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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校园暴力事件

2015-09-14田相夏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5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暴力校园

田相夏

反思校园暴力事件

田相夏

近期发生的多起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刺痛了人们的神经。如江西永新多名女初中生围殴女生,浙江庆元初中生殴打一名小学生,福建南安两名中学女生殴打另一名女生,广西北海七名女生踢打另一名小学生等案件。这些校园暴力案件不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加妨害了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对于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的危害。两名18岁的中国留美学生涉嫌非法施暴中国留学生同胞,面临包括绑架、殴打在内的多项指控而最高可判终身监禁的事件,则再次在国内引发人们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反思。

一、校园暴力的特点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作为危害校园安全的一种暴力行为,校园暴力形式包括言辞威胁、校园欺凌、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其实施主体既有实施暴力破坏行为的学生、也有体罚学生的老师、更有侵入校园实施伤害行为的校外人员,比如2010年3月到5月,全国连续发生多起校外人员恶性凶杀未成年学生的案件,如福建南平、广西合浦、广东湛江、江苏泰兴均发生校外人员持械伤害、杀害未成年学生的案件。在我国,关于校园暴力的全国性的调查报告并未出现,但综合各地的实证调查材料来看,可以证明校园暴力趋势和学学校安全状况正日益恶化的结论。据2001年的一项调查统计表明,我国目前有10.5%的学生面临校园暴力的威胁。94%的孩子认为在社会中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27日。2007年3月26日,广东省青少年研究中心、广东省少工委办公室公布了《广东省中小学生安全意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06年,广东省31.8%的中小学生曾被人踢打或者恐吓索要钱财,其中24.9%的中小学生“偶尔”或者“经常”遭受别人的踢打,6.9%的中小学生“偶尔”或“经常”遭受恐吓索要钱财。2009年1月9号广州日报报道了来自教育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占少云的一项关于校园暴力的调查结果,在收回的900份学生答卷中反映出惊人的事实:关于“你身边有校园暴力吗”的问题,有67%的学生认为自己身边存在着暴力;18%左右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学校并不是很安全;有8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校园暴力的恐惧,有26%的同学承认自己曾遭遇校园暴力。可见,校园暴力有日益普遍和严重的趋势。其实,校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一直未得到根治和妥善的处理,近期我国发生的几起较为恶性的校园暴力事件不过是重新回归人们的视线而已。纵向比较我国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的特点,除了团伙化、暴力化、侵财化等特点外,当前校园暴力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

社会工作介入,预防和控制校园暴力。

1.女性“参与”校园暴力事件增多

在传统校园暴力事件中,不管是施暴者还是受害人,均多为男性未成年人。而这也与犯罪学的主流观点相一致。比如传统犯罪学观点认为,相较未成年男性,女性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叛逆”现象不明显,性格相对乖巧,自控力也较强,即使参与犯罪,也大多是被胁迫的被动犯罪或是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主动参与或策划犯罪的概率不大,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而最近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中,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女性未成年人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慢慢“崭露头角”,不甘于“配角”地位,与传统对女性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被动性相比,未成年女性越来越“有意识”地主动实施校园暴力,并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充当组织、筹划等主谋的作用。

2.校园暴力的低龄化趋势明显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整体改善,未成年人生理发育提前,但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并未同步得到提高。当前,未成年人辨别社会风险、控制其行为的能力与复杂的社会环境形成鲜明对比。未成年人往往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与社会后果。我们发现,在最近校园暴力事件的报道中,越来越多的小学生出现在校园暴力案件中,他们在校园暴力事件中的角色不仅仅是受害者,更出现在加害人的地位。比如广西北海七名女小学生踢打另一名小学生案。校园暴力实施者或受害人低龄化的一个重要影响即是增加未成年人继续走向越轨或犯罪的可能性。他们可能即是未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力军”。

