冲击,2009至2012年间由于欧洲经济衰退出现了大量配额剩余,配额过剩导致了市场的剧烈下滑。为了避免出现第一期注销配额导致价格暴跌,第二期的过剩配额被允许部分存储至第三期继续使用。与此相伴的是,未来EU-ETS市场稳定运行与配额总量结构性调整成为问题关键所在。
EU-ETS早期运行阶段在总量设置中规定了各种类型的配额储备机制,其中新入者配额储备机制(New Entrant Reserve,简称NER)最为普遍和重要。该机制专门用于对运行期间的新纳入排放设施进行配额发放。在早期自底向上的分散决策模式中,NER的设置比例由各成员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策,并在提交的国家分配计划中进行规定,而不能事后修改。如果某成员国在特定交易期内预留的NER比例过少,如果用于新加入者分配的配额储备供不应求,那么该国的管理者必须从欧盟统一市场购买所需配额。第一交易期中,欧盟25国新入配额储备占配额总量的平均比例为2.4%,第二交易期提高至5.8%的水平。NER配额量的扩大意味着占了所设定总量中的更大比例,在总量水平确定的情况下,原有排放设施所能够获得的配额将更少,减排的压力相对增大。因此,NER扩大代表着成员国对产能扩大的预期,以及对已涵盖排放设施更大程度的减排压力。事与愿违,由于经济衰退导致第二交易期期末再次出现了大量配额盈余,期初NER规模的扩大反而加剧了配额过剩。此外,在早期阶段,部分成员国在国家分配计划中也曾建立了一些特殊配额储备,如东欧国家设定用于联合履约项目(JI)的预留配额储备,英国和荷兰设置的法律赔偿配额储备。这些类型的配额储备在欧盟后期集中决策的总量设定模式中均没有保留下来。
(二)后期的排放总量设置
随着2012年京都第一承诺期国际减排义务的终结,京都第二期减排谈判陷入僵局,欧盟以自主承诺方式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规划,对未来不同阶段的减排目标进行了设定。这些减排目标直接影响了EU-ETS后续各阶段的配额总量设置。欧盟首先提出了2020年气候与能源一揽子组合方案,其中要求2020年整体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水平减少20%,通过基期换算即以2005年为基期水平减排14%,该目标由EU-ETS涵盖产业部门和ETS之外的未涵盖排放源共同完成,进而ETS减排目标为2005年基期水平减排21%。[5]而在未涵盖领域,欧盟根据共同努力决定(Effort Sharing Decision,简称ESD)设定了第三期平行期间内10%的减排目标,并由28个成员国自行采取其他减排措施。2014年秋,欧盟正式通过了2030年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为2020年之后至2030年的减排目标进行了设定,与此相对应,EU-ETS在第四期(2020~2030年)中,排放总量的设置将比2005年水平减少43%。2030年能源政策框架特别强调了排放交易机制的改革,促使排放交易机制能够抵御经济运行中的外部冲击,并提出了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作为应对的建议。
自第三交易期伊始,在总量设定方面,欧盟采取了集中决策和自顶向下的总量设定模式。欧盟委员会在2010年先后颁行了“2010/384/EU”号和“2010/634/EU”号决定,对总量设置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配额总量的设定将基于成员国2008至2012年的平均排放水平,并考虑第三期之后EU-ETS新增加的覆盖部门,第三期年度线性减排系数为1.74%。此外,NER将采用固定的5%比例设置。总量设置的集中决策模式还需要解决总量在成员国之间的分解问题。欧盟第2009/29/EC号指令规定了总量分解方案:(1)配额总量的88%作为成员国基本份额,成员国的基期数值将以2005年核证排放量或2005至2007年三年的平均排放量取较大值作为参照;(2)配额总量的10%用于欧盟内部的团结发展,由经济较发达的西欧国家对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东南欧成员国进行了份额追加;(3)剩下2%份额用于对波罗的海成员国关闭早期俄式核电站超额完成京都减排义务的早期行动奖励。
二、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总量调整
欧盟在最初两个交易期内始终无法摆脱配额总量过剩问题的困扰。如果第一期仅仅是由于在分散决策模式下成员国各自设定了过于宽松的排放总量,且因为试验期伊始数据准备的不足,欧盟决策机构可以通过制度完善来加以克服,那么第二期内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所导致的配额总量的结构性过剩却是欧盟决策层始料未及的。经济危机的后果自2009年开始显现,欧盟碳市场上的配额需求一路走低,严重影响了市场稳定性和配额价格本应发挥的低碳转型激励作用。在应对层面,虽然欧盟吸取了第一期注销全部过剩配额所导致价格暴跌的教训,并允许第二期末约15亿配额单位的总量盈余进入第三期进行流通,但这也仅仅是问题的搁置而非真正解决。由于经济危机影响的深远作用,希望凭借经济复苏来激活配额需求的规划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为此,欧盟委员会相继采取延迟拍卖措施和市场稳定储备机制来解决配额总量的结构性过剩问题。比较而言,前者更像一个应急的扬汤止沸之举,而后者则是欧盟决策者下定决心的釜底抽薪之策。
(一)延迟拍卖
