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战略法治研究
2015-09-30杨健姜琳崔艳峰
杨健++姜琳++崔艳峰
摘要:知识产权区域战略的实施是知识产权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知识产权战略的相继出台,对知识产权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既要加强自主创新的能力,也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认真分析区域化知识产权法治的国际表现基础上,进一步阐释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区域法治的现状,在知识产权区域竞争与区域法治的战略思考层面,通过知识产权贸易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实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自由中的贸易的协调发展与互动。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区域战略;知识产权法治;区域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法治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领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完善激励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在市场上才有讨价还价的能力,而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的企业经常面对苛刻条件,甚至面对知识产权形成的壁垒。所以,一方面要加强自主创新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在2010年,位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为东北唯一被国家批准为国家创新型试点的城市,这为黑龙江省的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与法律保护研究提供了契机。黑龙江省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已经颁布,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增强区域战略。创新的加强必须要有科技的支撑和指引,区域的科技能力常常反映出来一个区域的创新能力;创新需要面向实践,更离不开理论指导。而创新中更需要思想理论创新的先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的制度保障作用。所以,理论研究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从实践出发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至关重要。
一、法治的内涵与知识产权区域战略法治
关于法治的理解,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先贤学者们均有论述。伟大的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有两个层面的涵义:其一,已形成的法律获得普遍地尊重,其二,该法律本身又应是良法善治的体现。[1]89著名的哈耶克也认为,法治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规制政府权力等要素。[2]92我国法理学家也指出:“法治是指法律制度在法律上处于‘良好状态”。[3]68由此看来,法治作为一种美好的状态,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
从法学研究现状来看,在加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理论研究发展的趋势是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对立到逐渐承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在知识产权法语竞争法对立中,偏重于竞争法的观点认为,通过竞争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竞争需要自由化,由此,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限制与干预则显得具有合理性;而在知识产权法语竞争法对立中,偏重于知识产权法的观点则认为,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知识产权不应受制于竞争法,由此,才能更好地激励创新、增进社会福祉。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财产至关重要,建立在只是财产基础上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理论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张无形资产同样值得重视,而不应与其他财产政策相区别;另外,从经济学的利益平衡出发,涉及到各个主体的利益平衡问题,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经济全球化是国际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贸易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推力。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黑龙江省的企业以及我国企业在市场经营及贸易中不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这就涉及到如何面对加强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问题。整体上黑龙江省的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与区域保护问题研究还比较薄弱。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实现知识产权区域法治的目的,又是手段。通过有计划地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将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进而,将逐步推进一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力与竞争力。在国际层面,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内,国际上的各成员之间可通过缔结协定和组建国际组织的方式建立起本区域保护体制,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区域保护,这在国际社会已经大量出现。在国内层面,在其内部亦会铜鼓某些方式达成知识产权区域保护的目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增强本区域内各国及地区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统一,[4]除此之外,该种方式还可以从实际上提升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治状况,长远意义上讲,对符合良法善治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确立有着积极作用。
二、区域化运动与知识产权区域法治的国际表现
区域化运动是一个宽泛的界定。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的不同国家已经地区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考量会进行区域性的战略合作同盟,从而组建成某种组织机构或者一个相关的机制。现实中,这种共同的利益考量,可能是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也可能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甚至其他方面,不过在现代社会,经济因素的考虑是最主要的方面。区域化运动最终表现出来的机制和机构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较为正式和固定,如东盟、欧盟等一些区域性的共同体;有的较为松散和灵活,如博鳌论坛这样的以对话形式出现的论坛。但是,不管怎么说,区域共同体在国际社会客观存在,并且在国际组织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区域共同体的成员之所以能够以某种形式走在一起是有着一定的根源的,这些成员“往往在民族、历史、语言、文化或精神上具有密切联系,培育了某种共同意识;或者在现实的国际生活中具有彼此关心的政治、军事、经济或社会问题,形成了某种相互依赖关系”[5]278由此,他们之间有着达成一致、合作、联盟的基础、形成统一的规则。进而言之,为了规则的强化,共同体之间更容易实质性地采用法治这种治理方式,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层次的国际法治。[6]在这个过程中,体现出来了区域成员之间利益、目标、规则的一致性和实现法治目标以及实施法治路径的可能性。
经济全球化席卷的今天,欧盟所形成的一系列体制令人耳目一新,尽管可能还有不完美之处,但其业已建立的许多制度规范被广为称赞和推崇,欧盟在欧洲区域化的过程中,在政治法律层面表现出来极强的生命力,将其称为现代国际社会“区域化法治的典范”应不为过,而且欧盟的“区域化法治的典范”向国际社会彰显了一种国际法治的远景,在国际社会影响深远。但是,必须认真分析,欧盟的相关法令与普遍意义上的国际法是有所差异的,欧盟法治与我们理解上的国际法治也是存在差异的。欧盟法包括两大方面:第一方面,主体部分和主要渊源是各成员国通过多边谈判、协商而签订的各项条约,如著名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二方面,即在第一方面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各种法律文件,即欧盟的主要机构根据基础条约发布的一些指令、规则等。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欧盟体现出来较为强有力的规制,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非常严厉,欧盟曾将美国微软公司诉至法院,并取得胜诉。由此,欧盟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则以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为目标,注重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7]学者的这一观点,也充分说明了该规则的宗旨与法治的目标。
除此之外,从国际社会考察,非洲虽然存在着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经济相对落后,但在知识产权区域保护方面却十分重视,且形成了一定的成果,体现出来一定的先进性。而实质上,非洲在知识产权区域化方面的努力在促进了本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对世界上的其他区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落后的区域。不过,似乎人们对非洲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与经验的关注度远远不及对欧盟的关注。从历史的角度考察,非洲法语区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和英语区的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很早就建立起来了,由此“一洲两制”的知识产权区域保护局面得以形成。但随着非洲各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强,现有局面显然不能适应发展需求。建立一个统一的非洲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日益迫切。 [4]另外,南美洲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一定特色。非洲安第斯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取得的成果和成功经验表明,“在一个法律体系相对较弱的地区可以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管治,”[8]46由此,并非不具有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和良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无法正确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一个知识产权制度相对落后的区域同样可以促进其范围内在建立一个有效的良性的机制和战略,促进知识产权法治的发展。
