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思考
2015-09-29赵梦
赵梦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流浪乞讨人员大量增多,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形成原因复杂多元,因此,要求救助管理部门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本文着重探讨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分类、形成原因,社会影响,并由此总结出不同形成原因下的特殊救助方式。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形成原因;救助方式
2003年8月,我国正式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办法的出台,表明我国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方式由原来的收容遣送发展成了现在的救助管理,重点是对弱势人群的帮助与扶持,而且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并提倡“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服务理念,充分贯彻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思想,也为形成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条件。
一、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类别构成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已形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群体又由几大类别构成。
1.生活极度贫困又无劳动能力的人群。这类人缺乏劳动能力,缺少政府救济,只能靠乞讨为生,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也是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构成成分。
2.精神病人。由于家庭监管不力,缺乏社会资源,导致一部分精神病人和家人走失走散,或遭受遗弃,又无法查清所住地址和姓名,因此流浪社会,沦为乞讨人员。
3.未成年人。一些顽劣的少年儿童,因叛逆心理,家庭破裂等因素,不愿意学习,不服从家长、学校管教,赌气离家出走;相当一部分被拐卖的未成年人,被组织成团伙乞讨。被迫从事乞讨行业。
4.职业乞讨者。职业乞讨这类现象已蔓延至全国各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这类人员的成份较复杂。主要由社会无业、闲杂人员构成,甚至有少数犯罪前科人员掺杂其中,靠行骗的手段,骗取社会同情心,甚至出现“跑站”现象,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为获得钱财,专门在全国各大救助站之间来回寻求救助,造成救助资源的莫大浪费。
二、当代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形成原因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形成原因复杂多样,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各种社会保障政策的缺失等都成为产生流浪乞讨人员的诱因。
1.社会根源。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均,是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地域差别明显,由此造成贫富不均,许多贫穷落后地区的人们涌向城市,希望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但是由于缺乏知识、技术,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久而久之,无法维持基本生计,不得已选择流浪乞讨为生。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致使广大农村地区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服务缺失,教育资源的缺乏导致人口素质不高,参差不齐,无法培养出市场需要的人才;而医疗与养老资源的缺乏,使得一部分人病无所医,老无所养,入不敷出的生活水平必然促使相当一部分人加入向外流动并行乞的队伍。
2.制度根源。政府的救助能力有限,部分家庭抚养负担沉重、经济状况低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承担家庭变化的能力脆弱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有效合理的救助,从而使其走向流浪乞讨之路。农村人口自由流动政策不完善,城市缺乏针对农民工的就业保障政策,农民工维权困难,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现有的救助站模式不足以解决流浪乞讨问题,救助政策主要体现了救急救难,却没体现“救穷”,难以从根源上解决流浪乞讨现象;对无法救助也无法管理的人群,救助政策不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不力,在现行制度下,流浪乞讨人员大量产生。
三、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的影响
流浪乞讨人员不仅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且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影响城市形象。流浪乞讨者多蓬头垢面,且多在人群密集处乞讨,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影响城市交通秩序。有的乞讨人员随意穿行于马路之上,在天桥上向过往乘客乞讨,在红灯等待时向司机伸手,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公众安全,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2.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乞丐群体中有不少打着乞讨的幌子,施行违法犯罪行为;有的乞丐利用大众同情心编造虚假身份和经历骗取钱财;有的人拐骗引诱少年,甚至胁迫摧残儿童作为他们乞讨生财的工具。
3.削弱公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救助。强行乞讨、恶意乞讨、欺骗性乞讨已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厌恶,人们对乞丐的同情心逐步减弱,许多真正因生活困难急需救助而沦为乞丐的却得不到施舍,如果他们因为一些恶意乞讨行为的存在不能获得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处境将会更加困难。
4.助长了好逸恶劳的惰性风气,影响社会风尚。乞讨者受利益驱动,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不顾廉耻,采用阻挡、尾随、下跪、磕头等方法纠缠行人,完全丧失了人格尊严,无论是对成年人还是对少年儿童,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无益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5.阻碍国民素质的提升。在流浪乞讨者中,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乞讨者。乞丐低龄化发展趋势会让大批处于学龄期的少年儿童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长此以往,影响国民素质的提升。
四、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方式分析
1.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约束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对不同类型的流浪乞讨人员采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对困难人群提供政策支持和物质救助,对职业乞丐实行集中救养政策。同时,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对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要认真予以保障,从源头上预防流浪乞讨人员产生。要建立农村人口流动动态管理机制,指导人口科学、合理流动。
2.专业社会工作者介入。流浪乞讨者或多或少的存在心理问题,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必不可少。现行的救助模式单一,仅仅从表面上解决问题,采用“救助——返乡”的简单救助模式,因此出现重复流浪问题。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更应该从专业社会工作的角度入手,给予精神支持和心理疏导,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其结束流浪,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3.建立多部门联合救助模式。仅仅依靠救助管理站一个部门,很难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全面有效救助,应当建立民政、公安、医院等多部门联动的救助模式,各级政府确定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以及精神病人进行救治,对有治愈效果,但是确实无法找到家的流浪乞讨病人,设立专门机构,并由国家统一包办,妥善安置處理。
流浪乞讨人群,自古就存在,这种现象也不会消亡,因此仍然需要我们研究科学合理的救助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站的职能,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