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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离婚避债被起诉,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承担

2015-09-10

分忧 2015年11期
关键词:刘英利息借款

[案情]黄林刘英夫妻是某市经济开发区居民,2014年5月,他们向陈波借款50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协议中,黄林承诺,逾期不还则由陈波处理他们名下的房产,并将房产证抵押于陈波手中。

到了还款日期,陈波却要不回黄林夫妻的欠款,并且发现,黄林已经和妻子协议离婚,两人协议商定,所有财产归妻子刘英所有,所有债务归黄林所有。刘英认为,陈波无权向自己讨债,要讨只能找黄林。而黄林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说没有还款能力。催款无果,陈波将黄林和刘英一起诉至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后,黄林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只有刘英应诉。而在庭审时,刘英认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分给了前夫,她没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黄林、刘英向陈波借钱后,双方因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黄林、刘英未能及时归还借款,由此酿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原告陈波要求被告黄林、刘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主张,有借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要求黄林、刘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告陈波自认双方约定的利率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利息应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从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黄林、刘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陈波50万元及利息。

[评析]债务人与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从事家庭经营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的,应当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

本案中,债务人在离婚时先分割共同财产,把全部财产归女方,债务归男方,而男方又没有偿还能力,这种民事行为既违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债务清偿的程序和原则,又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民事权益,所以,他们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共同财产必须首先偿还共同债务。

(以上案例人名均为化名。)

点评:子君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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