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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研究

2015-09-15李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

摘 要:预付式消费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消费方式,被更多地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消费领域。由于预付式消费在我国起步较晚,因而在发展过程中还有诸多法律问题尚未解决,如在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与消费主体方面的问题。无论是考虑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还是为了维持社会正义的需要,必须结合国情和民情,将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引导成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助推器。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消费者保护

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错综复杂,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产生的原因也十分多元。按照不同的分析方式,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在此,我们从参与人的角度分析,将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概括为以下内容并结合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一、我国目前预付式消费中的问题

(一)消费主体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人。预付式消费要求经营者有较高的诚信度,有完善的风险控制能力,有健全的补偿机制,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这些苛刻的条件与经营者传统营利职能相去甚远,许多经营者对于这些必要的条件不屑一顾,使得预付式消费本就不健全的准入机制被弃之一旁,预付式消费领域乱象丛生。其实,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里就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法定的归类。但是,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新型、多元、复合的法律关系,使得原法律不能很好的适应预付式消费的市场需要,因此应当及时增补、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消费者认识的局限,使得他们不能像经营者那样深入、全面的了解预付式消费模式,预付卡消费模式。消费者相比较经营者来说,本身是利益对立的关系,有的消费者对于法律常识较为缺乏,当侵权事件发生后,不知怎么维权;还有的消费者即使知道如何维权,也进行了维权,但由于消费者力量小于经营者力量导致维权结果收效不大。久而久之,整个消费者群体的维权能力会越来越差。此消彼长,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利益入侵就会越来越严重。

(二)监督者方面的问题

我国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以及消费者保护协会一定的监管协调之权,但是对于交叉领域的监管出现空白区,出现你也管不了我也管不了的情况,经营者拿出相关的法律条文赶走正在执法的行政人员。联合执法与提起诉讼成本太高,使实质上的监管名存实亡。由于中国的法制社会尚未完全成熟,法治进程还需进一步推进,即使监管人员发现了问题,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严格执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商业的特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更新监管技术能力,对于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交易前、交易后实现有效的监管,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现代商业的新变化,利用网络新媒体技术,引入专业的技术人才,应对监管技术落后的因素。

二、解决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的建议

预付式消费需要构建新的模式,或者说在既有基础上进行完善,化旧为新地解决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应当将构建的重点放到法制建设上,辅之以具体化的建议,多措并举加以应对。许多学者也有相同的看法张黎认为应当从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两个方面保护消费者的权利;[1]朱金东、孙婷婷提出要尽快构建预付式消费履约担保法律制度。我国应当建立强制性、多元化的履约担保机制,以便化解经营者的履约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2]

(一)加快预付式消费立法进程

预付式消费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目前仍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让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于法无据,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漏洞对于预付式消费里的不法行为更加肆无忌惮。诚然,我国目前建立了商品质量保障制度、消费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消费者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商品服务表示管理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也制定颁布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代表的法律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但是这些法律面对经济发展的新情况,预付式消费等新型的特点,已经很难适应,必须加快修改修订以上法律制度,必要时可以专门立法以应对复杂的问题。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也是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解决的关键一环,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立法进程快慢将决定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前景。因此,必须加快预付式消费的立法进程、为尽早建立起预付式消费法制体系提供法律保证。

(二)明晰预付式消费权责归属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是比较理想的行政执法情况,在预付式消费领域,我们也呼唤这种执法情况的尽快实现。在我国,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人民公安、法院、检察院甚至还包括了消费者协会都能或多或少的涉足到预付式消费的监管领域,这些机关组织由于专业性的局限,对于交叉领域能够发挥影响力或者说能够管与预付式消费所有领域的只有法院,但是,由于法院对于一些简单的消费者维权案采取的是不诉不理的方式,而只有控辩双方走向法庭时,法院的作用才能最终发挥。因此,笔者建议对预付式消费也采取授牌授权的方式,由工商部门全权代理,对于没有被授予牌照的经营者,直接采取措施。授予牌照是严格审查,做好登记工作,防止有不法商家浑水摸鱼。谁授牌谁监督的原则,出现监督失职的情况,追究行政人员的责任也有明确的目标。

总之,预付式消费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消费方式,被更多地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自身的特点,为多数消费者提供了优惠和便利,预付式消费带来法律问题同时也有其独有的优势无论是考虑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还是为了维持社会正义的需要,必须结合国情和民情,将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引导成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助推器。

参考文献:

[1]张黎,论预付式消费卡消费者的权利保护[A].经济与法2014年22期:397-398

[2]朱金东、孙婷婷,我国预付式消费履约担保制度的法律构建[A].东岳论丛2014年6月第六期:160-161

作者简介:

李成(1993.06 ~) ,男,山东莱芜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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