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破产清算在我国的若干会计问题探析

2015-09-23韩婧

卷宗 2015年9期
关键词:规范性原则

韩婧

摘 要: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破产或兼并是大多数缺乏发展前景企业的选择。然而我国现下缺少一套完整的针对破产的规范化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在实际的核算操作中只能按照破产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规的指引开展,这就让企业破产清算无法做到规范统一的会计处理,造成一定的审计清算难度。本文通过披露破产清算信息的原则及分析会计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破产清算;原则;规范性

在激烈竞争的背景下,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将会频繁产生调整布局产业与配置资源的企业破产经济形式,这就是市场有效运行经济的必然选择,同样是全球各国不可避免的经济运行现象。所有运行中的企业都有可能面临破产,随即引发的清算既是具体但与日常核算又是不同的会计行为。在此时期正常企业经营的会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顺利让破产企业退出市场,能够推动进一步合理布局相关产业,为积极发展经济推波助澜。但就企业管理财务的现状而言,企业通常在现实中存在很大的破产清算难度,特别是难以妥善处理财务问题,破产企业现下还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薄弱环节。破产或兼并是大多数缺乏发展前景企业的选择,我国现下缺少一套完整的针对破产的规范化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在实际的核算操作中只能按照破产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规的指引开展,这就让企业破产清算无法做到规范统一的会计处理,造成一定的审计清算难度。所以研究财务问题在破产清算中如何改进的意义重大。

1.破产清算信息应坚持的披露原则

由于破产会计要进行的核算内容具有特殊性,与此同时存在特殊的使用者要求,因而部分不合时宜的常规核算原则要被新的核算原则取代,诸如权责发生制被收付实现制代替,历史成本法被价格清算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被真实性原则代替等。

1.1 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就是以企业经营收支款项收付与否为标准,收益、费用是按收付期来确定的核算方法。收付实现制规定只要是本期付款的费用与收款的收益,不管其是不是本期的,都会以本期的费用与收益来处理;只要是本期产生的未付款的费用与未收款的收益,都不能当作本期的费用与收益来处理。企业在终止经营情况下,对清算期核算经营成果并非包含在清算会计中,它无需考虑配比费用、收益问题,不用考虑应计费用预付费用、应计收入及预收收入等会计内容;变现资产要以取得现款来入账,也一定要以现实货物对债务进行清偿。因此收付实现制是牵涉到确认、计量破产会计的规范化原则。

1.2 价格清算原则

破产清算业务中清算会计包含的计量与确认、报告,需要遵循的基本价值尺度即为清算价格,资产价值需按照变现的实际价值来计算,偿还负债必定要按照资产变现后的真实承负能力来进行,这就是价格清算原则。此外,债务清算一定要拿债务人的所有货币等价物、货币等经济资源来偿付,要合理的对货币等价物展开估价,变现资产取得货币,这些都一定要依據价格清算展开,体现清算业务过程而编制的会计报表也必须借助价格清算。

1.3 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破产会计应完整真实的体现出清算过程,真实的将破产期内所有资金的来龙去脉与破产损益状况反映出来,不得遗漏与隐瞒。相比会计的常规核算内容,破产会计内容要简单点,也提供了真实性原则得以落实的条件,譬如对产品核算成本、分摊费用的工作破产会计不再需要进行,比起企业对日常经营损益的核算,破产损益的核算相对更加简单。

2.破产清算在我国的若干会计问题分析

2.1 会计核算欠缺规范性

有的企业已处置完资产,但因会计部门未及时完整的收到相关凭证手续,没有依据清算会计制度准确认真开展会计核算;有些债权达到了将坏账损失核销的所有条件,但因企业一直未对核销手续及时办理而在账面长期置挂,会计对一些已偿还或豁免的没有做出相应处理,造成了账实不符的清算会计;没有及时将账务调整与会计核算工作做到位。应该将有的收支业务在本期计入清算损益,然而在往来账务上会计部门长期将其挂着,引致清算损益信息在会计报表内产生不准确性;关联企业一直对破产企业不核对往来账务,又造成不符的账账,使企业会计严重失真清算信息,会计监督作用被极大削弱,股东拥有最大化价值是管理者的目标,我们可以从另一角度去看所存在的最佳负债率,上市公司会为债务想方设法扩大比例,然而此比例一旦达到某个值就会有动机去隐瞒债务。此外,破产企业在会计清算的管理资产方面必须提到的是管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集中技术知识的资产,伴随变化的市场环境与发展的经济科技,无形资产会变动价值,所以企业必须定期评估分析现有无形资产的价值,及时反映与计量已形成的损耗、减值,但从数据分析来看,大部分企业具有管理无形资产的制度,但一般没有非常严谨的管理制度,松散的执行。

