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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撬动司法去地方化

2015-09-10徐豪

中国报道 2015年2期
关键词:庭长司法人员最高法院

徐豪

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排除地方干预,让案件“主客场”现象逐步减少。

最近,中国司法史上出现了一个崭新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于今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

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任命刘贵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騰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时这样表示。

推进司法去地方化

“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从当前实际情况考虑,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最高法院地处北京,地方到最高法院起诉、申诉、上诉都必须赶到北京来,的确有不便民之处。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代表最高法院来处理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巡回法庭的设立可以减轻最高法院本部的诉讼案件的压力。这样最高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发挥司法解释、指导各地办理案件、出台司法政策等宏观功能。”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更多的区域纠纷案件能够直接进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进行审理,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马怀德说,“现在很多地方法庭都出现了严重的地方化、行政化倾向,本地的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法院维护本地企业的利益、当事人的权利,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设立巡回法庭,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排除地方干预,让‘主客场’现象逐步减少。”

马怀德表示,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票等各个方面可能都要受制于地方,难以完全脱离地方政府管控和利益关联。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倾向,积极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独立、公正、规范地行使司法权,这是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呼唤职业法律人

“除了去地方化,司法改革的另外一个难点就是司法人员的管理还存在着公务员化的倾向,忽略了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的特殊要求。”

马怀德说,从司法的规律上来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都需要是高素质、专业化、经验丰富的职业法律人,但是长期以来这个规律被忽视了。《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就是公务员,“是公务员的话,就不能完全体现司法人员的特殊要求。这是改革的难点,下一步就是要恢复司法人员的本来面目。”

据了解,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两个试点都设立一名庭长、两名副庭长、八名主审法官、若干工作人员,共计25人,而一部分书记员则由地方法院选拔。人、财、物仍将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即从最高法院选派到地方巡回法庭的人员,依旧保留最高法院的编制、工资计算方式等。

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是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此前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同样是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此前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从人员的设置上来看,两个巡回法庭都更趋于专业化。

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类管理,书记员可以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可以晋级为审判员,“这个渠道本身是通畅的,而且区分也不是很严格。在一些地方,很多有审判经验的法官被安排到政工、后勤等口上,没有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马怀德说,“以后法官实行分类管理,特别是职业保障制度上会进一步加强,这对进一步解决目前法官分类不细,专业化、职业化水准不高有重大意义。”

司法改革稳步前进

目前我国的四级法院中,只有基层法院设置有派出法庭,并经常组织巡回审判。但依照法律规定,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也存在派员到地方直接审理特殊案件的情况。也就是说,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形成制度。

据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透露,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区域面对的问题、看法差别较大,未来可能会在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分区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庭,对同一区域存在的共同问题进行应对,更能适应各地的情况,提高效率。

成立跨区域的司法机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确定的一项改革任务。2014年12月2日,这项试点方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在北京、上海设立跨行政区划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分院。

2014年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需要通过试点逐步推进。

这四项改革已经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六省市先行试点。据新华社报道,继首批六个省市启动试点后,第二批12个省份试点也将于今年上半年全面启动。届时,全国试点改革省份将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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