面对大量过剩配额转移至第三期,欧盟委员会在新阶段伊始便采取“延迟拍卖”措施来解决市场短期配额供应过剩的问题。所谓延迟拍卖(Back loading)是指通过修改欧盟配额拍卖条例的有关条款,对配额拍卖的时间表进行调整,将第三期早期按照计划需要拍卖的特定数量配额推迟至第三期后期阶段进行延迟拍卖的方法。由于该方法起到了早期阶段配额发放数量折减的实际效果,国内学者也将其称作“折量拍卖”。但是折量并非配额分配数量的实际减少,并不会削减第三期内的配额供应总量,只是调整了期内不同年份的配额供应数量,因此将其称作“延迟拍卖”更为恰如其分。前文曾经提到,EU-ETS第三期的配额供应遵循了每年1.74%下降的递减规律,早期阶段供应的配额较多,而后期用于拍卖的配额数量降低,延迟拍卖正式以此分配规则作为基础起到移峰填谷的效果。但是这一操作仍然以一个基本假设作为前提,即欧洲经济在2020年前能够显著复苏,对末期结构性过剩的配额总量起到强有力的需求支撑作用。这一假设前提很有可能过于乐观。[6]
在具体规则设计中,欧盟决策层分别针对15亿配额单位的体量论证不同的延迟方案,并陷入激烈的争论之中。[7]首先,延迟时间框架的确定是第一个争论焦点。欧盟委员会选择的移峰年份分别为2013、2014和2015年三个拍卖年份,配额延迟拍卖的填谷年份则分别比较了2018至2020年的三年期、2019和2020年的两年期以及2020年的单年期。在论证中,决策机构认为如果采用三年期延迟拍卖,很有可能因为经济复苏的迟缓而降低措施实施效果,而如果采用2020年的单年期,所有配额转至当年很有可能对配额市场造成冲击,重现先前两期的配额过剩和价格暴跌的情形。最终延迟至两年期成为敲定方案。其次,延迟供应的配额数量成为另一个主要的争论焦点。决策机构分别对4亿、9亿和12亿配额单位的延迟总量进行了影响评估,并得出结论:如果选择12亿配额总量进行延迟拍卖,很可能会导致“削峰变谷和填谷变峰”的悲观效果,即期初配额供应过少和期末投放时配额供应过多,反而造成配额价格在更长时间内的剧烈震荡;如果采用4亿配额数量,很可能不能解决期初配额过剩的难题,进而不能达到刺激需求提升配额市场的目标。最终,9亿配额体量被认为是比较合理的延迟总量,既可以起到缓解初期过量供应的问题,也可以有效防止期初和期末配额价格的剧烈震荡。
在欧盟委员会的坚持下,延迟拍卖提案最终获得了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通过,并在2013年末以“第1359/2013/EU号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决定”形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正式文件。但是由于时间拖延,在2013年实施延迟拍卖已经不可行,因此最终的定型方案为2014、2015和2016年三年分别减少4亿、3亿和2亿配额总量,其拍卖将推迟至第三期末的2019和2020两年分别增加3亿和6亿拍卖数量,此方案在2014年正式实施。延迟拍卖无疑是一项起到短期缓解作用的临时措施,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配额过剩的结构性问题。随着第三期末的临近,早期提取的配额依然要投入市场流通,对未来EU-ETS健康运行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欧盟急需一项制度化的总量结构性问题的调整方案来矫正配额总量的失衡问题。
(二)市场稳定储备机制
市场稳定储备机制的提出最早始于2014年初的欧盟委员会提案。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arket Stability Reserve,简称MSR)是一套用于弥补延迟拍卖措施的临时性适用和实施效果的不足而建立的可持续、具有制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总量结构性问题解决方案。[8]欧盟委员会计划在第四期伊始(2021年)实施MSR机制,但截至2015年春该提案仍然悬而未决,由于以波兰为首的一些东欧国家担心配额供应减少对其产业竞争力造成损害而提出反对意见,该机制很可能延迟到2021年之后实施。
MSR的规则设计主要针对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外部性冲击以及ETS自身制度运行问题所导致的配额总量结构性供需失衡。MSR事实上起到了配额“蓄水池”的作用。MSR自动调整机制将被嵌入现有的欧盟排放交易制度体系当中。机制发挥作用将基于配额总量变化预先设定的两个主要情形:其一,配额过剩的情形。考虑到配额流动的总量,当排放交易运行中存在配额流通暂时性过剩的数量超过8.33亿配额单位时,一定数量用于拍卖供应的配额将被自动扣减到MSR当中进行存储,以缓解配额总量过剩的局面。其二,配额短缺的情形。当配额流通数量低于4亿配额单位时,MSR机制将启动投放一定数量的存储配额,添加到未来年份计划拍卖的配额总量中。
与延迟拍卖措施希望借助欧洲经济复苏而带来配额需求的提升从而来缓解总量供应过剩的设想不同,MSR机制建立在维护碳市场配额价格稳定的自主调节基础之上,并以此保障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能够以明确的、合理的配额价格信号切实保证在欧洲推进低碳技术的创新、低碳能源需求的增长和低碳经济的转型。规则实施的稳定性及其效果的可预见性是MSR机制构建的核心考量所在,而配额总量的结构性调整则是实现价格稳定的主要手段。
