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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贿选现象的原因和策略

2015-09-23张修现

卷宗 2015年9期
关键词:策略

摘 要:在我国村民自治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个令人关注的非常态现象:贿选。贿选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滋生了村官腐败现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到农村的社会稳定。治理贿选,制度是关健。本文通过对贿选的成因探究提出了相关治理对策,以期对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贿选;原因;策略

随著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深入,贿选问题日趋严重。这种无序的竞争必然导致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不公平、不公正,严重腐蚀着农村的治理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务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在农村换届选举中,拉票行为层出不穷、五花八门,请客吃饭、送钱送礼等拉票形式广泛存在。

1 农村贿选产生的原因

1.村民民主素质和文化水平偏低,政治参与意识不强。总体上来说,我国相当多的农民没有形成民主参与的习惯,缺乏必要的政治参与的素质,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民主参与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通过有效的参与来对村内公共事务的决定和执行施加影响。

2.选举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刑法》、《选举法》、《村委会组织法》中,对选举中贿选等干扰和破坏选举的行为都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在我国这些现有的法律中对于贿选的规定及惩治措施都还比较笼统和简单。很多地方在进行村委会选举时会有乡镇政府政府派驻的选举指导小组来指导村委会选举并对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解决。但是由于部分乡镇的领导没能认真领会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对村委会选举工作重视不够,甚至由于本身的素质问题而不懂选举,没能掌握并正确运用各种选举技术,因而在指导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种种偏差,在一定程度上给贿选现象的发生以可乘之机。由于相关选举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很多部门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治理仍然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

3.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沟通机制

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沟通机制,是造成选举制度得不到很好落实的重要根源之一。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对全体村民大会负责,但这一原则性规定,在现实运作中并无具体的制度保障与现实物质保障。具体表现为如下几方面:第一,村民不能有效控制社区公共资源,不具备监督村委会的物质基础;第二,法制不健全,制度运行缺乏细化的具体规定,缺乏反映民意的有效沟通、监督渠道,对腐败问题不具备监督制约基础;第三,由于村干部选举的非正常化,村委会实际上并非是村民的“代言人”,而是由政府内定的,造成实际中自治机构委托人的“缺位”。

4.选举程序不健全

《村组法》对于村委会选举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这表明了我国力图通过采用一些技术性手段如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等来保障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在选举中采用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等形式都可以保证投票过程更为规范和公正。如果真正地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的话,就不会有贿选行为的出现。然而这一规定却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其强力执行。一旦真正在选举现场落实起来,就发生了变化。第一,选民放弃秘密投票的权利。贿选者开出的利益诱惑,加上选民的短视、跟风,或可能怕日后遭报复,放弃了秘密写票的权利,接受贿赂,出卖了自己的选票。在大的环境下,这也是无奈之举。如果真的去秘密写票,那反而会遭人嘲笑讥讽的;第二,贿选者勾结选举工作人员把流动票箱作为作弊的工具;第三,一个人往往代写全家的选票,违背了一人一票的规定。

5.宗族和派系因素对贿选的影响

宗族社会在我国社会由来已久,对民主政治阻碍不小。宗族社会和法治社会并不兼容,因此宗族社会和法治社会两者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虽然在经济和人口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宗族影响已经被大大削弱了;但是如今,农民的宗族观念又有卷土重来之势。宗族势力为了扩张自己在本村的实力,将目光投向了村民委员会。不少村民受到宗族思潮的侵蚀,从不支持宗族以外的候选人。本族的候选人为了到达到目标,以各种合理或是包括贿选在内的不合理的手段来争取本族人的支持。一旦本族候选人上位,整个家族就可以掌权村委会,在诸多事务中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

2 农村贿选现象的对策探析

1.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村务管理的民主氛围不强,农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以及政治素养等因素都影响了农村是否能够成功进行换届选举。利益动机是致使贿选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想治理贿选行为,就要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满足选民的低层次需要。只有集体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民手中有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他们才可能有更大的兴趣和更多的精力参加政治生活,才不会为了钱物而出卖自己的选票。

2.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

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广大村民是依法行使民主的主体,他们的民主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农村民主进程。因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如学校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来强化农民的民主责任感,提高农民对民主的认识。还可以通过开展民主知识和民主技能教育提高农民对民主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加强村民的责任意识,让村民对自己的选举权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帮助村民正确理解权力和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治理贿选的一个十分必要的步骤。

3.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关于破坏选举罪的规定是针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破环选举行为进行查处,事实上,贿选是一种破环选举的行为,但由于刑法中没有专门对村委会选举的规定,这显然不合我国宪法宗旨,建议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列入到破坏选举罪的范围中来,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只是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但未规定选举的程序,因此建议制订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范村委会选举,减少有关违法行为。各地还可以针对出现的问题制订选举的实施方案或细则,填补因法律的漏洞而为“贿选”留下的空间。

4.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近几年来,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腐败呈上升势头,特别是在城市结合部、开发区、已居城市的农村更为严重,这些案件就发生在老百姓身边,影响更坏。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延伸到农村,用查办的实际效果威慑犯罪分子,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问题稳定。

5.完善选举技术,封堵贿选机会

第一,要确保村民的候选人提名权。第二,要规范竞选规则。实行竞选,可以使候选人通过参加竞选大会,向选民做自我介绍,发表竞选演说,提出自己的施政纲领,进行公开的答辩,回答选民的提问等方式,给候选人一个公平合法的机会与选民进行接触,使选民更直接、更全面深刻地了解候选人,才能在投票的时候做出更加理性的选择。第三,实行秘密划票,公开唱票制度。第四,严格有关代笔填写选票、委托他人投票和使用流动票箱等规定。

6.广泛宣传,加强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素质

基层当地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发动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着重宣传《组织法》《选举法》等与选举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对干预选举的宗族、帮派,应加强正面教育,灌输法律知识,避免在换届选举中出现极端行为。同时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综合素质,增强群众的自主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让群众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投好手中神圣的一票,行使好手中的投票权。

参考文献

1.应杨敏.我国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及其治理研究[J].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05).

2.徐春杰.村民自治条件下农村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及对策[J].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06).

3. 胡盛仪,陈小京,田穗生.中外选举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

4.周晓.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治理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06).

作者简介

张修现(1974—)男,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讲师,公共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思想政治、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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