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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网店没有名誉权

2015-09-10丛林

莫愁·智慧女性 2015年11期
关键词:名誉权淘宝网法人

丛林

虚拟网店,有没有名誉权?网店名誉,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起纠纷,经江苏省南京市的两级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答案。

当头遭遇莫名投诉

古筱菁现年39岁,是知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自己的经营工作室,并于2006年11月就在淘宝网上登记,注册了一家网店,名为“小星星”。网店主营各大品牌化妆品,其中包括苏州一家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的化妆品。

开网店十分辛苦,从来没有上下班时间,更谈不上休息日,每天要按时在线答复买家的问题。古筱菁勤勤恳恳打理了8年多,积聚了很高的人气。

谁知,2014年1月29日早上,她打开电脑,就收到淘宝网官方发来的信息,告知苏化公司投诉她,说她销售的美伊娜多化妆品,包括化妆棉、面膜等116个产品,经质检部门鉴定全是假货。

收到投诉,淘宝网遂处罚“小星星”,当日删除了遭投诉的116个商品链接,致使商品在网上无法销售。

所有货品来源都是商场专柜正品代购,怎么会是假货?古筱菁十分着急。沟通协商后,苏化公司撤回了90个产品的投诉。

2月7日,淘宝网再次通知古筱菁,因“小星星”出售26个假冒商品,再次追加如下处罚:店铺被扣12分,立即被限制发布商品持续336个小时,立即限制发送站内信息336个小时,立即禁止参加“聚划算”活动,立即删除商品,立即屏蔽搜索店铺等。

收到通知后,古筱菁再次要求苏化公司出函,撤回投诉。可是,2月8日,苏化公司通过电邮告知:无法撤销处罚。

意外结果责任在谁

“小星星”被淘宝网屏蔽整整14天,新客户无法搜索到店铺,老客户仅能通过原来的链接地址购物,店铺被扣分,导致古筱菁不能参加各类销售活动,不能参加淘宝直通车,无法引进新客户。

此期间处于春节,正是全年销售旺季,却因苏化公司的不实投诉,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也给自己造成信任危机,古筱菁气愤至极。交涉不成后,她来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状告苏化公司,要求对方在淘宝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出具书面道歉函,并赔偿损失122939.47元。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是指依法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小星星”网店在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目前对该类网店,我国法律尚未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所以“小星星”不享有名誉权。

其次,古筱菁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主体,有权主张本人的权利,但她主张的是“小星星”网店的民事权利。根据规定,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古筱菁据以网店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014年10月,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古筱菁的起诉。

古筱菁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称:一、“小星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虚拟店铺。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在网上认证通过,买家均可看到。二、法律未禁止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也未要求进行相应行政许可。在网上经营“小星星”是本人真实的经营行为,为本人权益的一部分。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星星”网店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也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法人的名誉权。古筱菁以自然人的身份,主张网店的名誉权,不符合起诉条件。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令人意想不到的判决,让古筱菁无法接受,也让很多人唏嘘不已。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享有名誉权的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

对于公民,不难理解。而对于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络上开设的店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既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也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因此,法院不认定此网店为自然人,也不认定为法人,不享有名誉权。

可是,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虚拟网店已成商品交易的一支有生力量。竞争中,彼此间免不了相互揭短、中伤、诋毁,网店名誉往往因此受损,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只因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就使网店失去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长此以往,会放纵恶意侵犯网店名誉的事件,导致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混乱。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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