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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间无意伤害监护人负责赔偿

2015-09-10颜梅生

中华家教 2015年3期
关键词:责任法民事行为小芳

颜主任:

三個月前,我8岁的女儿与居住在同一小区的9岁的小芳、7岁的小萍玩“捉迷藏”游戏时,不慎被树枝戳伤了左眼。经医治,已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却仍未能治愈,左眼已经失明。

事后,我曾多次要求小芳和小萍的父母赔偿损失,但他们坚持认为小芳和小萍对我女儿所受伤害并没有任何过错,而我平时对女儿的安全教育不够,问题又恰恰出在我女儿在玩耍中没有注意周围环境上,故只能自食其果,不能将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他们。请问:他们的观点是否合法?

家长:涂女士

涂女士:

虽然你未对女儿尽到安全教育及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小芳和小萍的父母便无须赔偿损失。

一方面,小芳和小萍对你女儿的伤害没有过错,并不等于无须担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即虽然小芳和小萍没有伤害你女儿的故意或者过失,但你女儿同样没有预见到自己左眼会被戳伤导致失明却疏忽大意,更不希望或放任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也就是说,你女儿同样没有过错。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考虑玩捉迷藏游戏是三个孩子的整体活动,将后果归结于你女儿一人,无疑当属显失公平,从而违反了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故本案的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你女儿、小芳和小萍分担。

另一方面,小芳和小萍的父母应当担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正因为小芳、小萍分别只有9岁和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他们的父母属于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也就决定了在小芳、小萍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其父母便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各种危险,由于生活常识不足,生活经验缺乏,他们往往不能预见并规避危险,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你身为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此事故也敲响了警钟。今后你应增强责任意识,保护孩子安全。

(颜梅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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