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的分析探讨
2015-09-15管宇
摘 要:对于国际法属性的争论,学界有国际法说,国内法说及二元说的观点。然而,对国际私法进行单一的定性或笼统的概括定性都有其不足之处。而通过对这些传统观点的综合分析,辅之以发展的观点,将国际私法作为以国内法为主要性质,兼具国际性的法律看待则有助于我们走出传统误区,更好的在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从而合理有效的解决国际私法冲突。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性质;国际法;国内法
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尤其是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学界始终争论不休。就国际私法这一性质的讨论,法学家们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一、国际法性质的各种学说及其主要理由
(1)国际法说。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这一学派也被称为“世界主义学派”或“普遍主义学派”。他们将国际私法放在与国际公法一样的广义国际的地位。
(2)国内法说。这一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持此种观点的有法国的巴丹、德国的沃尔夫、卡恩、英国的戴西、戚希尔、诺思、莫里斯、美国的比尔、库克、里斯等。
(3)二元论。二元论认为国际私法是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而不属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法律部门。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特尔曼、拉佩尔、法国的巴迪福和捷克的贝斯利斯基。“20世纪80年代初期,韩德培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科书,曾经持此类似的观点,明确指出,国际私法是既不同于国际法,也不同于国内民法为特点的一种法律部门。”
二、国际法属于国内法的性质
对于上述的三种观点,各学者都提出了相应的理由进行论证,有着各自的可取之处。但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将其独立于任何部门法之外是不可取的,作为一门学科,它总会体现出其主要的性质特征,而根据这些特征是完全可以对国际私法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主要性质进行判断的。
而对于前两种观点,笔者较为倾向于第二种学说即国际法为国内法。如果将国际私法界定为单一的国际法,就会出现通常国际法所追求的一种能够协调各国民商事私法关系的客观标准的存在。但各国在历史、文化、习惯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别,想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当前甚至以后都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将国际私法认定为国际法是缺乏现实根据的。但笔者并非完全认同绝对的、单一的国内法学说。如果此时仍将国际法局限于严格的国内法而完全否认其国际性这一特性,实质上便成为国家主权、国家利益至上论。
正如前面所说的,笔者需要强调的是,认定其为国内法并非是基于国际私法的绝对的、唯一的性质,而是它主要性质的体现,我们决不能否认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特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在有学者也提出了现今国际私法应是主要具有国内法性质,但不否认其国际法性质,但未来国际私法的主要性质应为国际法。笔者对此观点的大部分内容表示赞同,因为此种观点运用了发展的观点,看到了国际私法的性质的双重性,也对其做了主次之分。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对今后国际私法的主要性质的论述仍有失偏颇。根据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解决方式及机构等要素,在未来、至少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国际私法仍是以国内法为主要性质的,虽然其国际性会越来越强,但始终不会取代其国内性的主导地位。
三、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之比较
(一)国际私法与传统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不同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传统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有国际协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及公法学家学说等。由此可见,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国际协约或国际习惯,而国际私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国内法。
(二)国际私法与传统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传统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及国际组织等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则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虽然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但此时的国家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并不具有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仅可将其看做一个较为特别的私法主体。国际私法与国内民商法调整对象的区别仅在于调整主体个人身份的不同,而并未有本质差异。
(三)国际私法与传统国际法的作用不同
传统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是对各国国家意志进行协调统一的体现。但国际私法并无此性质。对于个人民商事关系调整发生了法律冲突,主要仍是依据一国的国内立法进行裁判,适不适用该国法是由该国自行决定的。因此,国际私法主要仍是一国的意志体现,只是该国在体现其意志时兼顾他国的利益。
四、小结
根据上述理由,国家私法的性质主要为国内法是可取的。笔者认为在当前甚至今后,国际私法的主要性质仍是国内法,但其国际性的特征也会越来越多的凸显出来,在面对国际私法问题时,只有在基于国内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际因素,才能更好、更合理的解决国际私法中的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3]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金明.试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
[5]兰榕燕.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5月
作者简介:
管宇(1991.01~),男,山西运城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