三、欧盟排放交易总量设定与调整规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排放交易制度的实践被党和国家作为参与国际气候治理、减缓气候变化工作的主要契合点。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暂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及伴随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猛增,我国已经跃居世界头号温室气体排放国,并承受了来自国际社会日益增加的减排压力,在2015年末即将召开的国际气候大会上,以中印为首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是否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已经成为气候谈判关注的焦点。从某种意义上讲,《京都议定书》可能是中国最后的保护伞。[9]我国已经承诺了碳排放强度的减排目标以及碳排放峰值目标,这对于我国即将开展的国家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设定具有指导意义。同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总量设定和调整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碳交易开展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并主要体现在总量设定路径、总量的地区分解和总量的技术结构三个主要方面。结合我国开展碳交易的基本国情,以下就上述三个方面分别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中国国家级排放交易机制的总量设置路径
参照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实践,总量设置首先体现了区域、国家和地区政治实体自主承诺减排目标的约束(例如EU-ETS第三期)或国际强制减排义务的履行(例如EU-ETS第二期)。欧盟主要凭借排放交易机制中配额总量的设定作为实现减排目标的主要手段,而在排放交易未覆盖领域,则需要采用基于命令控制型的标准或税收手段进行规制。这一路径选择对我国同样具有借鉴价值。我国虽然暂不承担国际减排义务,因此无需通过排放交易机制的总量设定来转化和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但我国也分别在2009年和2014年提出了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下降40%~45%以及2030年达到排放峰值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减排目标,因此国家级排放交易机制的总量设置肯定需要围绕我国承诺的减排目标而进行设置路径的设计。
与欧盟所处的后工业化发展阶段不同,我国正在经历工业化中期高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尚未脱钩,但排放强度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而开始下行。国家级排放交易机制在2030年排放峰值到来之前,其总量设置应当基于我国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进行转化,采用有限增长的“滚动”设定模式,[10]即每年的配额总量的绝对值虽然有所增加,但是总量的增长率却是逐年递减的,并受到国家级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的约束。在排放峰值到来之后,国家级排放交易机制的总量设置将正式进入到排放总量下降模式,EU-ETS第三期之后的线性递减路径是值得参考的,递减率的设置将取决于国家减排的决心、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以及未来可能承担的国际减排义务。
(二)中国国家级排放交易机制的总量地区分解
欧盟排放交易总量设置的另一特色是自底向上和自顶向下的总量分解模式的切换。在第一期和第二期的自底向上总量设置模式中,欧盟成员国享有更多的总量设置权限,并由欧盟委员会审批通过,排放交易机制的总量水平最终取决于各成员国获批配额总量的加总;而在第三期之后,欧盟转换为自顶向下的总量设置模式,即由欧盟委员会为排放交易机制设置总量及其递减率,并根据一定标准将配额总量分解到每个成员国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分权化的总量设定模式体现了EU-ETS初期的试验性质,并带来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在总量设置中博弈,成员国关注本国产业竞争力而多获取排放总量的动机,也是导致第一期末配额过量分配和价格暴跌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国已有的排放交易实践,自2013年起,北京、天津、上海等七个碳交易试点已经先后启动了地区级碳交易,各地主要根据排放交易机制所覆盖行业并结合本地区特定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进行配额总量设置。七个省市碳交易试点事实上已经开启了我国“自底而非向上”的总量设置模式,具有明显的规则试验性质,与欧盟第一期相契合。因此,“自顶向下”总量设置的集权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决定配额总量,地方政府接受总量分解的模式,对我国即将启动的国家级排放交易机制更加适合。中央政府将承担更多责任,其总量决策须基于充分、真实、有效的涵盖排放源的历史数据,地方政府的权限受到制约。“自顶向下”模式下,总量在地方层面的分解所需标准的建立更为重要,欧盟的经验值得参考,地方省份可以根据涵盖排放源在基线年份的排放量作为参照进行配额总量主体部分的分解。而我国东西部省份经济发展的差异,则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配额总量用于对落后地区进行分配倾斜,其形式可以借鉴西欧经济先进国对东南欧落后国家的优惠机制。此外,鉴于部分省份已实现的节能减排降碳领域早期成果,可以将总量分解的早期行动奖励机制作为总量分解的有益补充。
