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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明:政府部门应建立管理和服务标准1.0版,2.0版甚至3.0版

2015-09-10

人民论坛 2015年15期
关键词:责任人政府部门纪检监察

各政府部门要制定权力运行以及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标准,特别是时限和质量标准。有了标准,就好办了,是否存在为官不为问题也容易被发现。超标准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官员应该被奖励,反之,违反者应当被惩罚。建立标准1.0版本是对各政府部门的基本要求,有了1.0版本之后,要求和鼓励各政府部门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标准,持续提升和改进,继续出台2.0、3.0版本。

从各方面的信息来看,当前我国的“为官不为”现象已经达到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程度。尤其是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繁重、反腐倡廉进行到逆水行舟的关键时期,为官不为问题的危害性就更加凸显了出来。为了给改革、发展和反腐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就必须要下大力气治理为官不为问题。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要治理“为官不为”问题。那么,谁应该承担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主要责任?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准确的把握和分析,才有可能形成正确的治理思路和有效的治理对策。

治理为官不为的主要责任人是各级党政“一把手”与各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

到底谁应当承担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主要责任呢?答案并非那么简单。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系统一直在做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三转”,其中的重点是“转职能”。所谓转职能,就是剥离掉那些不重要的任务,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主要任务上来,聚焦主业或中心任务,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这说明,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任务都应当是官员的乱作为,而不是不作为问题。有鉴于此,要治理为官不为问题,就必须另找主要责任人。

在笔者看来,主要责任人应该是两个:一是各级党政机关的党政两位“一把手”,他们负领导责任。由于政府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大部分工作,因此,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和政府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二是各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它们负主要的执行责任,也就是要去监督、发现和处理为官不为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由于不少的责任追究都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权责,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也应该在治理不作为问题中承担一定的配合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是次要的,主要是在责任追究环节上予以支持和配合。主要责任人不明确、不落实,治理为官不为的措施再具体也肯定会落空。因此,责任人的问题必须首先要明确和确定。

治标措施:监督、发现和处理各种各样的为官不为问题

不管是何种类型、何种原因,为官不为的问题都会在行为上表现出来,也就是不作为或不办事。对于这些问题,公开曝光和坚决的责任追究都可以起到应有的惩处、警示或震慑作用。为了把治标措施落到实处,关键环节有两个,一是谁去干,二是如何获得问题信息。关于谁承担主要的执行责任,前面的分析认为应该是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也就是说,如果为官不为问题得不到遏制,这两个部门应当被追究责任。

至于能不能发现为官不为的问题,组织和人事部门首先应该主动地、经常性地去巡查,其巡查工作当然可以和纪检监察系统的监督工作相配合。此外,掌握为官不为问题大量信息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以及需要到上级政府部门办事的下级政府人员。关键的问题是这些信息如何才能提供出来以发挥作用。笔者就不止一次听到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抱怨:一些很好的项目对地方的发展十分重要,可上级政府相关审批部门就是拖延不批。在为官不为问题面前,地方政府官员都成了弱势群体,那需要到政府办事的企事业单位和老百姓该怎么办呢?地方政府官员都在空抱怨,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老百姓怎么敢去投诉和举报呢?看来,这个问题真成了解决为官不为问题的“瓶颈”或“短板”。如果不实施特殊行动,不采取特殊措施,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治标措施恐怕就会落空。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还需要承担主要执行责任的部门来找答案。

治本措施:各政府部门制定管理和服务的标准,特别是时限和质量标准,并予以公开

治本措施,也就是要消除滋生为官不为问题的土壤。相对于治标,治本的工作任务更多、难度更大。应当说,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奖优罚劣只是一类措施,甚至还不是能立竿见影的主要措施,因为政绩考核评价机制通常是定期进行,更多的是按年度进行,存在较为严重的滞后性。相比而言,要求各政府部门制定权力运行以及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标准,特别是时限和质量标准,并予以公开,应当是一个更为有效的措施。有了标准,就好办了,是否存在为官不为问题也容易被发现。超标准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官员应该被奖励,反之,违反者应当被惩罚。建立标准1.0版本是对各政府部门的基本要求,有了1.0版本之后,要求和鼓励各政府部门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标准,持续提升和改进,继续出台2.0、3.0版本。在这方面,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所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创造了很好的做法和经验。改革之前,官员在行政审批事项上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改革的一类主要措施就是明确行政审批的标准,主要是时限标准。这些努力对于减少和消除行政审批中的腐败机会起了明显的作用,对于减少和消除不作为问题的机会也同样会起到重要的作用。此外,从长远来看,改革我国的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职业化发展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等,使这些制度能发挥出更多的激励效应,也是一类重要的治本措施。

最后,有必要强调的是,鉴于当前的为官不为现象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因,就需要考虑一些特殊的措施予以配合。例如,如何加快高压反腐的进程,而不是旷日持久,就是一个很值得考虑的议题。另外,有针对性地加强官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适应新常态、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也有现实必要性。

责编/王卓怡 张夏梦(见习)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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