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学生眼中的中国新行政法
2015-09-23丁培
丁培
摘 要:众多学者对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成就的取得,体系与架构等做出了诸多精当的概括与总结。于是社会的热点,事件的难点,学者的观点,学生的看点,又在脑海中频闪。但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我想粗陋的从行政→行政法→新行政法的思路,谈谈自己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行政;行政法;新行政法
中国日新月异,时下正处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时期,行政管理实践和行政法制实践也悄然发生很多变化,导致典型事件层出不穷,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也常感到无所适从。在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发展演进的过程中,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将不会是孤立进行的,而是将与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进程交互影响、相互促进,与其他的公法方面形成合力,在国家的政治层面、经济层面、思想文化层面以及社会生活层面等各个方面产生广泛和深入地影响。行政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日益深刻的影响我们的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有必要提高行政法律意识,增强行政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运用行政法的能力,全面促进依法合规的行政。
1.如何认识中国新行政法
作为一名法科学生,不仅希望在课堂上吸收理论的养分,培养法律意识,更想学有所用,以所学去分析法律现象,以所知处理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能力所及、条件适当的情况下为国家效力、为法执建设建言。
在中国的法学院,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把法科学生培养成为一法律人,自觉追求公平与正义,维护国家主权与完整,享有民族尊严,崇尚个人自由,明法之要义与价值,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乐于创造和分享社会的福利。法科学生应当立志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自觉护卫法律的规则,尊重法律的价值,实践法律的精神,法律人应当学而有用,用而有益,益于己,益于家,益于国。这当然首先涉及的是我们学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即如何用所学解决问题。
谈论中国新行政法,久思未能落笔,不知如何谈起,众多学者对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成就的取得,体系与架构等做出了诸多精当的概括与总结。于是社会的热点,事件的难点,学者的观点,学生的看点,又在脑海中频闪。但作为一名学生,我想粗陋的从行政→行政法→新行政法的思路,談谈自己的一些感受。
行政做名词解释,本义是指社会性的组织或团体,在其管辖的范畴内开展的各种组织管理、控制管理、协调处理、监督监控等专门措施,这些措施作用于社会的管理活动,总称为行政。第一,行政是公务行为,不是非公众性的社会组织的行为,当然更不是个人的行为或任务,行政的公务行为属性应在国家的范畴内给予关注。第二,有国家的政府,其权力才是真正行政权力,其他非政府的组织和机构即便有国家赋予的权利但都是不是行政权力,如司法权、立法权均与行政权利不同;第三,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或组织履行国家赋予职能必须是按照特定实体法权限和程序法要求而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应严格遵循行政合法原则,要求奉行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关于行政法,我们可以认为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或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制监督机构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当然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也应当包括其中;行政法应当是上述各种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包含了设定行政主体和行政权的规范、行使行政权的规范行政行为、运行行政权程序的规范以及监督行政权的规范。
“只有认识历史,才能更深刻地认识现在、更准确地预测未来。”莫于川教授曾讲过《沙漠玫瑰的开放》的故事很有启发:是否知晓一个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的人们对其具有截然不同的价值判断。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的行政法(行诉法)的发展,对于许多事物的发展,当作如是观。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是因为产生行政法的重要前提是行政活动必须服从一类有别于私法的公法规范。其产生发展轨迹:仅有行政→管理法→控权法→平衡法→服务、给付、指导法。
2.我国行政法的发展
我国封建法时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仅是统治阶级的统治管理工具,解放后历经2000余年的封建统治思想不可能彻底革除,时至今日官本位思想依然严重。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蜿蜒曲折,行政法治建设也不例外。实际上,在新中国建国之初,行政法在一定程度上已在我们国家有了的发展。从1949 年到1956 年,一大批行政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充实和完善了国家关于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生活等范围内涉及到的公共管理权限及管理的方式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也明确了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活组织的职责与工作原则,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流程等。但1957年后的十年期间,浩劫开始,国家的政治生态受到重创,极不稳定,民主与法治的建设受到不断的冲击,当然,行政法的命运也是与国家的命运一样跌宕起伏,行政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的破坏,出现了倒退。在党的坚强领导下,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的春天再次来临,民主与法治的建设逐渐恢复,法制建设得到强力支撑并发展迅速,行政法也开始了复兴发展之路。
