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与妥协
2015-09-24张翠娥杨政怡
张翠娥 ++杨政怡
摘要:摘要随着农村家庭平均子女数的减少和女性在核心家庭中地位的提高,女儿养老既成为一种需要也成为一种可能。基于对江西寻乌、四川宜宾和湖北随州的问卷调查,本研究发现,两性在赡养双方父母意愿上的分歧使女儿养老面临困境,呈现出名实分离的特征,即女儿放弃在自己家赡养父母以进行妥协,转而通过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这一方式实现赡养。有序Logistic分析的结果进一步显示,社区文化、女儿的子女数和女儿赡养父母的意愿对农村女儿提供养老资源具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关键词女儿养老;名实分离;养老意愿;从夫居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5)05-0050-1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成为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亦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农村女儿养老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现象,引起了社会保障和性别研究学者们的共同关注。之所以说是一个新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是因为这一现象的非个别化,因而是一个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其有别于传统的入赘形式的女儿养老,因而是新现象。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亦有女儿养老的存在,但一般是没有儿子的家庭,通过入赘的方式来实现家庭养老,其本质上依然是传统“儿子养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将女儿在养老上的“社会性别”男性化以此来实现的家庭养老方式。
农村女儿养老新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核心家庭日益成为主要的家庭类型,子代相对父代的权力上升和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上升,使得作为赡养者的年轻一代女性在家庭中拥有了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尽管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没有城市严格,但农村家庭平均子女数依然因计划生育的实施而显著减少,独生子女家庭和有女无儿户家庭都由此显著增加,并成为农村养老中值得关注的特殊群体。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农村家庭即使有儿子,通常也只有一个,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家庭不会允许唯一的儿子入赘到女方家,这无疑大大减少了可以入赘的男性数量,进而使得大量新增的纯女户家庭难以再通过入赘将女儿在养老上的“社会性别”男性化。由此,女儿养老既成为一种需要,亦不断发展为一种现实。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本研究所关注的问题是,在养儿防老的传统下,女儿养老如何实现?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女儿养老的实现?
在中国农村家庭养老实践及其研究中,女儿一直是一个被忽略的角色。传统性别制度以血缘为纽带,以子女的孝道和妻子的服从为准则,建构了男女不平等的以男性为主导的家庭制度。在具有男性继承和婚后从夫居特征的中国传统父权制家庭中,“养儿防老”是社会的常态,父母对女儿并没有养老期待。婚前的女儿从父,是暂时被娘家养着的父系家族“依赖人口”或“家之附从成员”,在家族谱系中没有正式的位置,并被排除在一些家族仪式之外,其整个生活都是在未来婆家的预期下展开的。婚后的女儿从夫,通过婚姻关系获得丈夫家的正式成员资格,在制度层面上归属夫家。在养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女性,只是作为丈夫的妻子(媳妇)被赋予赡养公婆的责任。因而,传统社会女儿并没有养老的责任,被排除在农村家庭养老的主流体系之外。
进入21世纪,随着农村老龄化加速和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凸显,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备受关注,而同样面临困境的有女无儿户的家庭养老亦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女儿在农村养老中的角色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事实上,在城市中,女儿养老行为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较为常见,有学者对保定市的调查研究显示,女儿和儿子都为父母养老提供支持,只是儿子在各方面的支持量都要高于女儿,特别是从居住状况来看,儿子与父母同住的比例远高于女儿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女儿与父母同住在城乡间呈现出明显差异,2000年北京市城市老年人与女儿合住的比例已经达到181%,而农村仅为46%。农村的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女儿养老的出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伴随着劳动力大量外流,农村呈现一种男性缺失和女性主家的局面,农村女性在核心家庭中的地位提高,她们拥有了更大的家庭资源支配权并开始具有主体意识,更强调自己作为女儿,而不是儿媳的角色。在农村亲属关系日益功利化的取向中,女儿与娘家的联系日趋紧密,姻亲关系得到空前发展,许多人甚至将姻亲看得比宗亲更为重要。贾德(Judd)认为以女性为中心的亲属关系与父系亲属制度不同,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不是出于对财产和家庭成员资格的渴求,而是出于情感。农村老人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就变得异常重要,女儿的“娘家情结”是基于父母的养育之恩,女儿赡养父母的动力主要是其对娘家的情感。对于农村女儿的养老行为,宋璐、李树茁基于安徽省的调查,指出儿子仍然在家庭养老中承担主要责任,但劳动力外流使儿子和女儿对老年父母代际支持的性别差异缩小,女儿在家庭养老中的地位显著提高。