3.校园暴力事件的性质趋向恶劣

与传统的校园暴力相比,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性质日趋恶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校园暴力的手段日趋残忍。传统的校园暴力往往采用言语攻击、侮辱谩骂、打架斗殴等方式,这些方式由于并未凭借外力或工具,行为的恶性不大,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但最近校园暴力案件的报道中,我们发现,采用石头铁棍、管制刀具甚至逼迫同学吃屎喝尿等恶劣手段的事件层出不穷,不断拉低人们可以容忍的下线。其次,校园暴力实施者的认知意识强烈。在传统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往往带有模仿心理,由于法制意识淡薄或者是碍于哥们义气而在校园暴力中属“参与型”;而近期发生的校园暴力报道中,越来越多的加害者属于知法而主动违法,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有意识的控制自己的行为边界而规避法律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较大。再次,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表明其性质趋向恶劣。一般的打架斗殴等校园暴力案件实施当事人往往为了规避惩罚或者出于成功性的考量,往往会在比较隐蔽的地方,比如在教学楼人少的地方、学校某个角落等管理死角或者可以选择学生放学回家的时刻等学校管理覆盖的时间盲区施行;最近的校园暴力事件报道中,施暴者不但不惧怕惩罚,还将施暴过程通过微信、微博等手段上传网络,这反映了加害人基本不考虑实施暴力加害行为的阻力,也不考虑自己如何逃避的问题,游戏心理等心理空虚现象严重,具有相当程度的公然性和挑衅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加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深。

二、校园暴力问题缘由简析

为培育适合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的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需要我们深入分析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分析目前校园的安全漏洞和社会环境存在的问题。

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

社会转型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规范意识的削弱、传统社会结构的瓦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消除和破坏。(张筱薇:《比较外国犯罪学》,百家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113—114页。)由于社会自我控制能力的减弱,导致个人失范现象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当下,我国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时期。社会转型带来了经济的迅速发展,竞争的加剧引发了工人失业、贫富差距拉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转型的压力,孕育或引发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比如由于政策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另一部分人生活现状,造成个人与社会和国家联系之脱节。这种物质帮助和精神关怀之缺失,致使弱势群体缺乏社会的支持和温暖,导致社会对立情形日渐严重。而由于转型期矛盾解决机制不甚完善,各种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个人失范行为的发生的可能性。由于这些加害者往往在报复社会的时候不择手段,为了“博取”更多的关注,青少年学生往往成为他们实施加害行为的目标。

目前,学校周边环境鱼龙混杂,治安状况混乱,安全隐患较多,社会各种闲散人员随意进出学校,带流氓恶势力倾向的各种社会人员进出校园收取各种名义的保护费、欺负中小学生、发展团伙未成年学生的行为屡见不鲜。另外学校领导对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校园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基本停留在文字层面,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对学校老师和学生的管理保护作用。学校的治安管理与防护措施的缺位与相关部门对校园周围的治安状况监管的不力客观上给校园暴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2.未成年人归属感的迷失

当前,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行为主要是其需求未得到满足或未得到正确满足,而导致其采用极端手段实施越轨行为。家庭、学校、社会仍然存在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细化教育和监管空白的情形。首先,在家庭教育中,存在家长无条件、无精力教育孩子和有时间但照顾孩子不适格的情形。比如许多家庭环境恶劣,家庭氛围紧张,导致未成年人耳濡目染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许多父母忙于生计而无暇照顾孩子;许多父母囿于自身文化水平,根本不知不懂采用何种方法与孩子交流。其次,学校教育的不成功,导致未成年人对于学校丧失依附感。中小学校由于升学率的考量,在贯彻《义务教育法》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方面措施不到位,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在文化知识的教育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法治知识、安全知识、心理知识的传授,导致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疏导自身压力或问题而实施越轨行为。同时学校教育存在对问题学生的指导和控制能力弱化、抑制不良学生的能力低下;而且不乏教师自身素质较低、缺乏责任心的情形,不能将越轨行为扼杀在摇篮或萌芽状态中。再次,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导致其容易实施越轨行为。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阶段,往往是热衷于放任地生活,如果受到管制就会反击,显示自我为中心的欲望太强,情绪波动太大,缺乏责任感、自制力和忍耐力;缺乏学习的欲望、必备的能力不足、学力水平低,缺少学业方面的目标和规划,对升学没兴趣;注意力很难集中,经常出现厌学、扰乱课堂秩序、无理由外宿、离家出走、吸烟、粗暴行为、盗窃、攻击他人等越轨行为。

