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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言行为的规范

2015-09-29董爱丽

文艺评论 2015年2期
关键词:交际规范内容

董爱丽

论语言行为的规范

董爱丽

一、关于语言行为规范

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语言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一样,遵循一定的行为常规。本文所说的语言行为规范,就是指人们在使用语言完成相应的社会行为时所遵循的行为常规。作为语言行为规范是语言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语言行为规范应当纳入社会语言学的研究视野。

语言行为规范与语言社会密切相关,其形成与语言社会内部的社会结构、关系、文化、心理、信念、伦理道德、价值体系等内容密切相关。可以说,语言行为规范是由上述内容的合力形成的,而其形成之后,又对上述内容起到维护和稳定的作用。行为常规是有一定稳定性的,尤其是与语言社会中相对稳定的社会信念、伦理道德、价值体系密切联系的语言行为规范,一旦形成之后,往往很难改变。

但由于语言行为规范所依存的语言社会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与语言行为规范密切联系的社会因素一旦有所变化,这个语言社会以往所遵循的语言行为规范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交际要求。语言行为规范对交际双方社会地位的变化、社会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察的改变尤其敏感。比如,传统的汉语社会对男性和女性的要求不同。男性要能担负起“家国天下”的责任,锐意进取。女性则附属于男性,其行为要以身边的男性(父亲、丈夫、儿子)为中心,因此应当安分守常。相应地,传统社会中提出的男性和女性的语言行为规范就有所不同。《礼记·内则》中说:“能言,男唯女俞。”《礼记集解》解释:“唯之声直,俞之声婉,故以为男女之别。”《礼记·内则》还强调:“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礼记正义》解释:“婉谓言语也,娩之言媚也。”由此可见,在传统的汉语社会中,男性的语言行为规范是强健刚直,而女性的语言行为规范则是柔婉顺从。这种对男性和女性语言行为规范的区别在当代汉语社会的语言教育中已经体现得不明显了,其原因就在于当代汉语社会男性和女性的社会地位已经相应地发生了改变,尤其是女性社会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女性拥有与男性相同的受教育的权利,以同样的资格接受社会的考验,女性不但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许多还在工作中居于领导岗位,或在社会活动中担任重要的社会角色。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汉语社会中要求女性对男性“柔婉顺从”的行为规范显然与当代女性社会地位不相匹配了。

但是,由于之前提到的稳定性,语言行为规范虽然会随着语言社会中社会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是其变化与社会因素很可能是不同步的,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均衡性。滞后性是指社会因素已经发生了变化,但与之相关的语言行为规范还保持原有的面貌,没有发生变化。以上文我们所说的传统汉语社会中女性“柔婉顺从”的语言行为规范为例,尽管在社会上,尤其是工作场合已经没有这样的行为要求,但在家庭中,非工作场合下多数女性的语言行为仍然保持着这样的行为规范,否则常被认为失去了女性的特点:“没有女人味道”。不均衡性是指语言行为规范的变化交际双方往往不是同时体会到的。一旦与语言行为规范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因素发生了变化,常见的情况是交际时在原语言行为规范中处于弱势的交际者首先发生变化,在交际中不断抗争,试图建立新的语言行为规范。而在原规范处于优势的交际者往往试图保持原有语言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交际双方所认可的语言行为规范已经不一致了。许多语言交际中的不和谐往往因此而产生。

二、语言行为规范的研究现状

在语言学研究中,国内外关于语言行为规范的研究成果都比较少。“语言行为规范”这一说法最早由尼日利亚语言学家Bamgbose在《论语言规范》一文中提出的。Bamgbose将语言规范分为三类,分别是代码规范、特征规范和行为规范。代码规范是指语言的标准变体,或从一组语言中选出并由官方或全民使用的某一种语言。比如汉语社会中普通话的推广工作就属于代码规范的内容。特征规范是指口语或书面语在任一平面上(语音、单位、形态、句法、正字法等)的典型特征及其产生和使用规则。比如说话和写文章是否合乎语法等。行为规范则是指与言语行为相联系的行为常规,“包括与别人交际时预期的行为模式,对所说内容的解释方式以及对别人言语行为方式的一般态度。”在《论语言规范》一文,Bamgbose指出行为规范与语言社区及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区的文化和信念体系有关。而“社会不太会容忍对于这些规范的偏离”。也就是说,一旦人们的言语行为脱离了语言行为规范,其社会交际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国外语言学研究中很少见到专门有关语言行为规范的研究。就我们目力所及,Bamgbose本人也未就语言行为规范问题发表进一步的研究成果。

