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民资金互助破解农村创业资金短缺问题
2015-09-22严圣阳
严圣阳
摘要:随着农业产业化及绿色高效农业、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嵌入农村经济并使农村资金需求增长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显突出。农民资金互助可有效解决农村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为农民创业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提供必要的小额贷款支持,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在覆盖范围、制度建设、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农民资金互助的开展。应针对这些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突破发展瓶颈,促使农民资金互助成为农村融资和贷款的重要渠道。
关键词:农民资金互助;创业资金;正规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5)05-0048-05
“十二五”期间,我国加速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做出全面部署,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在此背景下,农民的创业热情普遍高涨,农业产业化及绿色高效农业、非农产业成为农民创业的主要形式。然而,我国正规金融体系难以满足农民创业庞大的资金需求,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农民创业的瓶颈。为此,部分地区开始试行农民资金互助模式,以破解农民创业资金短缺难题,但在制度建设、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仍面临很多问题。因此,需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有效对策。
一、农民资金互助是解决农民创业资金不足的有效形式
在农村推广农民资金互助模式,既要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出现农民创业资金匮乏的具体原因,也要对以农民资金互助模式破解农民创业资金匮乏难题的可行性和优势加以分析。
(一)农民创业资金匮乏的主要成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农民创业的市场、政策、信息和流通渠道日渐完善,农民创业意识和创业热情高涨。同时,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缓解,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得到相当程度的改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成为国家农村政策扶持的重点。非农产业、乡村旅游、新型家庭农场、高效绿色农业等成为实现农村经济产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以及农民创业的主要产业形态。然而,我国农村既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体制无法满足农民创业的资金需求。导致农民创业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的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市场机制下产业形态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资本的逆乡村流动。当前,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分散性和有限性特征,很难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模生产,因此他们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市场机制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资本作为最主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其配置显然也要取决于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然而,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资本会从产业低形态领域不断向产业高形态领域流动和集中。当前,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产业形态下,城市占据产业结构的高端,导致资本要素大量流向城市、高度集中于城市,进而导致农村资金短缺问题更加严峻。因此,农民很难在产业形态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完成创业所需的资本积累。
其次,农村传统的土地经营模式集聚资金规模有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乡镇企业等非农产业和高效绿色农业、新型家庭农场以及乡村旅游业等新型农业模式的发展,我国农村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土地收益率不断提高。然而,广大农村以粮食种植兼营副业的传统经营模式仍然占据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偏远地区,传统土地经营收益仍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这种经营模式收益相对低下,经济效益有限,由此积累的资金规模十分有限,无法满足农民创业对资金的有效需求。
再次,正规金融机构缺位造成农村融资渠道不畅。大型金融机构在农村资金投入普遍不足,导致农村地区资金紧张,且国有政策性银行在向农村提供贷款支持时,也存在无效率、补贴大量浪费等问题。在现行金融体制下,商业银行基本将资源集中于城市,并对农民贷款额度和信用条件设置了较高门槛。农村居民由于其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房产等无法有效抵押,其他可抵押的有价资产匮乏,因而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同时,随着农村信用社向商业金融机构转型,农村的很多金融网点被撤销,导致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严重缺位,农民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兴业的渠道不畅。
(二)农民资金互助模式的优势
农村产业资金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制约我国农民创业的主要障碍。在正规金融体系缺位的情况下,通过农村内部融资为农民提供融资、贷款服务的农民资金互助模式,成为破解当前农民创业资金短缺的有效形式。2010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鼓励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以对农民创业提供资金扶持。农民资金互助对于破解农民创业的资金瓶颈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融资成本低,方便快捷。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是一种通过资金在农民群体间的动员和流转,实现农民创业融资的低成本资金获取渠道。现阶段,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提人资金过低,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担保条件,农民即使贷到资金,数额一般也非常有限,难以满足农民创业对资金的有效需求,且需要办理非常复杂的银行贷款手续。农民资金互助的资金来源于农民,无需抵押和担保或仅需简单担保,在营业场所、员上使用上尽量立足农村,使经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且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商业银行,融资成本较低,手续方便快捷。正是因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成本低且方便快捷,所以农民互助合作社业务发展非常快.,