三、龙江区域特点与知识产权法治的现状
黑龙江省虽处祖国东北,但地理位置重要,位于祖国的边陲,与俄罗斯、朝鲜、日本等多个国家接壤或毗邻,是以高新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贸易的一个重要口岸。黑龙江省工业发达,知识产权等高新领域研发实力雄厚,有一批诸如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高水平的理工科院校,以及诸如哈飞集团、哈药集团、东北轻合金公司等一些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业,这些单位及组织知识产权领域涉足面广、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同样迫切。一些高精尖技术在贸易往来中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由此,法律提供的配套保障也急需增强,在此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的具体情况,对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与区域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从而提升区域竞争力。
不仅是从我国的某一区域来看,还是从全国的整体考察,如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状况虽有改善,但都不容乐观,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执法。不过,立法又是执法的依据,需先行。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如何限制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真正促进市场竞争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而言,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其他代价很可能远比发达国家大,面临更多的困难;同时,发达国家在现有的国际竞争体制的背景下已经推出了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竞争法层面的法律规制将有利于竞争的知识产权规范。然而,黑龙江省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背景下,旨在控制限制性经营实践或知识产权滥用的机制是薄弱的,甚至根本不存在。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重视加强竞争政策。黑龙江省立足于发展中国家,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契机的今天,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有关贸易中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与区域保护制度,逐步改善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法治的状况。
国际、国内层面的知识产权贸易无所不在,现实中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层面的弱势地位使之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一种接受方的特殊境地,而发展中国家的内陆省份同样处于竞争中略势,这使得知识产权滥用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时常发生,实际中易处于遭受知识产权滥用的不利地位。而这种知识产权的滥用实质上是一种反竞争行为。无论是对我国还是其他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同样的考验与挑战——如何依托于竞争法、运用具体的竞争规则,尤其是竞争法对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这对位于边疆省份的黑龙江省更为重要。如何将自己的竞争优势完善发挥是一个难点。而立足于本省,结合区域特点与区域优势,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的同时,积极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需要创造一个不损害竞争的知识产权贸易环境。
四、知识产权区域竞争与区域法治的战略思考
从全球范围来看,发展中国家区域的知识产权法治状况方面不容乐观,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情况。世界银行估计,每年有200亿美元的知识产权收益从发展中国家流入少数几个发达国家。[9]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常常受到多种限制,这归因于地域性限制和立法的差异,这对国际投资而言是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的,尤其是对高新技术国际投资活动会产生障碍。 [10]具体到一个地区也是如此,不同的地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自然会对投资、吸引高新技术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黑龙江省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与南方沿海地区省份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着不同的特点。
自从加WTO以来,围绕着知识产权所展开的竞争,成为我国参与贸易竞争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成为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政策必须面对的问题。也只有制定良好的知识产权战略,重视自主创新,才能有效地维护我国及黑龙江省的高新产业贸易秩序、保持竞争力。但黑龙江省现有的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大多落后于加强我国的自主创新、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际。我们不能否定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其在解决贸易中知识产权所涉及问题的固有局限性。其一,在谈到科技创新的时候,我们必须明确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与状况与发达国家及先进省份存在的差距,这决定了在一段时期内必须积极吸引和引进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其二,必须关注在我省重视科技创新、积极展开知识产权战略的同时,发达国家和我国沿海省份城市同样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许多大的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贸易扩张的手段,以不断提升竞争力。进行科技自主创新、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是闭门造车,只有在吸收消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才能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引进技术并不是无偿的,离不开贸易,而我们在贸易中常处于受方的地位。在知识产权贸易中,特别是在技术许可方面,一方常常会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人为地限制另一方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以图取得或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故需要依托于法律及政策在充分发挥自己竞争优势的基础上解除这种困境,从而完善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政策。
结语
对于知识产权强国而言,严厉的竞争法律规制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贸易中行使知识产权从中获得巨额利益,故知识产权强国不愿为的严厉竞争法律规制正好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及地区,这也是符合我们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省情。我们要积极利用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作用,无论是市场管理还是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加以合理规制,使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市场竞争自由中的贸易问题能够协调发展与良性互动。在遵守国际、国内“游戏规则”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真正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不断完善黑龙江省的知识产权战略,是现实区域战略法治的重要内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发展,使知识产权保护逐步迈向法治,走向一个新台阶,是需要长期坚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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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健(1978-),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知识产权法。
姜琳(1981-),法学博士,哈尔滨金融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知识产权法。
崔艳峰(1981-),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在读,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责任编辑:杨立民)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科技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区域战略研究”(12542054)、“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黑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视角”(1254b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