我国语言学界对语言规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代码规范和特征规范上,对语言行为规范的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极少。最早将语言行为规范引入汉语语言研究学界的是戴昭铭。戴昭铭于1996年发表《语言文明与道德建设》一文。文章从Bamgbose提出的语言行为规范出发,指出我国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强调的语言文明,虽然有部分与代码规范和特征规范有关,但人们主要还是倾向于把语言文明理解为一种行为规范,与言语交际中的伦理道德有关,因此,精神文明中语言文明的建设,着重点应当放在道德文明的建设中。此后戴昭铭关于语言行为规范问题的论述,主要集中在《现代汉语规范化答问》一书中。

戴昭铭认为,言语行为规范是指语言作用者在特定语境中言语行为的得体性,并将“日常使我们感到言语得体性的因素”。具体化为以下内容: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场合,对什么人,为什么目的,以什么方式,说(或写)什么样的话题或内容的话。同时指出,这七项因素“互相制约的综合作用,会使话语产生一种交际效果:可接受与否。”如果“对方在不怀偏见或敌意的前提下觉得可以接受,同时与双方利害无关的多数他人也感到合适”,这样的言语行为就是合乎“行为常规”的、得体的、符合规范的。反之,则言语行为是不得体的。戴昭铭的研究是目前汉语学界对语言行为规范最为深入的研究。

从语言规范工作来看,当代汉语社会语言规范的重点,仍然集中在代码规范和特征规范上,以2007年“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工作现场会”上的现场考察汇报为例,这次会议上提交的多篇考察汇报分别来自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安局,所有考察汇报中都提到了代码规范的问题(推广使用普通话),只有上海市公安局的汇报中,部分地提到了公安人员语言行为规范的内容。

在非语言学领域,有研究者从与语言行为规范相关的内容(说话时的态度、行业禁忌语等)引起交际对象的不同反应,部分地指出了语言行为规范对改善、促进交际双方关系、达成良好交际效果的重要影响。教育界、医疗卫生界、管理界都有研究者将语言行为规范或其相关内容与各行业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形象、职业行为守则等联系起来。这说明人们实际已经认识到语言行为规范对交际效果、交际双方关系等方面有巨大影响,但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是从职业道德的层面去探讨从业人员为了改善交际双方的关系、达到良好的交际目的,应当遵守一定的语言行为规范――主要是在交流中持“友好”的交流态度和应避免使用的令对方反感的语言。

大致来说,国内对语言行为规范的认识和研究体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不够深入完整,缺乏对语言行为规范系统全面深入的描写、讨论与分析;二是成果主要集中在应用而不是语言理论上,缺乏对语言行为规范的理论性探讨。应该说,社会语言学研究者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三、宏观的语言行为规范

作为语言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行为规范是人们使用语言完成社会行为时遵循的行为常规。戴昭铭直接将其归结为“言语行为的得体性”。为了研究和描写的方便,我们在戴昭铭的研究基础上,对其所说的部分概念做了进一步的区分,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

首先,在宏观上,我们将语言行为规范分成了两个部分。一是社会自觉形成的语言行为规范,一个是群体自发形成的语言行为规范。二者的区别在于语言行为规范形成的方式是不同的。

社会自觉的语言行为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语言决策机构、语言研究机构、语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指定、制定的语言行为规范;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内部发起的全局性、较大规模的语言行为要求也属于社会自觉的语言行为规范。前者如:儿童启蒙读物《弟子规》对儿童的语言行为就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这就是教导儿童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方式、内容来回应父母的召唤、命令、教导、斥责等。类似的还有“称尊长,勿呼名”、“尊长前,声要低。低不闻,却非宜”,不但指出了回应的内容、方式,连音高都做出了具体的说明。儿童如果违背了这样的语言行为规范,则被认为是不当的,会被成人指责和纠正。

现代社会中,许多行业从自身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语言行为规范。如一些商业服务企业对从业者提出了语言要求,一些中小学规定了任课教师教学工作中的语言禁忌,政府机关对公务员在办公中使用的语言也有一定的要求,有些地方还把这些语言上的要求张榜公布,用以提示工作人员,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等。这些都属于社会自觉的语言行为规范的范畴。

社会自发语言行为规范对各自所统辖的大小不同语言社团的语言生活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为社会自发语言规范的制定目的就在于减少由于语言行为不当而造成的社会关系的不和谐,避免由这种不和谐引发的各种矛盾或损失。与戴昭铭所说的“言语行为规范是指语言作用者在特定语境中言语行为的得体性”一致,这种语言行为规范是直接以“得体”为目的,因此社会认可度极高,公众普遍认为这种规范是“有必要”的、“应当遵守”的。但在实际的语言生活中,我们发现,对这种语言行为规范自觉遵守的程度并不是很高。比如某大型超市规定了收银员的六条服务用语规范,而且在每个收银台处张贴,内容包括问候顾客、要求顾客出示会员卡、询问顾客是否需要购物袋、询问顾客是否已经可以结账、唱付唱收、提醒顾客收好单据、欢迎顾客再度光临等内容。调查发现,收银员们的语言行为是比较一致的――在没有顾客和其他监督人员指明的情况下,收银员并不都按照超市的语言行为规定――即社会自觉语言行为规范行事,而是遵循着另外一种语言行为常规,这种常规,我们称之群体自觉的语言行为规范。

