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进口食品关
2015-09-10沈一萍
沈一萍
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消费者能更加快捷地买到价格实惠的进口食品,使得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消费量与日俱增。据了解,2014年进口至上海的食品有12.27万批次,重347万吨,价值96.8亿美元。其中,进口量排前三位的是食用植物油(74.58万吨)、乳与乳制品(67.9万吨)、动物源性食品(肉类)(52.7万吨)。
进口食品
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据顾振华介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食品最基本的一点是,必须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从上海口岸进口的食品实施严格的检查,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口;上海市食药监部门也会对市售的进口食品及其包装标签实施监督。
强化进口商的主体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除了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外,也强化了进口商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若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新《食品安全法》还规定,进口商不履行法律义务,如若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进口商;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但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进口商,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有中文标签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顾振华提醒,消费者购买进口生鲜食品时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索取购物凭证;如果买到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包装进口食品,可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