第二,信息对称,风险较低。农民资金互助一般存在于一个相对熟悉的社会范围内,资金来源于村民,贷款人也来自于村民,大家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借贷双方信息对称,有较为可靠的信誉保障。农民资金互助实现了农民地缘关系与资金存贷的有效结合,极大降低了恶意欠贷的经营风险。正是因为农民资金互助的风险相对较低,所以农民资金互助一经采用,便在一些试点地区获得快速发展。
第三,规范农村金融秩序,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农民收入的差别化、层次化日渐明显,资金充足农民的投资需要与创业农民资金匮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民间商业借贷、高利贷成为协调这种矛盾的传统方式。过去,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制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很不规范,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法律纠纷在农村长期存在,既扰乱农村金融秩序,也不利于社会安定。而农民资金互助充当借贷双方的媒介,为借贷双方规避各种法律风险,规范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如,河南省濮阳市的“濮阳助贷社”自成立以来,有效维护了当地农村的金融秩序,农村社会集资、非法集资现象明显减少。
正是因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不仅可有效解决农民创业资金短缺的难题,而且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具有符合农村发展实际的优势,自创设以来,发展很快,并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2004年7月,我国第一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吉林省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正式挂牌成立。之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吉林、河南、山东和安徽等地迅速兴起,有些甚至早已取得法人资格,成为正式金融单位。农民互助合作社一旦获得国家认可,取得法人资格,其信誉便有了国家保障,往往可以获得飞速发展。
二、当前农民资金互助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实践效果看,农民资金互助对于缓解农民创业资金短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具有独特优势。然而日前的试点仅在小范围展开,各地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一般规模较小,经营灵活,风险控制相对容易。农民资金互助的发展对构建完善的农民金融体系、弥补农村传统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局而具有积极作用。将农民资金互助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及金融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核心问题在于资金的筹措及运行机制的有效发挥,且若把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培育成农民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在国家政策、风险管控、经营管理、法律机制等方面仍面临诸多发展瓶颈。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
2007年初,中国银监会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然而此规定仅针对试点,并未在全国推开。当前,很多地方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按照民办非企业部门登记注册,与银监会审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相比,其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实际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因而无法享受国家的金融政策扶持,其诸多金融活动也不受法律保护,以致参与资金互助农民的信任感和稳定感不强。农民资金互助在事实上还处于探索阶段,是一种介于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体系之间的过渡状态,既缺乏相关立法支持,也没有完善的行业规章制度,在归口管理上也存在行政缺位。这不仅增加金融统计难度,还难以对农村金融秩序进行有效管控。
(二)运行机制不规范,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农民资金互助缺乏制度保障和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农民资金互助容易发展为民间借贷形式的地下金融,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农民资金互助的政策缺失和监管缺位,尤其是模糊的法律地位,使农民对其信誉的可靠性存在疑虑。为拓展业务,有些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设定较为宽松的贷款条件和担保要求,乃至工作人员对贷款审批不严。这表明与一般的金融机构相比,其运营机制并不规范,风险漏洞明显,并导致其经营风险显著增大。在信用问题上,乡邻情谊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信息对称,却使农民资金互助容易形成小团体,信用具有一定的脆弱性。资金规模小也使其抵御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二怍常有限,难以有效应对当今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三)金融创新乏力,资金运作不灵活
小额信贷的成功既需要稳定且可持续的项目,还需项目具有一定覆盖率。农民的抵押物品非常有限,而农民资金互助社金融产品单一,无法根据用户的信贷需求和抵押特点及时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如教育贷款、大型生产工具租赁贷款等、因此,没计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势在必行,这不仅有利于拓展农民资金互助的业务范围,且能有效降低其金融风险。农民资金互助相对单一的金融产品显然不利于其风险管控和长远发展。另外,为迎合客户需求、提升互助社吸引力,可依据信贷客户资金用途及经营成本设置多个利率等级,如,对以创收为目的的贷款执行高利率,对教育贷款及特困家庭贷款执行较低利率,且可依据贷款用途设置不同的还款条件。显然,目前的农民资金互助在这些方面还不够灵活。
三、以农民资金互助破解农村创业资金短缺的对策
推进农民资金互助、健全农民资金互助的担保和抵押制度、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监管并降低其经营风险是破解农村创业资金短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大力推广农民资金互助前景广阔,尤其在我国致力于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以农民资金互助破解农村创业资金短缺难题,不仅必要,而且急需。