(三)中国国家级排放交易机制的总量结构设计
总量结构设计是总量设定的重要一环,其比例设定决定了总量中应当包括的既有分配配额部分和储备配额部分,储备配额机制是总量结构设计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事后总量调整的主要手段。根据欧盟现有经验总结,配额总量设置中首先划分5%比例的新入者储备(NER),专门用于产能增加的排放配额需求部分。而针对外部性冲击和过量分配所导致的总量设定结构性问题,欧盟则提出了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方案。NER和MSR机制共同构成了第三期之后欧盟总量设置 “一体两翼”式储备机制的组成部分。[11]
我国未来排放交易机制中的总量结构设计将面对比欧盟更加复杂的局面,这与我国排放峰值到来之前,经济增长所导致排放需求的不可预期性是分不开的。针对经济增量部分的新入者储备(NER)不仅将用于新成立企业或设施的增量排放,而且既有排放企业或设施因产量扩大而带来的配额事后调整问题,同样需要储备配额的补充。因此,新入者储备机制在我国总量设置设计中应当转换为配额分配储备机制,囊括新成立排放单位和既有排放单位事后配额分配调整两部分的配额供应需求。配额分配储备所占配额总量的比例设定则是一个棘手问题。比例设置过低可能会导致履约期内产能增加所需配额供不应求,造成经济增量部分排放成本的提高;如果比例设置过高,则会在履约期总量固定的前提下,挤压既有排放源能够获得的配额数量,不利于排放交易机制的减排成本控制。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在设定适中比例配额分配储备的前提下,引入经济体系的配额预借机制,以此应对特定时期内经济快速增长所导致增量部分配额需求不足的问题。与欧盟MSR机制相类似,我国也应建立自己的市场调控储备机制,以应对市场配额流动性短缺或过剩的问题,尤其在配额分配过多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考虑到在我国经济上行期很少出现经济衰退所带来的配额流动性过剩问题,市场调节储备也可以作为配额分配储备的备用机制,在后者配额供应不足且尚不需要启动经济体系配额预借的情况下发挥应有的补充性作用。
注释:
①《京都议定书》第4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集体履行他们的减排义务。他们可以根据彼此达成的协议自由分配减排额度,只要保证这些国家的总减排量达到各国在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数量之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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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 Setting and Adjustment in EU-ETS and its influence to
China's National ETS
Pan Xiaobin Shi Xueying
Abstract: How to set the GHG emission cap is the prime challenge faced by China's govern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ETS. The effectiveness will directly influence the process of initial allowance allocation as well as allowance transaction in secondary market, and cap adjustment mechanism is also needed when impacted by economic cycle and other structural issues. After the practice of at least ten years, there have been abundant experiences accumulated for EU-ETS in the fields of path selection of cap setting, modes of cap re-allocation and design of cap adjustment mechanism, which is essentially useful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ap setting and adjustment rules of China's future national ETS.
Keyword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Cap setting; Cap adjustment; Back-loading; MSR
责任编辑:翟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