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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购房押金能退回吗

2015-09-15邹斌万芸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罗某南昌市押金

邹斌+万芸

2012年12月13日,原告余某作为意向买受人与被告罗某就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一套住房(含一楼12.10平方米的储藏间)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当时余某向罗某支付押金2万元,罗某出具押金收条并注明“如违约不卖将承担违约金1万元”。后由于房价上涨,罗某违反口头约定单方面要求提高房价。由于罗某不同意按约定价格出售导致交易未成。前不久,余某发现罗某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故余某将罗某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罗某归还原告押金2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某承担。

被告罗某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违反口头协议,要求提高房价没有依据;2.被告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是在原告明确表示不购买该房屋的情况下进行的;3.收条是不平等的条约,系原告写好后叫被告书写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住房一套(含一楼12.10平方米的储藏间)的口头协议,并由被告出具收条一份。此后,双方就履行或解除口头协议发生争议。2014年1月21日,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万某,为此,原告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提交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房产交易情况明细单一份,证明2014年4月2日,被告出售涉案房产后购买了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房屋一套。被告认为,因原告拖延购房,造成了被告损失。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电话录音一份,证明原告不买房屋的情况下被告同意退回原告押金2万元,原告亦表示如果没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原告依旧愿意购买此房。被告质证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是在争吵,并未协商,且听不清楚。被告提交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房产咨询服务部证明一份,载明:兹有罗某2014年1月在我部出售位于红谷滩新区的住房一套,在交易之前我们电话询问余某是否会购买此房,如果愿意他可优先购买。在余某明确表示不要此房的情况下,我们才进行交易。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解释道,跟中介说不购买此房屋是为了不交中介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条及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房产交易情况明细单,被告提交的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房产交易情况明细单各一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对房屋转让达成合意,但对于房屋价款、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房屋转让产生的税费承担、房屋交付的条件及交付时间等交易条款均未作出约定,现双方各执己见,所举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法院均不予认定,被告所收原告押金2万元应予退还。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余某押金2万元。

二、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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