张影通过比较十年前和现在的儿子和女儿在养老事件中的行为,发现儿子、女儿的养老地位发生了颠覆性改变,女儿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农村女儿养老依然受到传统因素(男性继承制度、村规民约与宗族势力等)和现实条件(通婚半径增大拉长了女儿与娘家的空间距离、女儿外出务工减少了对父母照料的时间)的阻碍,但多数学者对女儿养老的现象持乐观态度,认为女儿养老是在孝道衰落与代际变更的情况下缓解农村家庭养老压力的一条途径。也有学者指出,女儿养老兴起的同时预示着儿子养老的衰落,掌管家庭事务大权的女性将夫家的资源转移到娘家将在提升父母养老质量同时降低公婆养老的质量,对养老问题本身而言,这并非完全是积极的。但女儿养老的兴起是否就必然意味着儿子养老的衰落?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亦有学者指出,在农村社会场域中,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其赡养意愿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各自配偶的态度,若出嫁女儿能够协调好“儿媳—女儿”双重角色,将更有利于其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支持。对于作为赡养者的女儿,虽然大多学者认为女儿参与养老意味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亦有学者指出,传统的养老方式中儿子和女儿在权利和义务上是一致的,而当前农村女儿承担了赡养的义务,却未能获得财产继承等权利,因而对女儿是不公平的,必须关注由此所带来的性别规范的发展方向,建设两性平等的性别文化。
综上,农村女儿养老近年来日益吸引学者们的关注,对其现状与问题的调查研究明显增多,对全面认识这一新现象作出了贡献。但是,已有研究虽指出了女儿养老的重要意义,并对女儿养老与儿子养老在提供的养老资源数量上的差异亦进行了比较分析,却对两性对双方父母的赡养意愿缺乏重视,未能揭示赡养意愿与赡养行为之间的关系及其性别差异。而且,对影响农村女儿养老的因素,尤其是居住方式在农村女儿养老和儿子养老中的意义与作用欠缺深入的探讨。而对居住方式的忽视,亦导致已有研究难以深入揭示从夫居的传统下农村女儿养老实践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据此,本研究尝试从女儿在自己家赡养父母的意愿出发,探讨农村女儿养老实践的阻碍及其影响因素。
二、理论依据与研究假设
费孝通曾指出,由于社会变迁不是一蹴而就的,从一个社会结构向另一种社会结构的转变总会存在一个中间地带,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名实之间的距离随着社会变迁速率而增加。就养老而言,如果社会变迁的速率慢到可以和世代交替的速率相等,则传统自身慢慢变化,养儿防老的体系能够继续维系;当社会变迁的速率快于世代交替的速率,养老领域的良性运行模式将被打破,呈现出名实分离的特征。就具体的老人赡养来看,居住提供行为常常被赋予特殊的意义。尤其在传统农村,提供居住(也包含与老人共同居住)不仅意味着会同时提供经济支持、情感支持和家务支持(生活照料),而且还意味着由提供居住的人负责养老,因而居住提供行为本身蕴含着养老之名的意义。基于此,如果将赡养行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为老人提供居住,二是为老人提供经济支持、情感支持和生活照料等,则为老人提供居住是外显的形式,彰示着养老之“名”,而为老人提供经济支持、情感支持和生活照料则是内隐的支出,是外人一般难以直接观察和迅速确认的“实”。传统社会中,与儿子共居养老是最常见的方式,养老的居所和资源提供都是与儿子连接在一起的,名实一致。随着通婚圈的扩大、交通的发达和流动的增加,老人的居住地和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开始出现分离的现象。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庭权力结构下移,父权被削弱,子权得以提升,同时女性社会经济地位不断提高,女性对核心家庭所拥有的家庭资源支配权日益增强,女儿开始参与到自己父母的养老过程中,成为家庭养老主体之一。当前,虽然从女居养老(即老人跟随已出嫁的女儿住到女婿家里,由女儿、女婿对其进行赡养)不多,通常限于女家无弟兄、男方也愿意赡养妻父、妻母的家庭,但女儿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的行为却常见。如果依据名实框架将女儿养老分为四种类型(见表1),则类型Ⅰ女儿养老无名无实(即父母既不从女居,女儿也不为父母提供养老资源)是传统社会的典型养老方式,儿子承担父母养老的名与实。类型Ⅳ女儿养老有名有实则是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的理想模式,即父母与女儿同居养老并由女儿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转型社会中,女儿的养老更多表现为名实分离(类型Ⅱ、Ⅲ)。据此,研究提出假设1。
假设1:农村女儿养老呈现名实分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女儿拥有养老之“实”,却不拥有养老之“名”。即老人并不从女居,但女儿为父母提供养老资源。
农村女儿对养老资源的提供作为一种“实践活动”,依据布迪厄的理论,这一实践活动包含“场域”(存在于社会实践主体在生活空间中各种位置之间的网络或构型)、“资本”(具有排他性的在特定场域中有效的行动者行动的社会能量)和“惯习”(一种社会化的主观性,持续的、不断变化的、开放的性情倾向系统),个人的行为策略=(资本×惯习)+场域。
村庄是女儿的生活世界,亦是女儿养老实践的场域。村庄的养老文化越传统,对养儿防老的认同越高,女儿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就面临越大的环境压力,提供的养老资源就越少。借鉴贺雪峰依据村庄宗族的状况将中国的村庄分为团结型村庄、分裂型村庄和分散型村庄的划分方法,本研究以村庄宗族的多少作为其养老文化传统程度的标志,将村庄依据分为现代型村庄、过渡型村庄和传统型村庄,并提出假设2。
假设2:村庄的养老文化越传统,女儿越不经常为自己父母提供养老资源。
女儿为父母提供的养老资源无疑来源于其所拥有的资本,而在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村社区,这亦是其家庭所拥有的资本。由于家庭所拥有的资本是有限的,因此,为父母提供养老资源就意味着资本在家庭中的重新分配,由此,女儿的子女数越多,育小所需要的资本就越多,相应的,她们为自己父母提供的养老资源就越少,据此提出假设3。
假设3:女儿的子女数与女儿为自己父母提供的养老资源呈负相关,女儿的子女数越多,其为父母提供的养老资源越少。
对于女儿的养老实践而言,其惯习即女儿自身在社会化过程中所习得的养老文化对其实践无疑具有显著的影响。女儿如何遵循养老的规则并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如何看待自己养老的责任与义务均会对其为父母提供养老资源产生影响。女儿为父母提供养老资源的主观意愿越强,其提供的养老资源越多。由此获得研究假设4。
假设4:女儿的养老意愿与女儿提供的养老资源呈正相关,具有养老意愿的女儿为父母提供的养老资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