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查处

2015-09-15陈伟光胡安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卫生监督法律适用

陈伟光 胡安冬

摘 要:本文探讨了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方法,包括违法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探讨如何能够全面、依法的履行好卫生监督职责。

关键词:卫生行政执法;卫生监督;处方管理办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一、《处方管理办法》颁布的背景

《处方管理办法》是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7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在该规章出台之前,卫生部曾数次对它进行修改,在这段时间里,随着我国的经济和医疗卫生工作改革不断的深入,卫生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临床用药体制和用药理念上存在的巨大不足。

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不合理的用药较为严重,比如处方药的书写不规范,容易造成用药的失误和滥用,此外,在促进处方药的合理使用过程中,医师、药师、护士三方的联动制约机制尚未形成。为此,因为当时的《处方制度》已经不适应当时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形势,前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处方制度》进行了修改,通过几年间召开会议,学术讨论,数次易稿,最终于2007年2月14日公布了现在使用的《处方管理办法》。

二、立法依据和思路

在《处方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法律法规总共有三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分别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中进行引用,这三部法律法规分别是管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和执业医师的基本法律法规,因此可以看出《处方管理办法》这部规章的拟定也是跟这三者发生联系的。

三、违法行为的认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卫生部在《处方管理办法》附件中对处方的格式进行了规定,但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却并未使用这种标准格式的处纸,而是以药品单的形式开具处方。医师的这种行为属于违规开具处方的行为,应当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一般来说这类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是较为合适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开具处方为医师依法执业的基本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对伪造、篡改处方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惩,因此对于医师签名及专用签章应当备案。医师对于自己的签名及专用签章也应当重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签名及专用签章也成为了执业医师应尽的义务。对于医师未在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的情况下开具处方的,应当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医师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一般来说这类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是较为合适的,如果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例如因为被伪造、篡改处方对患者造成伤害等,则应当裁量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一条款予以处罚。根据情节,如果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使用未注册在该机构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或者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开具处方的行为,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对于违规操作的医师,同时应当按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办案人员应根据实际情节考虑给予警告或者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十八条规定: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当发现医师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上述类型的处方,或者取得上述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参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依次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总结

总体来看,《处方管理办法》这部卫生部部门规章的出台,对于执业医师规范执业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于执业医师在开处方执业的过程中,缺乏一些细节性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裁量也稍缺乏梯度,造成了出现轻微情节予以警告,情节稍重就吊销行政许可的情况。因此,执法部门在运用《处方管理办法》的时候,应当多加思考,使得执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完善。

猜你喜欢

卫生监督法律适用
浅析加强禽类及其产品卫生监督的措施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研究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中国涉外夫妻财产案件法律适用实证研究
中国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
分析如何把公共卫生管理运用在卫生监督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