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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新《环境保护法》 提升执法效能

2015-09-16梁江涛

中国环境监察 2015年1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保部门细化

文|梁江涛

细化新《环境保护法》 提升执法效能

文|梁江涛

新《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这将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对遏制非法排污起到震慑作用。

由上文中工序任务与质量项的关系可知,非质检类工序不对应质量项,而质检类工序对应一个或多个质量项,这些关系可以通过“任务视图节点与质量视图节点之间的关系”得出,因此不再给出。

新《环境保护法》已正式实施,对环保部门是机遇更是挑战。要从根本上遏制住环境恶化的势头,必须细化法律细则,提升执法效能,实现资源共享,不断坐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使环保成为真正带电的“高压线”,依法护卫公众环境安全。

在我国现有的就业能力培养模式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目标不明确、目标定位不明确。在高校的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发展理念模糊不清,定位不准,偏离实际的问题,甚至很多学校都会把就业指导当作提升就业能力的培训,缺乏对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的指导。

设立统一排污申报管理平台。随着排污费税改费改革的深入,建立统一动态的企业排污申报管理系统乃当务之急。现行的排污申报系统缺少持续性、比较性和动态化的数据,公开透明度又不够,更无法实现条块之间的资源共享。应在全国环保系统建立统一的排污申报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依法、及时、准确地受理企业申报,及时核实申报数据,反馈信息,有利于上级决策、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随时利用数据进行环境管理活动,提升源头监管的效率,对拒报、迟报、瞒报、漏报的违法行为立即通报社会征信体系,予以公开曝光,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要从根本上遏制住环境恶化的势头,使环保成为真正带电的“高压线”,依法护卫公众环境安全

建立环境监察与执法模块。新《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这将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对遏制非法排污起到震慑作用。但在执行中要做到及时准确、公开公平,应运用电子科技手段,研发使用全国统一的环境监察与执法模块。将被查处企业主要违法行为输入专门系统,立即生成罚款数据、处罚标的、受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按日计发的动态罚款金额。建立这一模块有三大好处:一是可提高一线监察人员的执法效能,对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二是将不熟练掌握法律条款导致的失误率降到最低,提升执法权威。三是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收缩自由裁量空间,打消企业攀比与侥幸心理,防止个别执法人员徇私枉法。

细化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非法排污企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将这条规定具体化,使之具可操作性。可行使查封扣押权的执法主体包括哪些部门、何种非法排污情形下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行查封扣押时遇到暴力抗法怎么办、查封期间被非法拆封如何追究责任、扣押期间的排污设施出现损毁如何界定赔偿责任、关闭企业被查封扣押的排污设备如何处理等,都亟需法律解释或出台细则作出明确规范。这样,才能使环保部门敢用、用好查封扣押这一执法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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