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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会计实务操作的几点分析

2015-09-30李恩亮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9期
关键词:服务公司能源管理优惠

史 弘,李恩亮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济南 250012)

1 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定义

2010年8月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节能服务公司,简称 ESCO(Energy Services Company),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 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

2 合同能源管理的性质

合同能源管理应被明确认定为是提供节能服务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相对于为客户优选采购节能设备而言,节能服务公司更多的是为用能单位提供优质的节能服务,可以说选购节能设备也是节能服务的内容之一。合同能源管理活动不是推销设备或技术,而是提供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

3 节能服务公司会计实务问题分析

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中,并未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如何核算进行明确规定,这就给会计实务的处理造成了争议,主要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类型选择、营改增对节能服务公司纳税的影响、节能设备折旧期的确定、合同期满节能设备的处置、税收优惠期的确定等几个方面。

3.1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类型的选择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融资租赁型。

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是国家最重要的鼓励措施,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仅给出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根据目前出台的国办发[2010]2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和财建[2010]249号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也仅针对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定了财政支持办法。因此在我国,节能公司开展的大多是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今后数年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在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中也仍将占有较大的份额。

3.2 营改增后节能服务公司纳税分析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等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的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试点,正式拉开了增值税扩围的序幕,也化解了关于节能服务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争论。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属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由缴纳5%的营业税变成了缴纳6%的增值税,整体税负增加1%,可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负由缴纳5%的营业税变为缴纳3%的增值税,整体税负减少2%,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节能服务公司涉及设备销售或者是修理修配等业务,设备购进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但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的收取的节能服务收入,包括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则无法进行抵扣。

财税[2010]110号文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的2013年77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说明,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要特别说明的是:“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体系,理清对应于各类优惠项目的收入,做好税收优惠的备查表才能保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根据对于“符合条件”的规定,节能公司必须从事一个完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才可以享受各类税收优惠,而仅提供某一项节能服务收入就不能适用于各类优惠政策。

3.3 节能设备折旧期的确定

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项目购入的机器设备,因为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还未实现转移,应该作为自有设备计提折旧。2013第77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节能服务公司应将合同期作为折旧期,至合同期满时,折旧期也满,设备账面除了设备残值之外再无余额。

3.4 税收优惠期的确定

财税[2010]110号对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减免税确认时间规定是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在实务中,节能服务公司应明确第一笔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即使收入没有实际收到,也不影响确认优惠年度,这样可以有助于公司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

另外,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结束,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也结束。假如公司的第一笔收入于1月份取得,则第一个纳税年度是1月至12月;但如果公司的第一笔收入于12月份取得,则第一个纳税年度就只有12月一个月了。节能服务公司应充分考虑到税务处理的细节规定,合理规划业务进度,使税收优惠的各项规定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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