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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义务与前夫一起还债吗

2015-09-10

伴侣 2015年11期
关键词:连带孙某婚姻关系

问:

我和孙某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初协议离婚。离婚后,我搬回娘家住。不久前,我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内容是前夫孙某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朋友耿某借款12万元,并打有借条,耿某要求前夫孙某和我共同偿还。我顿时傻了眼。我认为,前夫借钱时,我根本不知道,当时他借的钱并没有拿回家用于共同生活,现在都离婚了,没有理由要我替前夫还钱。请问:我对前夫所负债务有偿还义务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规定说明,除下列两种情形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夫或妻一方)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你就对该笔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若无法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你就需要对前夫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你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前夫追偿你所偿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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