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不得歧视承接主体
2015-09-10
民生周刊 2015年1期
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热评】@汉中新星-张晓森:办法的出台为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服务提供依据——服务专业化,公益社会化,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这将真正有效改善和提高效率和效益。 (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