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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2015-09-15陈晓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认定

陈晓龙

摘 要: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

1.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2.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1.将网上作品下载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

由于网络空间的用户遍及全世界,利用网络终端设备向网络上传信息非常方便,加之网络传播的迅捷,因此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记者”来报道其身边的新闻以及自己的评论。所以,很多实时性的资讯都是在网络上第一时间发表的,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异常丰富。虽然在传统媒介上对网络作品进行侵害的成本非常高,但网络上这些资源孕育着无限的“商机”。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之徒将网络作品下载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而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而侵害他人网络著作权。这类行为侵害的作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侵害上网作品即数字化作品,另一种是侵害网上作品,即直接在网络上创作并发表的作品。

2.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上传到网上

一般来说,在网络上可以看到所有传统类型的作品。也就是说虚拟网络可以承载几乎任何形式的传统类型的作品。从传统载体到计算机存储器只不过是一个复制过程,并没有独立的创作行为,因此,从这个意思上讲,被数字化的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不形成新的作品。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一旦被数字化进入网络后,网络的公开性和流通的迅捷性使其瞬间就进入了一个著作权非常容易被侵害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无论是著作人身权还是著作财产权或邻接权,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相比变得非常简便易行。如果行为人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利用计算机技术或者利用扫描技术输入到网络空间,并据此谋利,那么这些作品便直接面对全世界的网络用户,侵害范围令著作权人始料不及。

3.链接行为

超级链接除了可链接文本外,也可链接各种媒体,如声音、图像、动画等,通过它们,我们可享受丰富多彩的多媒体世界。对于超级链接,多采用的方式是在网页上列出一系列的地址,来将浏览者引入到地址所链接的页面,这里的页面可能是文本文档,也可能是多媒体文件。这使得人们可以在一个网页上找到并看到这些地址所链接的文本影音等资料。有的人说这并不构成侵权,有人曾比喻,超级链接的行为就如同有人打开自家房间的窗户,让来访者看到对面人家的风景,不论外面的景致看得多么真切,毕竟不是这房间的真实组成部分。这种链接行为,在其所链接的网页为公开的没有任何侵权的情况下,是不构成侵害所链接的页面内容的著作权的。但是如果其链接的网页的内容为某一个网络作品,对其进行使用需要经过网络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时,其将这个网址链接在自己的网页上的行为则构成侵权。因为这与将所链接网页的内容直接编辑到自己的网页中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如上例,即使是打开自己家的窗户,让来访者看到对面人家的风景,但看到了别人家不愿为人知的事物时,也是对别人隐私的侵害。

4.网上作品浏览侵权

在虚拟的网络生活中,网络下载和IE浏览是其基本内容,那么网络下载和IE浏览是否为复制行为呢?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呢?对此学术界存有争议。下载是将文件经网络文件服务器拷贝到网络中的任一台终端计算机中的行为。将作品下载到计算机中,即使将计算机与网络断开,人们仍能在计算机上浏览该下载作品,因此这应当属于作品的复制行为。IE浏览则是在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连的情况下,将网络上的信息存储于缓存中浏览,当重新启动计算机后,该内容便从计算机中丢失。笔者认为,这仍然是一种复制行为,与下载行为相比,只不过是存在时间上的长短问题和保存的持续性问题。时间的长短,是指相对于下载行为而言,IE浏览只有在浏览的情况下数据才存在于计算机上,而重新启动计算机后便消失,具有短时性。但是当下一次开机使用IE浏览同样的内容时该作品又存在于计算机上,两次浏览具有间断性,相对于下载后的作品具有不连续性。但这并不影响其复制的定性。

5.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网页是由正文、图片、声音、视频输出片段及音像广播节目组成。在页面上,包括颜色配比、按钮位置安排、页面背景选择和板块内容的归类等等,无不融有网页设计者的独特构思,所以一个页面往往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是一件作品。在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网页是一种汇编作品,当然就单个页面而言由于倾注页面设计者自己的构思也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作品。既然网页属于作品的范畴,那么具有自己独创性的网页理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网页著作权侵权现象,最典型的形式便是网站互相抄袭。

参考文献:

[1]吴永福.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26):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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