2.2 对破产清算小组实施空泛化监督措施

我国当下的破产法没有对破产清算小组内部成员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不忠于职守、或不能胜任工作的行为,做出撤换小组成员的具体规定。尽管最高法院做出规定,法院对清算小组内部成员有不称职行为的可解除其职务,另外安排人员。同时最高法院规定由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清算小组,接受其工作报告,监督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对债权人利益有违法行为或损害行为的,需要按照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给予纠正,并且按照债权人申请对不称职的小组成员进行更换。但因可操作性缺失,在实践审判中人民法院一旦指定清算小组成员,就需参加整个破产清算、管理工作,一直到解散清算小组为止,法院另行指派成员的甚少。破产法对小组成员没有规定具体法律责任,现有法律规定法院只是对存在违法的或对债权人损害利益的行为的小组成员进行纠正,最重就是解除其职务,无需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除此之外,现实中的小组成员多由政府人员组成,属于临时性组织,一旦发现清算小组损害了任一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因没有涉及到他们自身的财产,且是临时性的,只要清算流程完成立马解散,很难落实责任,很难有效追究清算小组责任。

2.3 缺少量化规定预提、支付清算费用

破产费用指的是清算小组在对企业破产宣告后,为了对破产财产进行更好的处置与管理而在办理破产案件中产生的费用。但法律没有针对破产财产开支的具体费用所占破产财产的标准比例给予明确规定,对所有开支费用也未有统一标准,同时监督清算未建立相应机制,导致在破产清算中部分清算小组乱花钱、乱收费,在清算中甚至存在把所有破产财产都消耗的现象,这与破产清算所起到的作用背道而驰。

3.我国处理破产清算会计问題的若干建议

3.1 对会计核算注重规范性工作

通常会计核算在破产企业缺乏规范性,所以必须建立管理会计核算的正确工作。在破产企业加强教育财务人员,当下破产企业出现了不少人为因素形成的财务管理问题,尽管都是依据法定程序展开破产流程,也建立了必须的规章,但没有在执行中落到实处,所以对财务人员强化教育思想,对破产会计规范工作意义非凡。只要在会计核算中执行人员有着深刻认识的思想,能深刻认识理解处理关键问题与管理财务的重要性,才能对工作中保持警惕、监督他人即规范自己的行为加以保证,让破产企业分配财产有据可依,更加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就是法制经济,制定出必要法规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并实施监督执行企业法规的情况,这是政府部门的潜在重要职能。加强规范化会计核算是监督会计信息满足合规性、合法性经济活动的需要。企业应对频繁发生变化的经济业务加以关注,时刻保持核算所发生的任一经济业务。

3.2 加强监督破产清算小组

就我国破产法规定而言,监督破产清算小组是单一的主体,只有法院才能监督管理破产清算小组,并且至少空泛的监督举措,对开展破产清算工作不利,所以必须给予强化。其一,建立监督制度,在债权人会议中选举监督代表,代表所有债权人利益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因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无法实时监督破产程序中出现的相关事务,建立监督制度就是专门监督破产程序。所以要在债权人会议中选出多人代表债权人对破产程序施以监督。其二,针对破产清算小组确立追责制度。清算小组成员要是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是赔偿损害责任,小组成员在执行职务中损害到利益关系人,除非执行行为没有发生过错,否则依据民法通则具体规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在破产清算中犯罪属于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我国当下破产法没有对破产犯罪的刑事惩罚进行完善,将对清算秩序与破产管理产生阻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形成不利。所以应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清算小组成员追究刑事责任。

3.3 规范化管理、核算拨付破产资金

应依据规定由政府、国资企业及主管单位等部门垫付、提前支出破产资金,应将资金按照统一支付路径打到清算小组的账上,破产清算机构需统一掌管全部预算开支,防范多头掌管破产资金的现象出现。支付的资金属于垫付的,在拿到相关批文后应将借款协议等相关凭据交给破产清算小组。有些资金的确需由国资企业直接替企业支付的,各方办理的手续一定要规范化,清算小组需将这类资金状况归纳到会计核算中,将政府、主管单位垫付的相关破产资金的完整收支反映出来。清算小组应定期、不定期要求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对资金收支与往来账项情况进行核对,方便对管理与使用这类资金是否具有问题做出分析判断,并及时予以处理。

总体而言,怎样有效控制破产企业的财务,是如今实务界、理论界都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研究怎样控制破产企业的财务,在实践中协调好法院、债权人、清算小组成员等各方利益者,以便对债权人保障合法权益,对经济秩序维护立法宗旨。这就需对会计核算注重规范性工作;加强监督破产清算小组;强化拨付破产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核算。

参考文献

[1] 栾甫贵 我国破产会计研究的回顾与评价[J] 会计研究 2011

[2] 马平川 社会转型期我国破产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J] 中国科技投资 2013(Z4)

[3] 王小琪 我国破产会计的发展历程和研究分析 [J] 商 2013(11)

[4] 邰弘梁,张晓东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有关问题研究 [J] 现代商业 2014(09)

猜你喜欢

规范性原则
规则与有效——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的规范性
自然资源部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作为非规范性学科的法教义学
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适用问题
坚守原则,逐浪前行
我国知识产权判例的规范性探讨
超越伤害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与完善
开拓境外业务须重视境外汇款格式的规范性
惹人喜爱的原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