所谓群体自发的语言行为规范是指人们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遵循自身言语行为的目的,自发顺应同一语言社会中其他人在为达到同样目的时所采取的语言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行为趋同性的一种自然表现。其重要特点在于群体自发形成的语言行为规范能够形成语言的“行为常规”,但是其交际效果却不一定都是得体的。

从理论上讲,个别的、偶然的语言行为之所以能够稳定下来,成为一种交际的模式、形成语言行为常规――即语言行为规范,其原因应当是这种语言行为的交际效果是良好的、交际双方都认可为积极的。否则,为了达到更好的交际效果,交际者会对其做出改变。但在语言实际中,由于社会交际的复杂性、交际双方交际目的往往是有一定差别的,二者对于“良好的交际效果”也有可能有不同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有效”但并不非常“得体”的语言行为并形成常规。所谓“有效”是指遵循这样的语言行为常规行事,交际双方可以达到交际的最终目的;“并不非常得体”是指交际过程至少其中的一方可能并不愉快,双方的关系也不是非常融洽,有时可能还相当紧张。在语言调查中,这种情况往往是群体自发的语言行为规范的常态。事实上,在我们的调查中,许多群体自发形成的语言行为规范恰恰是对双方交际目的的达成(至少是与一方交际目的的达成)及和谐的社会关系不利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对语言行为规范的研究,尤其是对群体自发形成的语言行为规范的研究是必要而迫切的。群体自发形成的语言行为规范如在非行业规约下医患双方的语言行为规范、师生间语言行为规范、售货员与顾客间语言行为规范、服务员与服务对象间语言行为规范、行政人员与工作对象间语言行为规范中都有体现。

如前所述,在宏观上,我们将语言行为规范分成了“社会自觉的语言行为规范”和“群体自发的语言行为规范”两种。“社会自觉的语言行为规范”是由社会组织制定的,以“得体”为目的的语言行为规范,在语言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受其约束的语言团体自觉遵守的程度往往比较低。“群体自发的语言行为规范”是人们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遵循自身言语行为的目的,自发顺应同一语言社会中其他人在为达到同样目的时所采取的语言行为而形成的。这种语言行为规范下的语言交待行为,其结果并不都是“得体”的。这种行为规范往往是在交际中强势的一方的主导和弱势一方的妥协下形成的,因为在此行为规范下交际双方能勉强达到交际目的而逐渐稳定下来并形成语言规范的。

社会自觉的语言行为规范对其所统辖的语言社团的语言行为有指导作用,是理想的。群体自发的语言行为规范对其所统辖的语言社团的语言行为有示范作用,是现实的。在实际的语言生活中,我们常常发现群体自发形成的语言行为规范与社会自觉的语言行为规范是有差距的,有时差距还相当大。

四、微观的语言行为规范

微观的语言行为规范是指语言行为规范的各个组成部分。戴昭铭指出,“日常使我们感到言语得体性的因素,不在语言系统之内,而在语言系统之外”,并将其具体化为:a.什么人(年龄、性别、阶层、身份、文化教养),b.什么时间(年代、时期),c.什么场合(谈判、交易、演说、课堂、酒吧、聊天、网聊),d.对什么人(同a),e.为什么目的(推销、购物、应酬、教诲、赞赏、批评、责怪、劝谕、安慰、宣示、调侃、夸耀、自嘲、羞辱),f.以什么方式(语体、身姿、腔调、口吻、音量、句式、篇幅、风格),g.说(或写)什么样的话题或内容的话(喜庆、灾凶)。当我们从实际的语言生活中去考察语言行为规范时,交际时间、交际场合、交际双方已经是确定的。因此,着重考察的项目是双方各自的交际目的、交际方式和话题、内容。我们还特别关注交际双方对彼此关系的确认,以及对交际干预。在戴昭铭提出的要素基础上,我们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别和划分。也就是说,当我们对语言行为进行观察,并试图找到其所依据的语言行为规范时,是立足于:a.什么人(年龄、性别、阶层、身份、文化教养),b.什么时间(年代、时期),c.什么场合(谈判、交易、演说、课堂、酒吧、聊天、网聊),d.对什么人(同a)。而对e.为什么目的(推销、购物、应酬、教诲、赞赏、批评、责怪、劝谕、安慰、宣示、调侃、夸耀、自嘲、羞辱),f.以什么方式(语体、身姿、腔调、口吻、音量、句式、篇幅、风格),g.说(或写)什么样的话题或内容的话(喜庆、灾凶、),h.交际双方如何互相定位(一方对另一方有管理支配权、一方是另一方的尊长),i.交际双方对交际本身的态度如何(支持交际继续进行、中止交际、重新定位交际主题和方向)。