(一)规范运营机制,加强金融监管
目前,农民资金互助与一般金融机构不同,其经营审批的归口管理比较混乱,很多并未纳入银监会监管之下,仅是一种地方政府扶持下的民间组织。在农民资金瓦助组织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情形下,可通过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其运营机制。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突破所有者自身能力的限制,委托具仃更高经营能力者代已经营,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农民资金互助运作程序的科学规范,仃利于建立有效的资金用途和资金收回管控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与市场的联系日渐紧密,只有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农民资金互助的体制建设,实现经营权与股权的分离,并完善棚应的理事会、财务制度及行业章程,才能增强农民资金互助的市场适应能力,为农民创业提供稳定、安全的创业融资渠道。另外,应加强政府和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加资金使川透明度,杜绝内部人员一元化控制,防止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偏离为农民服务的组织异化倾向
(二)创新金融工具,提高运转灵活性
当前,我国农民互助资金主要有三个来源,即农村社区所属的农民自筹资金、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投入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资助。如,浙江省太湖县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试点县,在2006年试点时,有158个村民组参与试点,人股农户超过7000户,项目启动资金为848.5万元,其中仅财政扶贪资金就高达721.1万元,农户个人人股资金仅有122.4万元,其他资金仅有5万元。显然,农民自有资金相对有限,而完全依靠政府财政资助在相当一部分地区也不现实可见,仅依靠这三个渠道难以解决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需要。为此,可针对农村所需推进金融创新,扩充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筹措中,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还可依据不同的贷款需求,设定不同的利率等级,对以创收为目的的贷款采用高利率,而对特困家庭贷款采用较低利率,并配合国家的农村产业政策,对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贷款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并采用低利率。
(三)明确农民资金互助的法律地位
农民资金互助不仅符合世界惯例,也符合党的农村政策,应将农民的这种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管理好,推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前发展。从宏观层面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只有实现合法化,才能拥有一个稳定发展的法律环境,进而取得国家扶持。因此,需尽快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相关法律规范,在法律层面明确组织的合法地位,赋予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并为其营造有法可依的法制环境。此外,加大国家对农民资金互助的政策扶持,灵活解决其对口监管问题,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的行政注册和登记工作;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经验,使其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引入央行或商业银行对其开展对口业务扶持,加强国家对农民资金互助的调控和管理。尤其需要加强国家的金融监管,防范农民资金互助异化为农村非法融资。对此,必须在农村非法融资和农民资金互助业务之间构筑一道防火墙,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严格按照金融程序和相关章程办事。
(四)纳入正规金融体系,提升管理能力
尽管农民资金互助尚未获得法律认可,但从其业务属性看,应属于金融行业。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关乎农村安定发展乃至国家稳定,因此有必要将农民资金互助纳入国家正规金融体系,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可借助正规金融体系对其提供业务扶持。如,针对农民资金互助信用安全有限问题,可为农户购买存款保险,实现农民互助资金和商业金融机构的有效结合,实现二者的风险共担。同时,针对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经营管理者文化水平过低、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的现实,建立农民资金互助业务培训平台,提高其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经过实践证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经营风险相对不高,但仍需积极采用各种现代金融风险规避手段,有效提升农民的风险分析能力,帮助其规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潜在的各种可能风险。
(五)健全抵押担保制度,降低金融风险
农民资金互助设置较低的担保条件,虽可为农民创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但也增加了市场经营风险。农民资金互助只有降低经营风险,才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应仔细调查贷款人的投资趋向,并全面分析其还款信誉和能力,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灵活确定抵押担保的形式和比例,积极探索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担保形式,实现担保主体多元化、担保内容多样化,降低贷款人恶意拖欠造成的经营风险,对人股人的入股权益和投资收益负责。在合作组织成立初期,不能让农户误认为合作组织能解决农民的所有融资难题,造成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定位不准。确保为农户提供每份贷款时,都要全面落实既定的抵押和担保制度,并充分利用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对本地农民财产、经营和信誉状况的充分了解,科学评估贷款风险,切实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农民创业资金短缺与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物的问题是制约农民融资的重要问题。对此,可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农民以部分年限的宅基地、耕地等使用权作为抵押,降低农民资金互助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