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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2015-09-15蔡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利益

蔡珊

为防止股东利用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办法逃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4年《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0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02年《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中规定,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应当在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改革情况下,应该如何实现对债权人权益的维护、如何有效发挥出替代机制的功效、各种替代机制之间是否存在着联系,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同时也关系到对公司交易安全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新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意义

1.激活公司法规则,重塑债权人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具有弹性的规则过少,原则性的规则过多,同时各种规则之间又缺乏必要的弹性。公司法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正是针对目前的公司法规则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目前资本市场在我国也处于一种高速发展的模式之中,原有的公司法略显僵硬,同时在很多规则的规定上都不能同目前投资者和各类公司之间错综复杂的投资策略和商业行为相适应。只有将视角着眼于实效性功能发挥,并以体现出公司法中各类规则特点为基础将所有类别的规则联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出公司法应有的效力。

2.扩展公司融资渠道

作为公司运营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投资主体,公司的债权人在对公司效益的增进方面起到了无比重要的作用。虽然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很多,但是债权人资本以及股权资本在资本市场中的公司内部是最为重要的两个融资渠道。虽然,债权投资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在采用的投资路径上也各不相同,但是无论是何种债权投资者,或者是采用了何种投资形式,都为公司在外部融资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资金需求上的压力。此外,债权人利益保护还可以提高其进行商事活动的信心,为公司在效益增加、融资渠道拓展以及获利路径的取得上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

二、债权人保护面临的问题

信息披露的价值与功能并未得到应有的认知与发挥。就资本市场而言,在市场运行中所产生的信息价值要远大于一般商品的价值,同时在资本市场运行中其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会对债权人有所影响,具体表现在债权人对公司资产变动情况的确切及时的知悉,这就体现出了信息在债权人与公司资产之间重要的传递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种金融机构自身的产业机构都体现出了复杂性的特点,而内部所使用的财务报表在表现形式上也越来越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最有经验的审计师和会计师都无法保证对公司资产的精准计算,这就对公司信息的披露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即便是最为一般的公司信息披露,也不能保证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得想要的公司信息。

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是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还是资产变动方面的影响都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为债权人提供信息保证的充足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负有信赖义务,而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而言,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并且这些看法无法实现一致。在实践中,由于对公司高管在责任规制上的安排过于宽松,使得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埋下了隐患。高级管理人员对自身权利的滥用,会导致公司债权人在获取个人利益时所需耗费的成本急剧上升,而如果对高管进行严管,又会在无形中增加公司的监管成本,而且还很有可能打击公司高管在公司经营上的自信心。

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策略

针对目前债权人利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成本及收益为评价公司法规则设计效率高低的重要参考标尺,以法经济分析方法为主,同时借助传统法学视角下多种分析方法,通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不同视角的阐释与分析,明晰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的优劣与未来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策略的不足进行评价并给出完善建议。

1.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及其法律对策的总体框架

公司法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状况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现代化进程特别是其中的市场经济、金融经济的发展构成了公司法制度针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变革的内生变量。债权人利益受到公司法保护的理论依据,不仅在于有限责任所引发的风险外部性问题,也在于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等商事主体结构进化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复杂变化增加了公司信用危机的深度与广度,引发了利益主体的道德风险,使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多的风险与危机。公司资本规则不足以独自承担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在这种背景之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所需求的法律策略,已经从传统公司法中较为单一的资本规则日渐演变为一个法律对策体系框架,即通过财务分析、信息披露、责任规制以及司法介入等法律策略日渐形成了一个有机互动的对策体系。

2.资本规则的利弊及其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效益

从资本规则的视角出发,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出建议。债权人以何为信,是其利益保护面临的最为直接且重要的问题。公司最低资本这一传统公司法所赋予公司信用的规则在逐步退出投资者借以保护各自利益及提高投资效率的参考视野。笔者认为,软化的资本规则不仅提高了公司交易效率,也为重新建构公司信用提供了新的契机。对债权人而言,公司信用不仅仅为其提供稳定的利润回报,同时也在渐进地降低其投资成本,增加其投资收益。成熟的公司信用必然与资本投资的高收益、低成本相关联。显然,在公司资本规则软化的背景之下,公司信用被赋予了新的现代内涵及厚重的历史使命,高收益、低成本的投资环境,稳定的利润回报保障是公司信用对债权人发挥作用应有的内涵。

3.信息披露对公司资产向债权人传递的功能

通常,强制性信息披露这种规制形式能够为那些购买商品或服务受不充分信息影响的消费者带来直接的福利,可见,降低投资者在市场中受信息不对称的困扰,必然提高投资收益。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因自身“实力”不同,对信息需求的层级也不同。应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债权人提供其所需求的债务公司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效。对债权人而言,信息披露是其降低信息收集成本、控制投资风险、保护自身利益不可或缺的重要策略之一。以公司资产为基础、信息披露为路径、责任规制为保障的法律策略,形成了公司内部的信用支撑。各个法律策略之间联系紧密,互相促进,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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