据此,我们对语言行为规范的组成内容作了新的划分。立足于交际中已然确定的交际双方(a和d)、交际时间(b)、交际场合(c),我们将语言行为规范的观察项归纳为以下几项:

1.关系项。这是标志说话者所认可的交际双方地位的项目。交际中交际双方如何称呼对方、如何自称、使用什么样的人称代词。

2.功利项。这是指当交际目的出现在语言中时的形式而言的。我们认为交际目的——推销、购物、应酬、教诲、赞赏、批评、责怪、劝谕、安慰、宣示、调侃、夸耀、自嘲、羞辱——出现在语言中时,即对交际对象有所要求,推销、教诲、安慰等即属于此类交际目的,向对方询问,要求对方做答也属于此类交际目的。功利项就是对交际对象有所要求出现的形式。

3.主观态度项。这是交际目的的另一类——宣示自己的立场或态度——时在语言中出现的形式。赞赏、批评、责怪、宣示、自嘲、羞辱等属于此类交际目的。

4.调节项。对语言内容进行调节的项目。包括“文明用语”的使用;语气词的使用;一些特定句式的使用;交际中语音特征的控制和变化、语体或语言风格变化的切换、身体的姿态和面部表情等。如礼貌的表达给予对方更多尊重,会进一步改善双方关系;语气词的使用是让对方感觉舒适,而像绝对、完全等程度副词的使用则是为了加强说服对方的力度;微笑的表情是为了让对方觉得友好等。

5.干预项。说话者对交际进行干预,包括使用语言和表情鼓励对方继续表达;催促交流进程;打断对方,重新确定或重申交际主题,即插话。干预项也体现在说话者的态度,但与主观态度项不同,干预项是针对交际本身的,而主观态度项则是表明说话者自己对交际内容或交际对方的态度的。比如使用表情鼓励对方继续表达,这并不表示说话者同意或赞成对方所说的内容,而是支持对方将表达继续下去。

6.话题和内容。是指交际的实际话题和内容。

上述六项内容中,前五项内容要达成一定的平衡。我们暂时将其命名为“语势”。比如,如果说话者对听话者有所要求,而这个要求在语言行为中以“功利项”的形式出现,在语势的等级中,以“功利项”形式单独出现的要求是一个偏向“亲近—无礼”的语言形式,此时说话者往往需要加上表示礼貌的“请”或表示和缓语气的语气词“吧”来平衡语势的等级。除了交际双方对彼此关系的认定外,说话内容对交际中的哪一方有利,也影响着说话者的语势等级。

语势与语言交际的场合、交际话题和内容三者是相配合。语势与交际场合、交际话题与内容相符合的程度越高,交际效果的“得体性”就越高,即越接近于社会自觉语言规范。但交际话题和内容与“语势”和交际场合的配合不是简单相加的关系。我们认为,交际话题和内容对整个语言效果起着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即使“语势”与交际场合相符,但话题和内容是不适合的,交际效果依然为负面的。

当然,交际效果是负面的,并不等于交际目的没有达成。因为交际中,交际者的交际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但在语言行为规范的考察中,是以语言行为的“得体性”作为标准的,那么即使说话者所要达到的交际目的就是令对方受损,交际效果的负面效也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尤其是对职务行为中发生的语言行为而言。

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将以上提到语言行为规范微观要素之间的关系总结如下的:“得体与否”是评价语言行为规范是否合理的标准。得体的语言行为其交际效果应当是正面的,即使是负面的,其负面效应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交际效果由语势、交际场合、交际话题与内容三者相配合的程度决定。如果三者之间的任何二者配合不当,都会对交际效果产生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文学院(150080)】

①陈松岑《社会语言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②戴昭铭《规范语言学探索》,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③戴昭铭《文化语言学导论》,语文出版社1996年版。

④戴昭铭《语言文明和道德建设》,《文摘报》,1986年6月27日。

⑤Ayo Bamgbose《论语言规范》,《第14届国际语言学家大会论文汇编》,1987年版。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基金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汉语书面语的变化和发展”(编号:01JA740009)阶段性研究成果;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编号:12FYY002)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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