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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进入2.0时代

2015-09-10翁创苗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胜诉

翁创苗

近日,中央电视台播放了这样一条新闻——“七旬老夫妇的‘民告官’之旅”,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新闻讲述了一对70岁的夫妇因为楼下经营的火锅店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把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区长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局长出庭应诉,法院最终判这对老夫妇胜诉。新闻虽然不长,但是留给笔者印象最深的是这样一句话:“哪怕只有0.1%的胜诉机会,我们都要争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上述这个案例可以说得益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去年11月1日,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颁布25年来作出了首次修改,在立案、判决等方面作出了新规,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旨在消除民告官的“难”。这,标志着“民告官”进入了2.0时代。

首先,民不再怕官。如下现象并不鲜见:受封建传统文化影响,老百姓“畏进公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信访不信法”,直接采取上访解决问题;如果起诉政府被驳回,就走上上访的路上。而20多年前,电影《秋菊打官司》里那个挺着大肚子“要讨一个说法”的农妇秋菊,从农村一直告到市里,成为“民告官”的一个典型象征,起码不怕官。而如今,新《行政诉讼法》的规范,能够极大改变群众对法律公信力的认识,自觉采取法律的“新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告官”越来越常见,这彰显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依法行政的理念也深入人心,并呈现出开放和正常的态势。

其次,“告”的渠道被打通。“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讽刺既是对封建社会“民告官”的艰难写照,也是对“官官相护,权钱交易”的真实揭露。“民告官”的难,主要在于官民地位的不对等,来自权力等方面的干预。如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打通“民告官”的七大关卡。如新法明确行政机关“别插手”行政案件;如“民告官”案“上提一级”的管辖分类;再如行政机关若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直接处罚负责人……类似的做法,是从根本上化解“民告官”肠梗阻的必要之举。

再次,“官”的观念在转变。法律面前容不得官架子。以往“民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受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官员把出庭当被告看成一件不光彩的事,二是法律知识和应对底气不足,担心出庭会造成难堪。而如今,在法治社会环境下,“一把手”能够作为被告出庭,既体现了对法律的无比尊重,也给自己创造了与百姓面对面交流的机会,更能了解群众内心的真正诉求,其交流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案件本身。诚如新闻中作为被告方出庭的亭湖区区长所言,“出一次庭,不是上三次五次法制教育课所能比拟的,多出庭对于我们政府严格执法是相当有好处的。”毕竟政府不是神,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可能永远正确,政府应当把“民告官”当作是一种正常的监督渠道,其产生的倒逼机制,是改进工作、提高行政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可喜的是,据人民网报道,自今年5月1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运行平稳。截至9月30日,共登记一审案件620多万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增长60.5%。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一个事实,“民告官”胜诉后的执行率问题。能够真正执行到位才是胜诉的终点。我们不仅要重视程序的正义性,更要注重实体的正义性,如果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执行行政判决,那么,就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挑战司法权威的成本,使其真正地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只有这样,“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大难题才能得以全面破解。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让“民告官”渠道更加顺畅,更加规范,让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让行政机关率先执行判决常态化,朝着法治政府的目标不断前进,需要我们每一位社会成员共同的努力。 (作者系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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