1979年国家决定改革开放,改革之初,国家面临各种复杂局面,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运不畅,需要尽快恢复稳定混乱的社会秩序。为此,国家稳定为先,立法先行,制定一系列的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但当务之急是制定新宪法,这是适应新时期急切需求,这将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态、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是当时新形势下的首要任务。因此,这一关键时期,在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上应运而生了一批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如颁布了82宪法并开始实施,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条例)。此外,一批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也相继颁布。这个阶段的行政立法,主要是关于行政管理机关对组织和行政方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着力于重建行政机关和政府权力,确认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989 年,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心发生重大转变。当年,行政诉讼法在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标志行政法治建设从行政权的重建向行政权的规范和监督迈进和转变。因确立了“民告官”制度及程序违法无效原则而载入我国法治建设的史册。
1996 年,行政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行政权由事后的监督提前到对行政进程的控制。自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继颁布实施,一大批规范行政程序的法规也由国务院先后制定。自此开始逐渐加强以程序立法为重点的法制建设。
3. 行政法建设是法制建设的必然需要
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制建设初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建设思路得到很大改观,我国法制建设的思路已经逐步调整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发展,最终走上法治建设之路。程序法律建设是实体法律建设的护航员,不管是民主建设还是法治建设,必须依靠全面有效的程序保驾护航。在原有的传统法律认识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重,认为违反程序不算违法,问题不大,是一个根深蒂固的痼疾。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取得新的成就,程序的重要性已广为人知并被广泛认同,淡漠法律程序的观念正在为人所摒弃,这在我国不断丰富和发展行政法律和法规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印证和体现,依法行政行、照章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
我国加入WTO后,行政法的可持续性发展成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要义。政府也开始重新定位,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再到服务政府,开始了身份角色的转换。
4.行政法应当发挥的作用
公權力来源于民众私权利的让渡,因此公权力集中,私权利分散,如何约束公权力的同时,又保障公权力的有效、有序行使,以充分维护私权利,这就要求政府作为行政法的执行者就是要管住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严格奉行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同时,要求行政程序合法更要合理,要坚持比例原则。行政程序形式上垂直,是一个流程,像水流,“水”甜与不甜,往往只有行政相对人喝得到,执政管理者即公权力的行使者不喝“水”。要想使行政程序日趋合理,有必要建立水流循环机制,管理者自己也要喝到体制流程之水,品水甜水苦。不仅是问责、行政效能监察,还要建立行政救济等后续配套措施,使公权力归于公平合理,行使权力符合正常理智。这对行政法制的执行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重视行政管理者的法治理念的灌输与学习。但凡是呼吁的必然是有所欠缺的,任重而道远。
行政法最终由行政管理者执行、实施,被管理者评价,虽离评判甚远,但虽不至,心向往之。行政法的发展,立法是重中之重,执行也是重中之重,关键是行政管理者心里把什么放在第一位,人民的利益,有点虚?我认为至少应让行政管理者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诉求放在第一位,坚持行政效率原则,相对于被管理而言,行政管理者是专业的,且是威严的,是灵活的而不是随意的,让被管理者可以充分、明白的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有效的行使。依法行政,范围很大,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才会对行政权的行使效果作出直观的判断,作用才能彰显。行政不仅要合法(最低限度的要求、标准)更要合理(较高层次的要求),合理原则实质上是合理化原则,是一个动态的原则,而不是合理性原则、不是一个硬性的标准。正如我们常说的现代化而不说具有现代性,应为有了界定就应该有标准,但这个标准很难。行政合理原则很难界定,无法制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方向上的指引。
5.结论
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达成合理的福利政策,确保国家发展的张力,将是我们国家的社会发展总趋势。这需要政府建设要向服务型方向发展转变,势必对政府在给付行政、保育行政和服务行政等方面的提出更多和更高的要求,同时相应立法保障也将有更大发展,用以确保的行政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总的来讲,行政法将在21世纪的中国迎难而上,合理发展,以期尽早实现宪政理想,健全我国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国的行政执法制度》莫于川教授的讲座
2.《走向民主、科学、规范的中国行政法》莫于川教授的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