三、防治校园暴力问题的途径和建议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越轨行为,因此,越轨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具体到校园暴力而言,为创造适合学生健康成才和学习的安全环境,减少甚至避免校园暴力现象再次发生,不但需要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的参与和配合,形成预防校园暴力发生的合力;更需要政府构建防治暴力的长久机制,将防治措施制度化、规范化规定下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机制。

1. 综合治理校园暴力

当前,由于没有彻底的根治对策与预防措施,预防校园暴力的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但有些地方主管部门为冲淡教育部门和学校责任,淡化校园暴力现象的严重性,基本用校园安全事故代替,将校园暴力以“事故化”的方式处理(参见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而教育部门也对此奉行鸵鸟综合症态度(参见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对于校园安全隐患重视程度不够,最终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强调面对现实是为了更好的改造现实,政府及相关部门只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可能制定有效的措施和规定,争取各种支持和资源。为了避免校园暴力事件恶性演化,构建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安全环境,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学校需要正视日益严峻的校园安全形势,提高全社会对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的认识,构建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系统防护工程,将校园安全问题纳入到综合治理的范畴当中,形成全社会保护青少年成长的合力,化解各类矛盾,消灭校外潜在安全隐患,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2.家庭和学校教育的转型升级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应该保证对于孩子教育的时间投入,与未成年孩子建立稳定的联系,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环境,增强未成年人对于家庭的依附感和归属感。父母应该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合理处理面对的问题,养成规范意识,拒绝暴利的诱惑。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等越轨行为,家长、学校、教师等应该及时给与正确引导和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建立规则意识和规范意识,正确把握行为的边界。

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不但应该加速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型,而且也应该丰富学校教育内容,将未成年人的兴趣和精力吸引在学校和课堂上,提高他们对学校生活的依附感和参与感,避免和降低其由于对学校生活缺乏兴趣而实施越轨行为。同时,在教授学生课本知识的基础上,增加对学生的心理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进行各种模拟演练和实践,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水平和能力。学校领导和老师也应转变思想,给予安全教育足够的重视,开展各种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演练,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安全知识,减小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可能受到的伤害。

3.出台《校园安全法》

目前我国出台了许多关于学校安全的法规和举措,但这些措施也只是“看上去很美”。关于校园安全的规定效力层次较低,如《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只是办案具体规定;而且关于校园安全防护的规定相对滞后、缺乏系统。而有关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有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防治校园暴力的责任确定不够明确,缺乏专门关于校园安全防护的规定。法律的生命是经验,是社会需求的压力。(苏力:《关于能动司法》,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世界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校园暴力形势恶化的情形下纷纷制定了专门的校园安全法,比如美国议会于1990年公布了《校园安全法》;而日本、加拿大等国同样也建立了一套以保护校园安全为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2009年年初以来,法国已连续发生数起校园恶性事件,法国教育部正在起草《校园安全法》,计划于新学期下达全国各中学。维护校园安全。通过制定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增强在校学生合法权益保护规则的可操作性、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规范校外人员出入学校制度、整合校园安全防护的各级力量、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构建专门和系统的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的长效机制和管理办法,从而有利于发挥各主体的积极性,缓解校园安全防卫的严峻形势,维护校园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专门纠正行为不良少年的偏差行为,对于意欲侵害校园师生安全的不法分子亦是一种警戒。■

(田相夏,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华东政法大学编辑。本文系“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是“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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