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职人员怎么养老
2015-09-10赵巍巍
赵巍巍
统一公职人员和非公部门人员的基本养老制度,同时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并通过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来体现公职人员的优越性,正成为世界各国的改革趋势。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大都依据本国国情对公职人员退休养老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了持续调整和改革。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普遍早于企业或国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与其他职业人群(如企业雇员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完全独立型,即单独设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不参加与企业雇员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德国、法国、墨西哥、韩国、印度尼西亚、巴西、印度等。其中,德国、法国都有较为统一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而墨西哥和韩国等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如地方公务员、学校教职员等)实施不同的养老保险计划。实行此类型的大部分国家不要求公务员个人缴费,国家财政拨付通常是其主要筹资来源,待遇发放采取待遇确定型(DB)模式。实践证明,对公务员实行完全独立的制度,有好处更有弊端,弊端如公平性差、妨碍人才流动、财政压力持续增大等。
部分融合型,即参加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附加公务员补充保险制度。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改革,逐步由第一种类型转向此类型,如美国(联邦公务员和部分州政府雇员)、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荷兰等。多数国家待遇仍实行DB模式。公务员养老金计划采取DB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障公务员退休待遇的稳定性,避免个人承担养老基金投资失利而缩水的风险。美国、日本就是由完全独立的制度逐步改革到部分融合的制度。这种改革方式较为灵活,在实现养老保障体系基本统一的同时,仍能够体现公务员待遇机制的特殊性,具有可借鉴性。
完全融合型,即参加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同一个制度之中,如新加坡、智利、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和波兰等国。待遇通常实行缴费确定型(DC)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有其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一般不具有代表性。
上述三种类型各有利弊,实行哪种类型完全取决于各自国家的國情。据来自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170多个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近80个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单独制度,比例占45%。
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不同国家情况各异,但同样面临着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如人才的流动性增加、人口老龄化加剧、政府财政压力增大、促进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等,这些变化使传统的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面临挑战,各方面的压力使其逐渐由独立的制度走向统一的制度,即对公职人员和非公部门从业人员的基本制度实行统一,同时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通过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来体现公职人员的优越性,正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改革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